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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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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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GCJ0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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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方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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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7年10月25日9:00起至2017年11月15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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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对应房产 |
层数 |
结构 |
参考面积(M2) |
证载 用途 |
租期(年) |
免租金装修期(月)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 |
第一、二层 |
框架 |
450.04 |
商业 |
6 |
6 |
13.5012 |
10.8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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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权属情况: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2.免租金装修期不计在合同租期内,该标的房屋2幢楼房屋预留上下水接口,需承租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改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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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该标的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该房屋仅限卫生医疗机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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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单体经营面积不少于450㎡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营业绩。 3.意向承租方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持有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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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九)出租人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出租人应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18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出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十)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应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十一)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出租人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物业公司备案方可执行,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于合同终止后予与撤除。承租人应确保门头招牌符合相关广告、安全及消防规范,依法定程序进行,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物业公司现场监管,若发现承租人未按要求安装,物业公司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承租人立即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十二)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出租人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安装。 (十三)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出租人指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承租人须配合出租人及物业公司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承租人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五)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十六)承租人保证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承租人需配合物业公司,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承租人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承租人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出租人将立即会同物业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完成;如承租人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七)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需书面向物业公司提交报修申请,由出租人与物业公司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出租人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人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出租人安排维修,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承租人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承租人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承租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八)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出租人及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由物业公司给承租人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承租人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承租人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承租人违约,物业公司不予返还承租人装修保证金,出租人将与物业公司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承租人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承租人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出租人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公司备案。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承租人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出租人将会同物业公司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合格。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承租人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如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承租人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公司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5)承租人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承租人违约,物业公司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承租人拒不整改,出租人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出租人整改的,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出租人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出租人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承租人需另行支付。 (十九)承租人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公司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整改,出租人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出租人整改,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出租人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二十)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人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二十一)承租人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出租人、物业公司、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二)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日后七天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承租人可清空承租人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出租人将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出租人出具承租人离场通知单,物业公司核实承租人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二十三)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出租人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5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出租人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二十四)承租人以企业名义租赁的须向出租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有合法证照之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经出租人确认后留复印件存查。 (二十五)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为项目委托管理方,项目产权方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合同签订后由项目产权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二十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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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租金支付方式 |
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首年租金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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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则按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确定承租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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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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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意向承租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单体经营面积不少于450㎡的医疗卫生机构经营业绩的证明材料: 1、意向承租方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或复印件。 2、与上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址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注: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房屋产权证明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或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若上述须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无法体现经营面积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或经营场所所属房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上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持有的国家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影印件或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影印件或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租赁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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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承租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年11月16日 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4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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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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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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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与委托方均应按首年成交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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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租赁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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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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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5326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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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20、0551-6622376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图1 标的所在位置(图片仅供参考 以现场踏勘为准)
图2 标的所在建筑物整体外观情况
(图片仅供参考 以现场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GCJ0474)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7CGCJ0474)的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报价、房屋出租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7CGCJ0474)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经营权出租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7CGCJ0474)
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801号长宁家园2幢103-104商铺租赁 |
项目编号 |
2017CGCJ0474 |
意向承租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5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