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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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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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FCJ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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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方 |
合肥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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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7年8月17日9:00起至2017年9月6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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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
租赁标的对应房产 |
层数 |
结构 |
使用面积(M2) |
房屋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底价(万元) |
免费用装修期(天)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 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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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审判业务楼及法庭房屋 |
一至七层、一至三层 |
钢混 |
6756.96 |
办公 |
6年 |
162.17 |
60 |
4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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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租赁 用途要求 |
1.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 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灌装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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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在2012年8月1日前注册并持续经营,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 具有不少于五人且稳定的经营团队。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资格审查及竞价: (1) 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6个月;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12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24个月;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资格审查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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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租赁期要求 |
(一)现场踏勘 1.经营房产以现状交付,承租人应在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参与本次项目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文件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格。 (二)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方。 3.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自行清理。 (三)特别要求 1.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管理,需自行承担每月4元/平方米的物业费用,同时停车位使用需与物业公司另行协商。 2.房屋及附属物存在老旧及渗漏情况,由中标人负责改造、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上下水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期内,全部出租标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4.承租人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人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5.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受让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出租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费用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期内,承租人对出租标的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出租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承租人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8.承租人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租赁、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10.承租人须承诺配合出租标的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11.承租人需提供银行账户办理水电费电子划账业务; 12.承租人需对现有电梯办理维保工作; 13.房屋现状租赁,其中大门左侧原市中院审判大厅将在中标后按时交房,大门右侧7层原市中院业务大楼将于2018年3月份交房。 (五)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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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租金支付:租金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租金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须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4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赁费一并转账支付。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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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承租人。 如产生1家合格承租人的,则按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承租人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承租人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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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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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租赁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意向承租人近五年(具体为2012、2013、2014、2015、2016年度)每个年度的完税证明。 (六)社保证明。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意向承租人为不少于五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内(具体为2017年5月、6月、7月)的个人社保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租赁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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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五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承租人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年9月7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9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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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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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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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及委托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租赁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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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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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出租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出租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委托方关于本次租赁行为的内部决策; 5.租赁要求; 以上材料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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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0551-62988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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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706(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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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FCJ0320)
资格审查材料
承租人名称:
承租人联系方式:
承租人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FCJ0320)的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FCJ0320)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FCJ0320)
报价单
承租人名称:
承租人联系方式:
承租人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淮河西路454号房产租赁 |
项目编号 |
2017CFCJ0320 |
承租人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中标单位(人)名称(姓名)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肥市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标的物具体位置 ,建筑面积 房产证(不动产正)证载面积或实际测量估算面积 m²,设计用途 一般为证载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中标后第五个工作日 起至中标后第五个工作日开始的公告约定年限的最后一天止,计 公告约定的租期年限数值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3个月中标租金(¥ 3个月中标租金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中标年租金价格 (¥ 中标年租金价格 )。自第 公告约定的递增开始年数值 年起,房租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基础上递增 公告约定的递增比例 % 。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6个月中标租金 (¥ 6个月中标租金 ),租金每 公告约定的租金缴纳周期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与他人合作经营,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2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20天中标租金 (¥ 20天中标租金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不低于中标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中标租金
(¥ 3个月中标租金 )。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中标租金 (¥ 3个月中标租金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所租赁房屋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或合同期一半及以上的,乙方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个月中标租金 (¥ 3个月中标租金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不低于中标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不低于中标价格的每天租金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7、若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向乙方索要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逾期返还房屋损失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免租装潢期自合同开始日 起至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最后一天 ,共计 公告约定免租装潢期天数 天。
(二)租金每期终了日10日历天前付清下期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单位: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 ,账号: 由出租方根据情况填写 );
(三)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视同已明确认可和确定 (地址):一般为营业执照地址或身份证地址,中标人也可以另行提供,作为甲方发出的安全通知、催缴租金通知等文件的送达地址合法有效,若此地址无法送达时,以乙方身份证住址为收件地址,法律诉讼时,法院以承租人的身份证住址为收件地址发出的法院传票等文书合法有效;
(五)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还有权单方决定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使用权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订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该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
(六)该房产按现状租赁。乙方在竞标前应现场勘查房屋现状,中标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 。
本合同壹式捌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叁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身份证号码):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合肥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中标单位(人)名称(姓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范围的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即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产权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确保所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乙方接收房屋后因租赁房屋开展经营而产生的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排巡查。
(4)负责公共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① 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②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③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④ 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之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3、甲方有义务及时传达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租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0)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内不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1)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2)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3)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2)乙方发现基础设施存在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否则视为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险情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违约解除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构成事实违约,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