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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

项目编号

2017CJCJ0001

委托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出租标的

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房屋

用途

租期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万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

居该商铺一、二层局部及三层整体

框架

1769.41

商业

6

二个月

42.4658

22.25

20

1、出租房屋位于经开区空港紫薇路与新航路交口西北角。

2、该处房屋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房屋租赁

用途要求

1、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该标的房屋用途为商业,承租方仅限经营餐饮美食业态。

公告

期限

公告期: 20171119:00始至20172717:00止。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租:

1、意向承租人或其全资子公司须具有单体面积不低于1000的餐饮经营业绩。

2、意向承租人近三年的(具体为201420152016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6万元。

3企业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卫生、安全生产事故。(须提供书面承诺)。

4、不接受自然人与联合体参与竞租。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提供本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40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为准),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3年以上餐饮服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如承租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

(十一)意向承租人提供餐饮服务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不参与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于承诺函中书面承诺)。

(十二)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方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方负责,但非承租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承租方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承租方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纳税登记。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3、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4、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承租方须接收物业单位及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5、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6、承租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承租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承租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出租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人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经营业态,严禁在租赁房屋居家住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出租标的租金第一年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承租人须提前15日支付下一周期房屋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方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1、意向承租人须于本公告期截止前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二楼财务窗口换取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

2、合同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十一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第23项无须提供。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附件4规定格式提交)。

(三)意向承租人或其全资子公司须具有单体面积不低于1000的餐饮经营业绩的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意向承租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对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如经营场所为自有的,须提供产权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名称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对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如《租赁合同》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地点不一致难以体现对应关系的,则须《租赁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如自有经营场所房产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地址不一致难以体现对应关系的,须在承诺函中做出相应承诺。)

2、如业绩为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的,须提供子意向承租人与其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如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的股东或出资信息截图。

3、如租赁合同无法体现经营面积的还须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意向承租人近三年的(具体为201420152016年度)平均纳税额不得低于6万元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材料。

(五)承诺函原件(须按出租公告附件4规定格式提交)。

(六)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本出租文件中附件3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十二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数量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报价单: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及报价单均须由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

(一)资格审查材料: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

(三)报价单不得与资格审查材料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均不予接受。

四、送达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9号开标室;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72月8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十三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最高报价者现场进行新一轮报价(新一轮报价须高于上一轮最高报价),直至产生最高价。

十四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企业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违规行为处置

承租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出租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场地出租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场地出租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出租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十七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八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焦工;联系电话:1395513428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200551-66223919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2

 

1  标的所在位置(图片仅供参考 以现场踏勘为准)

2  标的所在建筑物整体外观情况

(图片仅供参考 以现场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

2017CJCJ000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001)的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报价、房屋出租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001)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001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附件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企业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否则出租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方提供本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符合以下条件:年龄40周岁以下(以身份证为准),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3年以上餐饮服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如我方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上述要求,出租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相关损失。

7、我方承诺:若经营场所为我方自有,且《餐饮服务许可证》与房产证为同一处地址,我方承诺提供的经营业绩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作假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8、我方承诺,所提供餐饮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不参与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2017CJCJ0001

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

项目编号

2017CJCJ0001

意向承租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大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3号商铺((101-1081-2层、109上、110上、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合经区紫薇路与新航路交口西北角,建筑面积约    框架结构,该租赁房屋经营业态为           ,营业时间为          (无节假日)。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因本项目为当地居民及入驻企业提供配套商业服务,故乙方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用途须与甲方业态规划一致,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投标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            日起至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日至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付清首期租金,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租金缴纳账户如下:

开户行:                                                         

  名:                                                         

  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及水电费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三个月内,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应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及经营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部分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一旦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及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方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累计达三次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不再继续承租,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合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营额财务报表,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报送。

2、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3、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公摊比例按实际发生水电费用的20%收取;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5、乙方需积极响应并服从甲方就该范围内商业做出的规划布局调整。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签订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出 租 方(章):                      承 租 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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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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