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房屋建筑物及经开区厂房、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一 |
项目名称 |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房屋建筑物及经开区厂房、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
||
二 |
项目编号 |
2017CFCJ0403 |
||
三 |
委托方 |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四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 2017年9月4日9:00始至2017年10月12日17:00止。 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7年9月4日9:00始至2017年10月1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天达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以及经开区国通工业园内厂房、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的拆除权及残值转让。主要包括: ①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天达路一处待拆除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等; ②位于合肥经开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一幢未完工钢构厂房待拆除建筑物; ③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的厂房、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上述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和设备设施等具体位置、范围、面积、数量和规格型号等参见本公告附表及附件电子图(国风BOPP总图.dwg),整体转让,具体须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确认。意向受让方须按要求完成上述内容的拆除,按标准交付净地,并获得上述拆除后的资产残值收入。 2、上述资产转让行为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 3、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皖安联信达字[2017]第066号和067号《拆除报废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9434531.03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六 |
转让 底价 |
944.06万元 |
竞价保证金 |
200万元 |
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及竞价: (1)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6个月;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12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24个月;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上述转让标的包括拆除权以及拆除资产的残余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现场踏勘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向委托方了解标的详细情况及施工难度,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并签署勘察确认表。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数量、规格型号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国风塑业联系人:阮工,联系电话:13856089942,国风集团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485718836) (二)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程序的有关费用、税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受让方须按拆除标的产权所属分别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按成交价乘以合同标的评估价占合计评估价的比例计算。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由合同另一方通知进场施工。受让方须按委托方要求分批施工。其中:于2017年10月进场施工(以委托方通知为准)拆除经开区厂房建筑物与天智路的办公楼、1.5生产线厂房、成品仓库及相关附属设备、管网(工期50天),达到上述净地交付的标准(其中天智路地上建构筑物详见“国风BOPP总图”中编号1、2、6、12的建构筑物等);于2018年4月进场施工(以委托方通知为准)拆除6万线厂房、原料仓库、食堂及天智路厂区内的其他辅房、设备、管网(工期50天),达到上述净地交付的标准(详见“国风BOPP总图”中编号3、4、5、7、8、9、10、11、13、14的建构筑物等)。上述净地交付标准指:地上无杆线,场地无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至自然标高、基本平整、围墙封闭;改造和清理地下通道、管线、暗渠(涵)等设施。电缆部分的拆除含振宁变到天智路厂区配电房供电电缆的拆除。 (四)受让方须在双方约定的地点范围内进行工作,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其他生产和办公区域。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与委托方在用区域间设置安全围挡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受让方实际交付委托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工作由受让方负责。拆卸、装运过程中所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在用建构筑物、设施及厂区绿化,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五)其他特别说明:1.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受让方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拆除的,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3.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受让方实际交付委托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受让方在拆除、拆卸、储存、运输、处理拆除标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安徽省、合肥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完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转让合同》。 |
||
九 |
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受让方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缴纳50万元和1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委托方验收合格且受让方无违约情况下,该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
||
十 |
受让方 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
||
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1号窗口换取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
十二 |
报名登记 |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1室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现场勘察表(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如要求复印件需盖意向受让方公章,相关格式文件需加盖公章。 |
||
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已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的可直接登录交易服务系统进入竞价系统。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5000元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
||
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到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领取《成交确认书》。 |
||
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在竞价结束次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和委托方均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下述标准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是:单向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
||
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
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资产转让清单 3、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委托方承诺函 5、《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备案表 7、转让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国风塑业联系人:阮工,联系电话:13856089942 国风集团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485718836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5,66223753(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要素市场A区661室) |
|||
技术支持电话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表:
高新区天智路天达路一处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 |
结构 |
建成年月 |
评估价值 |
1 |
天智路的办公楼及附属设施 |
钢混 |
2006.12 |
148,070.20 |
2 |
1.5生产线厂房及附属设施 |
框架 |
2000.12 |
374,967.33 |
3 |
食堂及附属设施 |
钢结构 |
2006.12 |
170,793.05 |
4 |
原料库及附属设施 |
钢 |
2006.12 |
498,357.80 |
5 |
6万线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 |
钢 |
2005.12 |
3,536,928.16 |
6 |
成品库及附属设施 |
钢 |
2006.12 |
671,852.33 |
7 |
锅炉房(1.5线) |
框架 |
2000.12 |
3,112.20 |
8 |
变电所及附属设施 |
框架 |
2004.10 |
19,555.60 |
9 |
辅助用房 |
框架 |
2005.12 |
2,657.20 |
10 |
锅炉房(6万线) |
框架 |
2005.12 |
6,235.60 |
11 |
车库(钢卷门) |
钢 |
2009.12 |
600.00 |
12 |
其他构筑物 |
|
|
20,084.20 |
13 |
厂区管网 |
|
|
450,448.11 |
|
合 计 |
|
|
5,903,661.78 |
经开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厂房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
名称 |
结构 |
评估价值 |
|
1 |
注塑厂房南侧 |
钢结构 |
549,722.25 |
|
2 |
注塑厂房北侧 |
钢结构 |
288,057.00 |
|
3 |
华聚厂房 |
钢结构 |
697,740.00 |
|
4 |
内部2层钢平台(立柱) |
钢结构 |
114,750.00 |
|
合 计 |
1,650,269.25 |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经开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的厂房、附属设施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
名称 |
结构 |
建成年月 |
评估价值 |
1 |
国运LCD厂房 |
轻钢 |
2008-03-29 |
318,100.00 |
2 |
注塑辅材仓库 |
轻钢 |
2013-01-31 |
298,600.00 |
3 |
注塑仓库 |
轻钢 |
2013-01-31 |
298,500.00 |
4 |
破碎房 |
钢梁砖墙活动板屋面 |
2013-01-31 |
38,300.00 |
5 |
注塑配件仓库 |
轻钢 |
|
594,800.00 |
6 |
注塑配件厂房 |
轻钢(龙骨架) |
|
305,900.00 |
7 |
职工宿舍 |
活动板房 |
2015 |
400.00 |
8 |
路灯 |
|
2013-01-31 |
8,000.00 |
9 |
低压开关柜 |
GCK1 IEC-439 GB7251 |
2006年6月 |
3,600.00 |
10 |
低压开关柜 |
GCK1 IEC-439 NEMAICS2-322 |
2,400.00 |
|
11 |
变压器 |
干式电力变压器SC9-1250KVA |
2006年6月 |
12,000.00 |
12 |
冷凝塔 |
复合材料(直径3米高2米) |
2006年6月 |
1,200.00 |
合 计 |
|
1,880,600.00 |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房屋建筑物及经开区厂房、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编号:2017CFCJ040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房屋建筑物及经开区厂房、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编号:2017CFCJ0403)”所提交竞价保证金¥ (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房屋建筑物及经开区厂房、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公告(编号:2017CFCJ040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⑴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将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⑵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拆除的,将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为我单位正式职工。⑶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我方实际交付委托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我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⑷我方在拆除、拆卸、储存、运输、处理拆除标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安徽省、合肥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我方自行承担,若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现场勘察表
项目名称: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智路房屋建筑物及经开区厂房、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2017CFCJ0403
序号 |
踏勘项目 |
具体内容及表述 |
是否清楚无异议 |
1 |
标的位置 |
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及物资等所处位置或存放位置勘察 |
|
2 |
标的范围及面积 |
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及面积勘察 |
|
3 |
标的体积、数量及规格型号 |
待拆除设备设施体积、数量以及规格型号等勘察 |
|
4 |
混合区域的有关区分 |
存在待拆和不拆的混合办公、生产区域的具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勘察 |
|
5 |
隐蔽工程部分 |
属于无法现场勘察的隐蔽工程的设施设备等出现不一致的,不调整成交价 |
|
6 |
其他需要现场勘察的内容 |
|
|
委托方签章: 意向受让方签章:
2017年 月 日
注:本表可另行自制清单作为其附件
附件6:
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36号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位于高新区天智路36号、高新区天达路1号及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拆除及残值。
2、上述转让标的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充分察看并了解了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实际状况,对标的的材料和规格等有完整、准确的认识,完全认可标的现状。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期限
乙方必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汇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 万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况下,该笔保证金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拆除标的的交付
1、拆除标的如第一条所述,以资产评估明细表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明细表中的相关数量仅供参考,如拆除标的实物与评估明细表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面积、数量及质量等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由甲方通知进场施工。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标的范围、工期、拆除及清运
1、乙方须按甲方通知分两批完成拆除工作,乙方应在进场时向甲方提供书面施工方案(含项目进度计划表)。
第一批于2017年10底进场施工(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工期50日历天,拆除范围为经开区在建工程与天智路36号的办公楼、1.5生产线厂房、成品仓库及相关附属设备、管网(其中天智路地上建构筑物详见“国风BOPP总图”中编号1、2、6、12的建构筑物等);
第二批于2018年6月初进场施工(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工期50日历天,拆除范围为天智路36号的6万线厂房、原料仓库、食堂及天智路厂区内的其他辅房、设备、管网(详见“国风BOPP总图”中编号3、4、5、7、8、9、10、11、13、14的建构筑物等)。
2、电缆部分的拆除含振宁变到公司天智路36号厂区配电房供电电缆的拆除,厂区围墙不在本次拆除范围内。
3、乙方人员必须在双方约定的地点范围内进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甲方其他生产和办公区域。同时,乙方需在施工区域与甲方在用区域间设置安全围挡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4、拆卸、装运过程中所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甲方在用建构筑物、设施及厂区绿化,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5、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除绿化和围墙外,拆除范围内地上无杆线,场地无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至自然标高、基本平整、围墙封闭;改造和清理地下通道、管线、暗渠(涵)等设施。确保标的范围内地块无严重污染源及其它障碍物。
第八条 安全事项
1、乙方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
3、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乙方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4、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
5、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中标人实际交付转让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乙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收购、储存、拆除、拆卸、运输、处理拆除标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安徽省、合肥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应及时交付拆除标的,否则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本合同的,每延迟一天按照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逾期10天未交付拆除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逾期10天未实际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对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的经济损失或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30%的惩罚性违约金,二者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高者为准。
5、以上乙方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甲方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国风BOPP总图” 及乙方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1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位于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收储地块上的房屋(建筑面积 33371.35 平方米)、电气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
2、上述转让标的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充分察看并了解了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实际状况,对标的的材料和规格等有完整、准确的认识,完全认可标的现状。
第二条 转让价款
本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期限
乙方必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汇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 万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况下,该笔保证金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拆除标的的交付
1、拆除标的如第一条所述,以资产评估明细表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明细表中的相关数量仅供参考,如拆除标的实物与评估明细表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面积、数量及质量等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由甲方通知进场施工。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拆除工期、清运费用
1、乙方须按甲方通知完成拆除工作。 年 月 日进场施工(以甲方实际通知为准),于 年 月 日完工。
2、拆卸、装运过程中所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除绿化和围墙外,拆除范围内地上无杆线,场地无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至自然标高、基本平整、围墙封闭;改造和清理地下通道、管线、暗渠(涵)等设施。确保标的范围内地块无严重污染源及其它障碍物。
第八条 安全事项
1、乙方需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
2、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
3、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乙方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4、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
5、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中标人实际交付转让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乙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收购、储存、拆除、拆卸、运输、处理拆除标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安徽省、合肥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的,应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和期限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应按 10000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或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二者数额不一致的,以较高数额为赔偿标准。
4、以上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否则构成违约。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乙方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复印件。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项目安全管理协议书
项目单位(甲方):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此安全协议,共同遵守。
二、工程项目名称、范围和区域界定:
1.项目名称: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2.项目范围:高新区天智路36号、天达路1号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及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在建工程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三、安全总则: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4.贯彻先签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
5.贯彻开工前先完成技术交底的原则。
6.双方应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的规定和制度,协议期间若遇原有法令修改,以及新生效法规,则随时执行。
四、协议期限:
自项目进场施工到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2.甲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根据工程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向乙方说明本工程项目施工日期、要求、危险因素、安全风险等。
3.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要求。
4.施工期间,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消防等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5.当乙方出现安全施工严重失控情况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做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
6.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停工整顿: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5)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6)存在“三违行为”多次不听从劝告的;
(7)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中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合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乙方必须编制项目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必须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2、签订《转让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后,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安全防护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所有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加强施工安全检查,注重“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工程预留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基坑口临边)的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责。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乙方擅自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后果自负。
8、乙方自备施工机械、工具,应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9、不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随便私接(乱接)电源线(临时线)、自来水,如因施工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乙方不得使用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如心脏病、高血压、哮喘性支气管炎、癫痫病等)进入甲方进行施工作业,如乙方使用以上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甲方查出的施工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对甲方查出的违章行为,在接受甲方处理的同时,加强内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13、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自行转包,如有分包项目,要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按照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4、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不拖欠员工工资及第三方货款,不得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或声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如拖欠员工工资及第三方货款,导致相应人员到甲方寻衅滋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乙方根据滋事人员给予甲方一人次两千元的补偿,且甲方有权代为乙方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时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 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安全管理协议书
项目单位(甲方):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此安全协议,共同遵守。
二、工程项目名称、范围和区域界定:
1.项目名称:房屋等资产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2.项目范围: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3号国通工业园内收储地块上的房屋、电气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
三、安全总则: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4.贯彻先签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
5.贯彻开工前先完成技术交底的原则。
6.双方应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的规定和制度,协议期间若遇原有法令修改,以及新生效法规,则随时执行。
四、协议期限:
自项目进场施工到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2.甲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根据工程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向乙方说明本工程项目施工日期、要求、危险因素、安全风险等。
3.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要求。
4.施工期间,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消防等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5.当乙方出现安全施工严重失控情况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做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
6.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停工整顿: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5)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6)存在“三违行为”多次不听从劝告的;
(7)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中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合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乙方必须编制项目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必须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2、签订《转让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后,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安全防护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所有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加强施工安全检查,注重“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工程预留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基坑口临边)的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责。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乙方擅自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后果自负。
8、乙方自备施工机械、工具,应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9、不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随便私接(乱接)电源线(临时线)、自来水,如因施工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乙方不得使用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如心脏病、高血压、哮喘性支气管炎、癫痫病等)进入甲方进行施工作业,如乙方使用以上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甲方查出的施工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对甲方查出的违章行为,在接受甲方处理的同时,加强内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13、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自行转包,如有分包项目,要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按照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4、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不拖欠员工工资及第三方货款,不得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或声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如拖欠员工工资及第三方货款,导致相应人员到甲方寻衅滋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乙方根据滋事人员给予甲方一人次两千元的补偿,且甲方有权代为乙方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时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 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