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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17CFCJ0417

转让方

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

公告期限

20179189:00起至2017101117:00止。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对应房产

层数

结构

使用面积(M2

房屋

用途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万元/年)

免费用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

竞价

保证金(万元)

标的1:花园大道公租房

(欣然居)

1-3

框架

3063.02

商业

6

44.1075

6个月

免费用装修期满后,前三个月转让金额总和

56

标的2:刘冲公租房

(潇然居)

1-3

框架

6980.31

商业

6

159.1510

6个月

免费用装修期满后,前三个月转让金额总和

200

标的3:产业园二期公租房(卓然居)

1-2

框架

3858.81

商业

6

129.6560

6个月

免费用装修期满后,前三个月转让金额总和

164

标的4:龙腾家园公租房

(泰然居)

1-2

框架

3325.6

商业

6

95.7773

6个月

免费用装修期满后,前三个月转让金额总和

121

标的5:都市科技公租房

(蔚然居)

1-2

框架

1848.99

商业

6

22.1879

6个月

免费用装修期满后,前三个月转让金额总和

28

转让标的均为新建建筑,以毛坯房移交,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证照,转让方将予以协助。

转让

用途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本项目可经营餐饮、超市、酒店、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银行、服装店、通讯服务、汽车美容等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业态。超出以上范围经营的须向转让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意向受让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食监、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境内企业法人;

2.具有累计面积不低于2000㎡,运营满两年且正在运营的综合性商业运营业绩。本项目的综合性商业是指以下经营行业中累计包含至少3种业态的商业综合体:餐饮、超市、宾馆、药店、水果、美容美发、娱乐设施、通信服务、银行。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

(三)本项目共5个标的,同一意向受让方最多仅能受让2个标的。

运营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经营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项目各标的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文件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格。

(二)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受让方在签订运营权转让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运营期满后无偿交还转让方。

3. 免费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限内。

(三)物业管理

1.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受让方另需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转让方和属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单价按照物业企业中标单价执行。

2.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受让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4.受让方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受让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转让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转让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5. 受让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运营管理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新的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报转让方审查备案。

(四)运营管理

1.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受让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转让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燃气未开通,受让方如需使用,须自行申请开通,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转让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意向受让方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转让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转让方备案。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7. 受让方须依法、诚信经营,在运营权转让合同签订3个月完成纳税登记办理,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期使用房产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五)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特别说明:

合同期满后或受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在10日内将资产交还转让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逾期交还的,应当按照最近一期运营费用标准的双倍支付逾期占用费。受让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受让方拒不归还的,转让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123年(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运营费用为中标价,第4年起,每年运营费用均在前一年基础上增加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以后每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免费用装修期满后前三个月转让金额总和,并于转让合同签订10日前一次性缴纳。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若受让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50%及以上且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合同自动解除,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易方式

本项目共五个标的,同一意向受让方可缴纳多份保证金选择参与多个标的的资格审查及竞价,但最多仅能受让2个标的。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在开标现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开启各个标的一次性报价单的顺序,并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三阶段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  确定开启报价单顺序

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截止时间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开启报价单的顺序。项目负责人组织抽签,现场监督人员将写有标的1至标的5标识的抽签号向各意向受让方展示并放至抽签箱中。由监督人员现场抽签,抽取的第一个签号即为第一个开启报价单的标的号,以此类推。抽签完毕后,各意向受让方须对本项目开启报价单顺序表签字确认。各意向受让方如对抽签程序有异议的须及时反馈,逾期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本项目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统一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三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依据开启报价单顺序表由现场监督人员依次开启一次性报价单。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抽签顺序1对应标的的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抽签顺序1对应标的的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如最高报价相同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开启报价单及确定受让方按抽签顺序1流程依次进行。如某意向受让方参与多个标的竞价并按照抽签顺序已被确定为2个标的的受让方,则后续标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再开启宣读。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十二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2015101日前签订,截至资格预审当天仍在有效期内的,综合性商业累计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的租赁合同或经营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意向受让方应携带租赁合同原件备查。注:如上述合同无法体现经营业态(即本公告第七条所指的至少3种业态)、合同签订时间及经营面积等评审要素的,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

1.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2.一份报价单含多个标的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十三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面须在指定位置注明所有意向标的编号。

3.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意向方参与多个标的竞价的可只准备一份资格审查材料,但须在封面注明所报标的编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的一次性报价单份数应与意向受让的标的数量相符,每个标的对应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每个标的的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 标的   )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1012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2号开标室;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及委托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免费用装修期满后,首月受让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二)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三)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四)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十八

其他说明

(一)委托方(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委托方关于本次运营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

5.转让要求;

6.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7.《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标签》;

9.《法人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苏工;联系电话:0551-6262701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706(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

标的       

(项目编号:2017CFCJ0417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标的    (项目编号: 2017CFCJ0417)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运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标的   (项目编号: 2017CFCJ0417)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运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企业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卫生、无安全生产事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

标的       

(项目编号:2017CFCJ0417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2012年市级投资公租房商业运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17CFCJ0417

项目标的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大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运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坐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月(            日至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转让方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永和三期综合配套商业楼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永和三期综合配套商业楼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转让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运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运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运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此次转让项目标的可经营餐饮、超市、酒店、宾馆、药店、鲜花、水果、美容美发、通信服务、银行、服装店、通讯服务、汽车美容等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业态。超出以上范围经营的须向转让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人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食监、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2.受让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运营管理负责人,如因员工离职、人员变动或其他公司重大事件需要更换新的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报转让方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