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幸福巷原环保局一层办公房招租第三次招租公告
项目编号:2017CHCJ0081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巢湖幸福巷原环保局一层办公房招租第三次进行公开招租。
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出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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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巢湖幸福巷原环保局一层办公房招租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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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HCJ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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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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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 标的 |
名称、地址 |
结构 |
建筑面积(m2) |
规划用途 |
租期 |
租金底价 (元/年) |
履约保证金(元) |
原是否有承 租人 |
竞租保证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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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一 |
巢湖幸福巷原环保局一层办公房 |
框架 |
412.67 |
商业 |
3年(装修期20天免租金) |
39600 |
前三个月实际租金之和 |
无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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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期间保管不善,房屋维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 2、 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中标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其他承租户正常经营。 5、中标人承租范围内的危房不得使用,若发现中标人有使用现象,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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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从事经营性行业,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规划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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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公告期(报名)期:2017年10月12日9:00始至2017年10月31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7 年10月12日9:00始至2017年11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竞价地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http://www.hfztb.cn/hfjingj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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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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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投标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就出租房屋相关情况向招标人咨询。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移交,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中标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中标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中标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中标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中标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一、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二、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三、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开标前5个工作日携带以下证件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综合部登记报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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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中标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中标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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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投标人 确定方式 |
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采取现场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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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项目报名 |
各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下载招租文件,(招租文件请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附件下载)。开标前(须提前至少5日)持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综合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如若不及时办理将无法登录竞价系统),逾期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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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竞租保证金支付 |
本次竞租保证金转账方式: 竞租保证金支付账号:竞租保证金应当在 2017 年10月31号17:00 时前足额到达指定账号。竞租保证金采用转账形式(不得使用汇票),企业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投标时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汇款凭据原件,汇出账户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分支机构无效)汇至如下账户,用途注明“2017CHCJ0081竞租保证金”。自然人竞租须从竞租人本人银行账户中转出,自然人报名不需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注意事项: 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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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租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办理退还(不计息)。2、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租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自然人退还保证金至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中所填写的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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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中标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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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违规行为处置 |
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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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竞价阶梯 |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不低于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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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女士 联系电话:0551-82668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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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监督机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551-82337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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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金工 联系电话:0551-82628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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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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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租 须 知
一、本次拍卖活动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参与本次网络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均视同完全响应本项目拍卖公告的内容条款。
二、此竞买须知仅对本次拍卖会有效。
三、本次拍卖会标的:详见公告。
四、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底价的,拍卖成交。
五、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涉诉资产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竞买人一旦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视为接受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六、竞买人须仔细勘察标的现场及拍卖人处收集的相关材料,凡登记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均视作已对标的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竞买须知》及《竞买规则》的约定,对所拍卖标的的有效性、合法性已无异议,完全了解所拍卖的标的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该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或损失。
七、本竞买须知关于拍卖标的有关情况的表述,以及委托法院、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表、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应自行判断拍卖标的是否符合拍卖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委托人、交易机构、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竞买决定,亦不以此为由向委托人、交易机构、拍卖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八、若拍卖标的为房产的,可能存在房屋未清空的情况,竞买人须承担标的成交后可能存在房屋无法清场移交的风险,竞买人须自行了解现状并谨慎报价,一旦参与竞价,则视同认可标的现状及瑕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及拍卖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竞买人在竞价前应充分考虑到拍卖成交后可能需要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拍卖佣金等,并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产权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就应为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竞买成功,买受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退回拍卖标的或拒付拍卖成交价款和佣金。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领取权属凭证或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如新核发的权属凭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拍卖资料中依据原权属凭证或委托文件记录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买受人不得因其差异而主张任何权利。
十一、优先购买权人(如有)请在公告截止日前,持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资料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优先购买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
竞 买 规 则
1、本次涉诉资产拍卖采取网络拍卖、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2、本次拍卖会标的:详见公告。
3、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力。优先购买权人(如有)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竞买权。
4、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流程:
(2)报名及竞价程序
①报名:本项目采用现场报名登记方式
②缴费:竞买人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买保证金,也可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须在开标前5日到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综合部现场办理电子竞价网站登录手续,逾期将无法参与网络报价。
③登录:完成网站登录手续现场审核的竞买人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fjingjia
重要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5、报价流程介绍
本次拍卖活动采取的网络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限:24小时;限时报价周期:5分钟,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具体流程如下:
①《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价开始时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买受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买受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竞买人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发布成交公告。
6、竞买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免责条款
(1)竞买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竞买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不得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巢湖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巢湖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7条第4款、第5款所述情况,我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9、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巢湖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四:
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
项目名称:某项目
项目编号:某编号
竞租保证金金额:
我单位竞租保证金到期后请汇至如下帐号: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电 话:
地 址:
投标人公章(签字):
备注:
1、竞租保证金只退还至投标人账户。因收款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收竞租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租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交易中心概不负责。自然人退还竞租保证金至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中所填写的银行账号。
2、交易中心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竞租保证金。
附件五: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数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免租金装修期 天。房屋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农行巢湖居巢支行158501040004456),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等,均有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房屋分租或转租的情况,则视其为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有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的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有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有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三)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四)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乙方负责清理。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代理人: 代理人: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