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公告
委托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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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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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XCJ0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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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人(出租人) |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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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7年10月23日9:00起至2017年11月13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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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说明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参考面积(㎡) |
证载 用途 |
租期 |
免租装修期 |
租金底价(万元)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 保证金(万元) |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 |
第一至六层 |
钢混 |
约8977.94 |
经营 |
6年 |
6个月 |
301.22 |
首年六个月成交租金之和 |
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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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口东北。 2、标的权属情况: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 3、标的为毛坯,空置出租。无消防。房屋内外原装修垃圾及门头废弃广告牌等需承租人自行、自费予以处理。 4、标的内的消防总控制室控制范围包含本拟出租房屋以及金皇冠KTV、两岸飘香咖啡等三处经营性房产,承租人需配备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该消防总控制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包括拟出租房产在内的该三处房产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总控制室)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标的房屋内包含客梯及货梯电梯各一部,合同期内该两部电梯的维保、日常运行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同期内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承租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 6、标的房屋燃气为前承租人开通,未办理销户手续,承租人须自行、自费解决燃气使用相关事宜,委托人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7、拟出租标的不包含委托人在该房产处的自管配电房,拟出租房产与金皇冠KTV处房产公用一块电表,承租人自行与金皇冠KTV公司沟通电费及公摊损耗缴纳事宜,或自行、自费办理电表出户手续。 8、委托人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9、合同前六个月为浮动免租金装修期,如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实际享有的免租金装修期以六年招租期内承租人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 10、合同期满前,委托人重新启动招租程序,承租人如若有意向参与竞租,在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的六个月之前按委托人要求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参与竞租,如若不参加竞租,在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的六个月之前签定清空承诺函,承诺在免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清空房屋后搬离。 11、承租人另行承担该出租标的自2017年8月7日以来的物业人员看管费用,按3500元/月收取,不足整月不算按日结算,同时承担该处房产2017年7月份至成交后交房日之间所欠的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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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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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仅可作为住宿+餐饮型酒店经营,并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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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具有单个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的且已经营满两年的在管住宿+餐饮型酒店经营业绩 (意向承租人本单位为酒店或意向承租人全资投资的酒店运营业绩均可) ②上述经营酒店具有不少于10人的运营团队。另外,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具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或以上等级证书,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该两个证书允许同一人持有)。 ③上述经营酒店2016年度安全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④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应付租金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 ⑤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一个月内,意向承租方名下银行账户至少每周有1天合计4周共有4天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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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租赁期内特别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人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消防、环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侯工 电话:0551-65777294)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人须联合该经营方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合同签订前,承租人须提供商铺装修及开业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委托人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租人需配合委托人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五)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人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八)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人、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九)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人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人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 (十)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承租人违反上述第(三)、(四)、(六)、(八)、(九)、(十)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委托人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二)租赁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委托人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人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租赁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人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人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成交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委托人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六)承租人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并缴齐履约保证金及首次租金等费用,委托人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人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 合同期满前,委托人重新启动招租程序,承租人如若有意向参与竞租,在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的六个月之前按委托人要求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参与竞租,如若不参加竞租,在房屋租赁合同结束日的六个月之前签定清空承诺函,承诺在免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清空房屋后搬离。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人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以委托人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十九) 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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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租金支付:首期租金6个月(不包含免租金装修期),以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六个月租金(自免租金装修期后届满后开始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自计租开始日的30日前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成交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转账支付,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委托人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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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如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人数少于三家,只有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确定承租人。 如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人数大于或等于三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少于2家的则本项目不成交。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在2家或2家以上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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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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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意向承租人承诺函和法定代表人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出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业绩证明材料 1.如意向承租人本单位为经营住宿+餐饮型酒店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方自有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该产权证证载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且证载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且证载地址与意向承租人营业执照地址须一致。如房屋产权证无法体现地址与面积的,还须提供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承租人租用的,须提供:201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且仍在有效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运营合同》复印件。该合同乙方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房屋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及房屋作为住宿+餐饮型酒店使用的,还须提供合同另一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如提供的业绩为意向承租人全资投资运营的住宿+餐饮型酒店,须提供以下材料: (1)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方自有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须能体现出:该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意向承租人(或运营酒店)本单位,且证载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证载地址与意向承租人(或运营酒店)营业执照地址须一致。如房屋产权证无法体现地址与面积的,还须提供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如酒店使用房屋为意向承租人租用的,须提供:2015年10月1日之前签订且仍在有效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运营合同》复印件。 合同一方须为意向承租人(运营酒店)本单位。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房屋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及房屋用途为住宿+餐饮型酒店的,还须提供合同另一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人为运营酒店全额出资的相关证明,如公司章程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企业股东或出资信息截图。上述材料须体现意向承租人为运营酒店的全额投资人,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六)提供上述运营酒店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为不少于10名员工和下述(七)条中要求的2名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⑴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投标人授权代表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⑵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⑶其他经审查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至少一名员工持有的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或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一名员工持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两个证书允许为同一人持有,同时该两证书持证人员需在第(六)项社保人员范围之内。 (八)提供截至资格审查当日前一个月内,意向承租方名下银行账户每周至少有1天合计4周共有4天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单个账户余额,也可以提供多个银行账户余额证明资料,但同一个日期末的不同账户余额合计数应不少于1000万元)。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对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不清楚的可在工作时间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咨询)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7),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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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年11月14日14:00--14: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8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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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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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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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及委托人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出租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注:委托人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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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出租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出租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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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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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侯工,联系电话: 0551-65777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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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05、66223753(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示意图(仅供参考,具体须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项目(2017CXCJ0465)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项目编号:2017CXCJ0465)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项目名称: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项目编号:2017CXCJ0465)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意向承租人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我方提供的酒店经营业绩,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经营期限已满两年。
5、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该公司作为意向承租人参与竞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如 公司参加竞租并最终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承租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租金(包括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人不履行合义务,本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两年,自每期租金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附件6:报价单封面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2017CXCJ0465)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临泉路胜利广场配套设施(接待中心)租赁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7CXCJ0465 |
意向承租人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大写: 元整/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报价精确到元。(例如:一意向承租人报价:叁佰贰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捌元整/年,另一意向承租人报价:叁佰壹拾万元整/年;两报价都是合乎要求的)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单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合规(可使用电脑打印)。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和资格审查材料分开包装)。
附件8: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一、房屋座落于 ,租赁用途: 。
二、房屋权属情况:房产证、土地证齐全,无初始消防验收证明。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
三、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为毛坯,现状出租。房屋内外原装修垃圾及门头废弃广告牌等需乙方自行、自费予以处理。
五、该房屋内的消防总控制室控制范围包含拟出租房屋及金皇冠KTV、两岸飘香咖啡处经营性房产,合同期内乙方需配备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该消防总控制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包括拟出租房产在内的该三处房产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总控制室)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六、拟出租房屋内包含客梯及货梯电梯各一部,合同期内该两部电梯的维保、日常运行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合同期内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
七、拟出租房屋燃气为原承租户开通,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须自行、自费解决燃气使用相关事宜,甲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八、拟出租标的不包含甲方在该房产处的自管配电房,拟出租房产与金皇冠KTV处房产公用一块电表,乙方自行与金皇冠KTV公司沟通电费及公摊损耗缴纳事宜,或自行、自费办理电表出户手续。
第二条:租赁期限
本租赁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六个月为浮动免租金装修期,如本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租金装修期以六年招租期内承租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无。合同总金额为 (¥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不包含免租期租金),计: 元整(¥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的3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应于租金等相关费用缴清后5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单位: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新站支行
账号:341324000018000966920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甲方不承担其他延期交房责任。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招租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招租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或乙方将房屋恢复至出租移交时原状交还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甲方及物业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甲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非一般纳税人,则甲方只能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对该附属设施、设备有监管权,但不承担合同履行期内此类附属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保养等义务。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房租等费用。
二、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乙方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接收房屋后,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外,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附属设施、设备监管不当或维护、使用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八、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九、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履行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十、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同时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按评估值予以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应交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一)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二)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同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支付或者逾期不按照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租金达30日(不含)的。
(二)欠缴各项费用达 万元整(¥ 元)的。
(三)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使用房屋的。
(五)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的。
(六)从事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经营行为以及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或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三、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期总租金的10%。
四、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且未触犯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一)、(二)项约定,乙方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本合同房屋每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金额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房屋延期使用费外,每延迟一天,乙方每天另按本合同房屋每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六、乙方合同履行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及延期使用费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出租房屋内经营业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存查。如该房屋部分或整体由乙方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乙方须联合该经营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合同履行期内,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费;乙方承诺遵守本项目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乙方需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三、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乙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甲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甲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自行予以撤除。
六、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七、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约定,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或物业公司将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改造补偿费用。
九、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十、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第十四条:本合同所列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确保准确,以邮寄方式寄送至本合同所到通讯地址视为送达,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招租公告,招租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八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相关部门备案两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