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招租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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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招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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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LJCJ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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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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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7年 3 月 31 日9:00始至2017年 4 月 20 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17年3月31日9:00始至2017年4月21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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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
租期 |
产权单位 |
租金底价(元/年) |
履约保证金(元) |
竞价保证金(元) |
标的1惠民小区1#-2# |
6楼1层 |
框架 |
92.67 |
商业 |
3年 |
县城投公司 |
12232 |
3750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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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惠民小区15#-16# |
6楼1层 |
框架 |
92.67 |
商业 |
3年 |
县城投公司 |
14457 |
4500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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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3惠民小区31#-32# |
6楼1层 |
框架 |
108 |
商业 |
3年 |
县城投公司 |
18144 |
5500 |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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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4惠民小区104# |
6楼1层 |
框架 |
95.13 |
商业 |
3年 |
县城投公司 |
11416 |
350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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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5惠民小区107#-108#-109# |
6楼1层 |
框架 |
245.43 |
商业 |
3年 |
县城投公司 |
29452 |
9000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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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6惠民小区110# |
6楼1层 |
框架 |
68.89 |
商业 |
3年 |
县城投公司 |
8267 |
2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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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7庐巢路21# |
1层 |
砖混 |
126.67 |
商业 |
3年 |
县正保站 |
25841 |
8000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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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8县牌楼中路128# |
4楼2层 |
砖混 |
102.09 |
商业 |
3年 |
县工商联 |
15926 |
5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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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9牌楼中路87号 |
4楼一层 |
砖混 |
30.58 |
商业 |
3年 |
县房管所 |
15779 |
4700 |
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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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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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4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产生烟尘、恶臭、油烟、废水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不得从事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酒吧、歌舞厅和沐浴等不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业;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及其它有碍教学秩序的行业;如由此类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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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均可参与竞租;不接联合体参与竞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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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现场踏勘标的联系人:蒋先生,联系电话:13856521789),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否则没收履约保证金。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维修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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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
租金按年支付(提前二十天一次性交齐年租金),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与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交于出租方。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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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优先承租权: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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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承租人须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庐江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庐江长江路支行;账号181226216831),并至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2)换取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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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一)、法人报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自然人报名 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意向申请登记表。 六、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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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500 元/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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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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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联系电话:0551-87388117。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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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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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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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向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 www.ljggzy.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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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蒋先生,联系电话: 13856521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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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人: 高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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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邢工,联系电话:0551-87388117(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庐江县政府大院内行政服务综合楼A区)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传真:0551-87388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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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503300,0551-66223830(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如有,则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如有,则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一次性报价期。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的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②在一次性报价期截止时间前,意向方可以修改和撤回己方报价,原报价无效。修改报价的,已最新修改修改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庐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庐江县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不得改变原用途从事网吧、娱乐、餐饮及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行业,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若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叁年,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第二年租金按第一年实际租金5%比例递增,第三年租金按第二年实际租金10%比例递增。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2、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承租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满一年对应日期提前10日内付清下一年度租金,第三年租金也是在满第二个一年对应日期提前10日内付清。租金全部交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庐江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庐江县中行;账号:176702744881;收款单位代码:07613;项目编码:076404)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承租方首次租赁时,须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承租方。
2、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出租方收到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及装修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视为交付完成。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承租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交还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出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承租方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承租方维修范围的,承租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承租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阻拦出租方维修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装潢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但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原房屋结构,如有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承租人应全部恢复原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承租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于承租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出租方决定;承租方拒绝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在《庐江县国有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承租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对承租的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到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以合伙经营等方式,与他人共同使用房屋的,视为转租。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承租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方享有。
(二)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承租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出租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其他损害出租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出租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承租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若承租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出租方房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承租方实际交纳租金的0.1℅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交租金的0.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若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承租方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承租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承租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等款项以及与房屋租赁相关的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或代缴;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出租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承租方支付当年度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方,且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承租方未在第五条第3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当年日租金标准双倍价款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6、承租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租方应予以补齐。
7、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承租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人身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承租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经出租方和承租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庐江县财政局、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5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份,庐江县财政局备案1份。
出租方:庐江县公房经营管理所(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章)
庐江县财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方清场承诺函
(扫描件或照片)
附件4: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意向承租人姓名)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招租公告(项目编号:2017LJCJ0050)以本人名义办理意向承租人报名登记、竞价、房租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签字):
意向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招租公告(项目编号:2017LJCJ0050)以本单位名义办理意向承租人报名登记、竞价、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6:
承 诺 函
致: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对贵方《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招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表示完全认同,遵照公告及竞价文件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若我方中标后有以下行为,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可以报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督查科处理,经批准后取消我方承租资格,没收我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限制我方在肥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并将中标标的收回另行处理: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服务费的;
(5)、未在《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3、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7:
意向申请登记表
意向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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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标的 公司股东 |
是□/否□ |
是否标的 公司管理层 |
是□/否□ |
是否标的 原承租人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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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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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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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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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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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参与项目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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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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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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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 所提供材料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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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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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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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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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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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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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交款收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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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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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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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原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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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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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保证金交款收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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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承诺 |
1、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发布的公告,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 2、我方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贵方发布的公告中制定的交易方式和规则,自愿参加本项目竞价。 3、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4、我方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委托方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披露或使用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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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签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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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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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8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为庐江县国有房产部分经营性房屋(惠民小区等处)进行公开出租项目(项目编号:2017LJCJ0050)所提交竞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汇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租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企事业法人须填写意向方本单位账户。
2、自然人须填写意向方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