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出租预公告
各意向承租人: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托,将对“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现将项目进行预公告,具体见附件“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出租要求”,以广泛征求潜在意向承租人意见。
如对预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您于2017年10月12日17:00前,将反馈意见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递至我单位或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转换为电子文件发送到下述电子邮箱。我中心将对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并结合项目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出租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感谢您的参与、支持和配合。
联系人:王工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1室
联系电话:0551-66223705、66223753
电子邮箱:wangqzh@ahggzyjt.com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出租要求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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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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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XCJ0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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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方 |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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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要求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参考面积(M2) |
证载 用途 |
出租期限 |
出租底价 |
免费用装修期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 保证金 |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 |
第一至六层 |
钢混 |
8977.94 |
经营 |
6年(不含免租装修期) |
301.22万元/年 |
6 个 月 |
6个月租金(以中标价为准) |
3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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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处房产坐落于胜利路以东、临泉路以北。 2、房屋权属情况:拟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房产证、土地证齐全,无初始消防验收证明。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房屋为毛坯,空置出租。房屋内外原装修垃圾及门头废弃广告牌等需承租方自行、自费予以处理。 4、该房屋内的消防总控制室控制范围包含拟出租房屋及金皇冠KTV、两岸飘香咖啡处经营性房产,意向承租方需配备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该消防总控制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包括拟出租房产在内的该三处房产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总控制室)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拟出租房屋内包含客梯及货梯电梯各一部,合同期内该两部电梯的维保、日常运行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同期内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 6、拟出租房屋燃气为原承租户开通,未办理销户手续,承租方须自行、自费解决燃气使用相关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7、拟出租标的不包含委托人在该房产处的自管配电房,拟出租房产与金皇冠KTV处房产公用一块电表,承租人自行与金皇冠KTV公司沟通电费及公摊损耗缴纳事宜,或自行、自费办理电表出户手续。 8、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9、合同前六个月为浮动免租金装修期,如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承租方实际享有的免租金装修期以六年招租期内承租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 10、合同期满前,委托方重新启动招租程序,中标方如若有意向参与竞标,在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的六个月之前按委托方要求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参与竞标,如若不参加竞标,在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的六个月之前签定清空承诺函,承诺在免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清空房屋后搬离。 11、承租方另行承担该出租标的自2017年8月7日以来的物业人员看管费用,按3500元/月收取,不足整月不算按日结算,同时承担该处房产2017年7月份至中标后交房日之间所欠的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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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 用途要求 |
1、房屋拟出租用途为住宿、餐饮式酒店,并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2、意向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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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具有单个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的且已经经营满两年的在管住宿或餐饮式酒店经营业绩。(意向承租人本单位为酒店或意向承租人全资投资的酒店运营业绩均可) 2、上述运营酒店具有不少于10人的稳定的运营团队。 3、意向承租方的上述经营业态业绩, 2016年度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无处罚记录。 4、意向承租方需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具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或以上等级证书,一名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该两个证书允许同一人持有)。 5、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应付租金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 6、截至意向承租方投标日前一个月内,意向承租方名下银行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竞价: (1) 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6个月;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12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24个月;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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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租赁期内特别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侯工 电话:0551-65777294)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人须联合该经营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合同签订前,承租人须提供商铺装修及开业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委托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租人需配合委托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五)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八)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九)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 (十)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承租人违反上述第(三)、(四)、(六)、(八)、(九)、(十)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二)租赁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委托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租赁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六)承租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并缴齐履约保证金及首次租金等费用,委托方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以委托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十九)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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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出租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租金支付:首期租金6个月(不包含免租金装修期),以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六个月租金(自免租金装修期后届满后开始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自计租开始日的30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以中标价为准),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转账支付,出租期满如承租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委托方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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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人数少于三家,只有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确定承租人。如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人数大于或等于三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少于2家的则本项目不成交。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在2家或2家以上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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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意向承租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出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业绩证明材料 1.如意向承租人本单位为酒店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方自有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且证载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且证载地址与意向承租人营业执照地址须一致。如房屋产权证无法体现地址与面积的,还须提供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如房屋使用房屋为意向承租人租用的,须提供:2015年9月1日之前签订且仍在有效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须注明租赁用途为住宿或餐饮式酒店)或《酒店运营合同》复印件。 注:合同乙方须为意向承租人(酒店)本单位。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房屋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及房屋用途为酒店的,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租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意向承租人对经营酒店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书面承诺。 2.如提供的酒店业绩为意向承租人全资投资运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运营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方自有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意向承租人(或运营酒店)本单位且证载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且证载地址与意向承租人(运营酒店)营业执照地址须一致。如房屋产权证无法体现地址与面积的,还须提供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承租人租用的,须提供:2015年9月1日之前签订且仍在有效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须注明租赁用途为住宿或餐饮式酒店)或《酒店运营合同》复印件。 注:合同乙方须为意向承租人(运营酒店)本单位。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房屋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及房屋用途为酒店的,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人对经营酒店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书面承诺。 (4)意向承租人为运营酒店全额出资的相关证明,如公司章程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企业股东或出资信息截图。上述材料须体现意向承租人为运营酒店的全额投资人,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六)提供上述运营酒店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不少于10名员工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⑴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投标人授权代表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⑵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⑶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至少一名员工持有的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或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一名员工持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两个证书允许为同一人持有,同时该两证书持证人员需在第(六)项社保人员范围之内。 (八)上述运营酒店所在地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安全生产证明原件。 (九)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承诺函原件。 (十)提供截至投标人投标日前一个月内投标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证明(开户行打印并加盖开户行业务章),投标人另行准备上述银行账户网银用于现场资格审查时备查。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出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