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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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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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JCJ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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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海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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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2017年11月13日9:00始至2017年12月8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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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深圳路北的区域;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27313号;证载面积:559256.82平方米(838.88亩);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工业;使用年限终止时间:2067年1月11日。 (2)在建工程:主要是“年产10万套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工程”的土建工程、待摊投资。详见评估报告。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凯吉通评字(2017)第030号《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86772.6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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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底价 |
86772.62万元 |
竞价保证金 |
1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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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 1.在2005年1月1日(不含)前注册成立。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亿元。 3.自2012年起从事新能源整车生产及销售业务。 4.近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至少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450亿元(或等值外币)。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受让: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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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项税费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缴纳。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缴纳主体,且双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双方共同承担。 (三)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证件的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并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转让方给予全力配合。 (四)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五)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资产仅允许作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2.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意向受让方已在经开区注册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则无需新设立。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 3.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转让方仅承担未付款金额22043.840468万元(具体详见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全部享有、承担。自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起,因该项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承担。上述债权债务包含:因该项目而与第三方之间,就建设工程勘察、施工、采购、监理、审计、服务及其他各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权债务。 4.鉴于该项目仍在建设,转让方在基准日之后,向第三方支付“未付款清单”(即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之外的款项,均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其中部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办理的签证所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 6.转让方与第三方就该项目所签订并正在履行的相关合同,由双方共同将该部分合同主体由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双方应共同负责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第三方、转让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该部分合同主体由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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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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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有权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1、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提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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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提供自2012年起至2017年,每年度至少一份意向受让方开具并由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写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须在工信部网站公示的新能源推荐目录中,并提供该批次公告正文及包含本公司生产新能源车型的目录附表关键页的网站截图,注明查询网址。(如发票中未写明新能源汽车车型,须提供发票载明的车架号或发动机号对应新能源汽车车型的证明材料) (六)提供近三年中(2014年、2015年、2016年)任意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内容的影印件或复印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封面、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并体现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450亿元(或等值外币)。 二、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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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二、资格审查材料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年12月11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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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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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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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服务费双向收取,单向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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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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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意向受让方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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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 |
(一)委托方(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委托方关于同意本次资产转让的会议纪要 5.委托方公司章程 6.标的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7.《资产评估报告》 8.《专项审计报告》 9.资产评估备案表 10.转让方案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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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3878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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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18、66223706(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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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所提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海纳公司新能源汽车车身项目资产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7CJCJ0527)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附件5:
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海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6号海恒大厦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第一条 转让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资产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转让项目的范围、基本情况
2.1 本协议转让项目的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设厂房、配套用房、基础设施主干管网及部分设备等。具体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权: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深圳路以北,总面积838.88亩(559256.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127313号”(详见附件1),具体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载明面积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终止时间为2067年1月11日。
(2)建设厂房:主要建筑物设计面积约为268487平方米,目前处于在建状态,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3)配套用房、基础设施主干管网及部分设备:目前处于在建状态,具体以评估报告为准。
2.2 该项目的资产已由甲方委托安徽凯吉通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乙方对此予以认可。评估机构已出具了《合肥海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22日,报告书编号: 凯吉通评报字(2017)第030号),该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协议附件2。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税费的分担
3.1 转让总价款
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设厂房、配套用房、基础设施主干管网及部分设备等转让价款。
3.2 转让税费承担
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项税费由乙方承担。如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主体,且双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亦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四条 债权债务承担及合同主体变更
4.1截至评估基准日,甲方为投资建设项目未付款项金额为22043.840468万元(具体详见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该金额由甲方承担,付款金额以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列明的金额为限,如有其余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因工程尚未办理决算审计,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额难以涵盖最终结果,乙方自愿承担实际债务金额最终可能低于或超出上述清单所列金额的风险。
4.2评估基准日及之前的债务,甲方仅承担本协议第4.1条约定未付款金额22043.840468万元。除此之外,评估基准日及之前,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全部享有、承担。
自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起,因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承担。
上述债权债务包含:因该项目而与第三方之间,就建设工程勘察、施工、采购、监理、审计、服务及其他各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权债务。
4.3 鉴于该项目仍在建设,甲方在基准日之后,向第三方支付未付款清单(即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中未付款清单)之外的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给甲方。
4.4甲方与第三方就该项目所签订并正在履行的相关合同,乙方同意将该部分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由乙方继续履行。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第三方、甲方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该部分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该部分正在履行合同的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4。
4.5本项目属于在建工程,尚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存在大量工程签证,并未包含在附件3专项审计报告的未付款清单所列范围内,其中部分签证至今未能办理完成,所有已办理或未办理的签证所产生的工程等相关款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该部分签证可能存在一定的诉讼及纠纷风险,乙方已充分知悉该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赔偿、补偿等各项费用增加。
第五条 项目的移交、过户
5.1甲方在乙方支付付清转让价款 万元后10日内完成项目移交,项目的正式移交以双方签字确认《项目资产清单》(详见附件5)为准。
5.2 乙方负责付清转让价款后负责办理相关证件的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甲方给予全力配合。
5.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资产移交完成前,甲方不得有任何有害于项目以及影响乙方在项目上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质押、出租及其他处分行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6.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款。
6.2甲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20日内向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票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转让款,逾期部分,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甲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转让的项目,每逾期一日,按资产转让总价款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7.3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整改,如违约方在60日内仍未能整改完毕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4双方应按本协议4.4条约定的期限,按时完成甲方与第三方相关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签订,如因一方不配合导致逾期签订,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该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事项
9.1甲方保证其对本次转让的项目具有合法、完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人享有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并保证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权证资料、建设资料等)的真实、完整、合法合规,在资产移交时同步移交乙方。
9.2乙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乙方已在经开区注册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则无需新设立。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所产生的税收必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
9.3受让项目仅允许作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
9.4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协议附件:
附件1: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
附件2: 《合肥海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报告书编号: 凯吉通评报字(2017)第030号)
附件3:安徽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合肥海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编号:皖中天健专审字[2017]094号)及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未付款清单;
附件4:甲方正在履行合同的清单。
附件5:项目资产清单。
9.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产权交易机构贰份。本协议于2017年 月 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