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城隍庙一条街二楼东6号房屋租赁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市城隍庙一条街二楼东6号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17CLCJ0480

委托方

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1710 179:00始至201711 6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710 17 9:00始至201711 7 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层数

结构

参考面积(㎡)

证载

用途

租期(年)

免租金装修期(天)

租金底价(万元/年)

履约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城隍庙一条街二楼东6号房屋租赁

混合

23.5

 /

3

15

4.5

中标后,前三个月租金总和

3.5

1 标的位于合肥市城隍庙一条街二楼东6,房屋已办理产权证,出租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以便中标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2 出租方提供水、电、燃气设施,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上下水管到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5、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6、此公告中图片标识范围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城隍庙一条街二楼整体规划业态为餐饮类,故该处房屋租赁用途需为餐饮类,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租金;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督查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十)特别说明:

出租方已提供燃气设施,承租方不能使用煤球炉、碳炉、液化气罐等营业设施,承租方需服从城隍庙建投公司的统一运营管理,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为中标价,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预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一

项目报名及竞价

(一)注册程序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意向承租人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85033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年或其整数倍。

意向承租人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查看上述具体流程。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十二

竞价保证金支付

保证金支付账号:

合肥市城隍庙一条街二楼东6号房屋租赁

户名: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04028970

注意事项:

1.意向承租人必须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使用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出租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竞价保证金处置

1.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与委托方均应按首年成交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十八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0551-62676912

企业库注册

联系人: 高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536622370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室),传真:005-66223764

技术支持

40085033000551-66223830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编号: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送达)地址:合肥市安庆路四十五中老校区二楼

联系电话:0551-62675333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双方在此确认:

各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保证能够收到对方发出的各类信函或通知,如果在合同履行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须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根据合肥市和庐阳区政府部署,甲方负责合肥城隍庙区域内的房产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全权代理招商、市场推广和租赁、管理等事宜。乙方充分了解城隍庙现状,自愿进驻自主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是指合肥城隍庙         

1.2 该房屋共     间,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1.3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对方主张。

1.4承租方已经现场了解、确认该房屋环境、面积及附属公共设施、设备等,并以租赁合同的签定作为双方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的依据,承租方对承租该房屋不持异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租赁此房屋用于            经营。乙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经营性质和经营业态;如需更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申请方案,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2 乙方承租期内不得从事有碍公共安全及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业。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项目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品牌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期     年,自            日起至            止。

    3.2 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承租方应在到期日返还租赁房屋。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 本合同租赁房屋的租金如下表: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年租金()

说明

 

 

¥         元)

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

 

 

¥         元)

 

 

¥         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每六个月作为一个支付期。乙方应在每个支付期前30日,向甲方支付下一个支付期租金。乙方如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到期日后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损失自担。

4.2 本合同房屋租赁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人民币      /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租赁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当扣除后余额少于租赁保证金90%时,乙方及时补足。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4.3 以上租金和保证金,乙方缴至甲方指定的帐号:

甲方户名:合肥城隍庙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寿春路支行 帐 号:     1022301021000958338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房屋交付

5.1 甲方收到乙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因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2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负责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5.3乙方现场确认该物业及物业周边环境,对经营环境、物业条件无异议。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租金。

第六条:房屋收回

6.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日(此为交还期)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6.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6.5 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如承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6 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承担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

6.7 交还期满之次日起,如乙方仍未向甲方交还房屋,则乙方承担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最后一期租金日租金的2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损失;甲方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燃气供应和封闭通行道路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装修改造

7.1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擅自对承租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不得对租赁房屋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将书面申请和装修方案一并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2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 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由乙方洁场或委托甲方代为洁场,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4乙方同意支付装修保证金            ,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甲方,装修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符合甲方装修装饰规定,并由甲方确认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15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如乙方装修不符合甲方规定或给甲方房屋、有关设备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如装修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因装修而影响其他租户经营,并导致索赔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

8.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甲方对商品质量、服务等工作的管理。

8.2乙方有权自行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但应报甲方备案,乙方发布的各类经营信息应当健康真实,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对于甲方出面统一组织的对大多数乙方都有利的促销活动,乙方表示理解和支持,并愿意支付和承担甲方组织促销活动所支出的部分费用。

8.3 乙方在该房屋内陈列或销售之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应负责起售后或善后工作,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或有损顾客权益或因此造成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8.4 乙方在该房屋陈列或销售之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码标价。若乙方在承租的该房屋内陈设或销售的商品发生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

8.5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的经营活动时间,必须遵守甲方对区域内的统一管理,不得无故关门歇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经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8.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得超越租赁范围设摊,不得出店经营,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乙方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设置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7 乙方承诺遵守由甲方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如发生违章甲方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必须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8.8 乙方应自行注意市政建设及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的通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就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属物业设施改造、检修等原因引起停水、停电、燃气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应通

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作出说明并及时恢复。

8.9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甲方政策性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9.2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3 在租赁期限内,如房屋产权发生变化,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收取。

10.2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屋顶、屋面、地面墙体以及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相关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0.3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4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0.5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0.6 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的承租权。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2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1.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11.2 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1.3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a、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b、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d、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1.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7天内)清场搬离并全额扣除租赁保证金,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a、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b、改变房屋经营性质和经营业态的。

c不遵守甲方对区域内的统一管理,无故关门歇业及出店经营的。

d、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e、欠缴各项费用达本合同房屋租赁保证金50%的。

f、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g、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h、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2.1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2.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3.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11.5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全额扣除租赁保证金并收回房屋。

13.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3.3 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须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提出退租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房屋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3.4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该房屋日租金的1%担违约金。

13.5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自约定时间之次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终止时该房屋最后一期租金日租金的2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赔偿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损失。

13.6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乙方追讨。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 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2 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房屋分租或转租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14.3本合同中乙方地址及联系方式作为甲乙双方联系的法定联系方式,乙方如有更改,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甲方按照乙方地址发送文件、通知等如发生无人接受或拒收均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或邮箱发送的短信和邮件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14.4 其它约定:

A                                                                         

B                                                                          

C                                                                          

D                                                                          

第十五条:安全、消防责任、门前三包约定

    15.1 乙方接收房屋后,乙方即成为该房屋的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主体。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状》、《经营承诺书》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开展的消防、清洁、文明创建以及对街区开展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5.2 乙方接收房屋后,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客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

15.3 乙方接收房屋后,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容留不明身份者。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庐阳区城隍庙招商中心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签字):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