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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

项目编号

2017CJCJ0006

出租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171119:00起至20172617:00止。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

层数

结构

使用面积(M2

房屋

用途

租赁期限

租赁底价(万元/年)

免费用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万元)

竞价

保证金(万元)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

居该商铺一、二层局部及三层整体

框架

1454.33

商业

6

34.9039

二个月

17.5

23

1、标的坐落位置:经开区空港紫薇路与新航路交口西北角。                                            

2、房屋权属情况: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人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免费用装修期包含在租赁期限内。

租赁

用途要求

1、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只能从事综合超市经营活动。

对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具有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低于500㎡的商业经营业绩。

3、近三年的(具体为201420152016年度)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4万元。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

租期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 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方。

(四)物业管理

1、租期内,由承租人负责物业管理(或服从原有物业管理单位管理),费用自理。

2、租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4、承租人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人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五)管理

1、租期内,承租人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受让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出租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2、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期内,承租人对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出租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承租人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承租人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租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租赁、出借租赁房产。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人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方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承租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出租方备案。租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出租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出租方检查的,或承租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出租方备案的,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承租人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六)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承租方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承租方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纳税登记。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租赁价款支付: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出租标的租金第一年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转账支付。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承租人。

如产生1家合格承租人的,则按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承租人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承租人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十二

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本租赁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意向承租人近三年的(具体为201420152016年度)平均纳税额不得低于4万元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材料。

(六)商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承租人须提供经营现状照片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证载房地产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人,证载用途须为商业);

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房屋用途须为商业;合同乙方须为意向承租人)

 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合同乙方须为意向承租人)。

如提供的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商业用途和商业经营面积的,还须提供合同甲方或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所提供的材料单位名称须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一致)。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按《租赁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十三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279:00--9: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7号开标室;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66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及委托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租赁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十八

其他说明

(一)委托方(出租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委托方关于本次租赁行为的内部决策;

5、租赁要求;

以上材料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焦工;联系电话:0551-63876250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0666223706(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662室)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位置

图二:标的外观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2017CJCJ0006

资格审查材料

 

 

承租人名称:                  

 

承租人联系方式:              

 

承租人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编号: 2017CJCJ0006)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编号: 2017CJCJ0006)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经营权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企业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否则出租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我方承诺:现场项目负责人年龄45周岁以下(1971123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3年以上零售行业岗位任职经历。

7、我方承诺,所经营食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不参与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项目编号: 2017CJCJ0006)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2号商铺((104-1091-2层、201301、梯1、梯2)房屋整体租赁

项目编号

2017CJCJ0006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大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房 屋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合经区紫薇路与新航路交口西北角,建筑面积约    ㎡,框架结构,该租赁房屋经营业态为           ,营业时间为          (无节假日)。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因本项目为当地居民及入驻企业提供配套商业服务,故乙方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用途须与甲方业态规划一致,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投标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            日起至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日至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付清首期租金,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租金缴纳账户如下:

开户行:                                                         

  名:                                                         

  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须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及水电费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三个月内,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应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及经营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部分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一旦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及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受到甲方或物业管理方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累计达三次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不再继续承租,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合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经营额财务报表,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报送。

2、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3、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公摊比例按实际发生水电费用的20%收取;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5、乙方需积极响应并服从甲方就该范围内商业做出的规划布局调整。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签订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合同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出 租 方(章):                      承 租 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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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托 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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