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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1号商铺多套房屋租赁项目公告 (二次)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1号商铺多套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17CJCJ0390

委托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179209:00始至2017109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79209:00始至20171010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  标的

层数

结构

建筑  面积(㎡)

房屋

用途

租期(年)

免租金装修期(天)

租金   底价     (万元/)

履约  保证金 (万元)

竞价  保证金 (万元)

标的4

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1#商铺梯1、梯2301

居该商铺一、三层

框架

438.89

商业

3

一个月

10.5334

6

6.4

1.标的位置:位于经开区空港紫薇路与新航路交口西北角

2.房屋权属情况:该房屋无土地证、无房产权证 。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3.该标的房屋用途为商业,承租方仅限经营教育培训业态。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1.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对意向承租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承租方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严禁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方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方负责,但非承租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承租方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承租方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纳税登记。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3委托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但非承租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4、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承租方须接收物业单位及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5、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6、承租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承租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承租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出租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7、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8、如该租赁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经营业态,严禁在租赁房屋居家住宿;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出租标的租金第一年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承租方须提前15日支付下一周期房屋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项目报名及竞价

1)企业库注册

①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已入库意向承租方报名,未入库的意向承租方请及时办理入库注册和现场审核手续。(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均可办理企业库入库手续,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入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Ⅰ、网上注册(产权企业库注册地址:http://www.hfztb.cn/HY/);

Ⅱ、资料上传;

Ⅲ、资料原件现场审核。

参见本项目《产权操作交易手册》电子附件,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办理企业库注册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库注册审核窗口。

2)报名及竞价程序

登录:完成企业库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标的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己方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己方银行账户一致。

缴费:意向承租方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

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竞价操作流程请参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重要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十二

竞价保证金支

保证金支付账号:

标的四: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3905751

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竞价保证金处置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方与委托方均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十八

其他说明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6.其他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 焦工,联系电话:  0551-63811011

企业库注册

联系人: 高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龚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8266223812(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室),传真:005-66223764

技术支持

40085033000551-66223830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4:合肥经开区空港连环新村商业门面1#商铺梯1、梯2301外观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连环新村配套商业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租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出租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框架结构,该租赁房屋经营业态为       ,营业时间暂定为8:0020:00(无节假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因本项目为当地居民及入驻企业提供配套商业服务,故乙方使用该租赁房屋的用途须与出租方业态规划一致,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投标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         日起至         日止。出租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个月(          日至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租金每两年上浮5%,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付清首期租金,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全部交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款到出租方账户后出租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租金缴纳账户如下:

开户行:                                              

  名:                                              

  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1乙方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及水电费用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三个月内,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应与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接受物业管理单位及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出租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出租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乙方交还出租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及经营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出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部分均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出租方维修范围的,出租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出租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出租方决定;乙方拒绝的,出租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一旦发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因乙方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及经营业态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受到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方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累计达三次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出租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出租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前,乙方应按出租方要求自行撤离,并依法统一参加招标,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出租方需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出租方,且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合同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出租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年向出租方提交上一年度经营额财务报表,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报送。

2、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店招店牌须按出租方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安装,另门头发光字部分须按相关法律法规报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须确保所承租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层按统一风格及标准完全装修。

3、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公摊比例按实际发生水电费用的20%收取;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5、乙方需积极响应并服从出租方就该范围内商业做出的规划布局调整。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鉴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签订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4份,副本2份,合同出租方执正本2份、副本1份,合同乙方执正本2份,副本1份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备案。

出 租 方(章):                      承 租 方(章):

 

      址: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话:                            话: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new(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