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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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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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7CYCJ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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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方 |
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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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7年11月20日9:00起至2017年12月11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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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对应房产 |
层数 |
结构 |
使用面积(㎡) |
证载 用途 |
出租期限(年) |
出租底价(万元/年) |
免租装修期(天)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价 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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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大兴新居B、C、D区综合配套商业用房 |
以现场踏勘为准 |
框架 |
总计约24268.82 M2(其中B区商业用房面积约11690.56M2 ;C区商业用房面积约5631.6M2 ;D区商业用房面积约6946.66M2 ) |
/ |
6 (包含免租金装修期) |
442.608 |
120 |
中标后前3个月租金之和 |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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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以北、天门山路以西。B区商业用房面积总计约11690.56 M2 ,其中一、二层商业门面23间,面积共计约2465.13 M2;独栋5层商业楼面积约7092.8 M2;三层商业用房3处,面积共计约2132.63 M2。C区商业用房面积总计约5631.6 M2,其中一、二层商业门面14间,面积共计约1495.29 M2;三层商业用房6处,面积共计约4136.31 M2。D区商业用房面积总计约6946.66 M2,其中一、二层商业门面2间,面积共计约294.66 M2;一层商业门面1间,面积约100.96 M2;二层商业用房1处,面积约1152.49 M2;三层商业用房2处,面积约1888.36 M2;D组团商业楼1至3层面积约3510.19 M2。 2、该处房屋无土地证和房产证,产权证、土地证等尚在办理中,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了解该项目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政策,否则产生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本次出租房屋水、电未安装分表,如因经营需要须承租方自行安装,费用自理。 4、承租方须在合肥市瑶海区注册全资子公司,并由该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运营,该全资子公司须完全认同本项目租赁公告和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承租方对全资子公司的运营承担连带责任。该全资子公司须在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合肥市瑶海区办理纳税登记,纳税地须为合肥市瑶海区。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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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出租 用途要求 |
1、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业态;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得从事违法经营。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该项目房屋用途为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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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3.具有至少2个在管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其中须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在管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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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租赁期要求 |
(一)现场踏勘 1、出租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出租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本文件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二)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出租需要,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方。 (三)物业管理 1、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服从大兴新居整体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承租方须接受物业单位及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2、租赁期内,出租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非承租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赁期内,全部出租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4、承租方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出店出租,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 (四)租赁管理 1、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承租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出租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出租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承租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承租方须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意向承租方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出租或承包出租、托管出租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租赁房产。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出租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承租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出租方备案。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出租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出租方检查的,或承租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出租方备案的,均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承租方须承诺配合出租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7、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出租业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承租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承租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出租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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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出租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出租标的租金第一年为中标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前一年实际租金基础上递增3%。承租人须提前15日支付下一周期房屋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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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则按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确定承租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权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权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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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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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承租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本出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运营业绩: 1、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意向承租方签订的在管商业综合体运营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注: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合同经营面积及商业综合体经营的还须提供合同出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2、经营场所为意向承租方自有房产的,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且房屋所有人为意向承租方,同时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上述自有房产用途为商业综合体运营。 (上述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须携带原件备查)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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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承租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年12月12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1号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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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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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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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方及出租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出租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注:出租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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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出租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出租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出租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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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出租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出租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委托方关于本次经营权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 5、出租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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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64693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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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吕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60、6622392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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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大兴新居商业门面可招租面积一览表(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项目编号:2017CYCJ053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项目编号: 2017CYCJ0531)的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竞价、出租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项目编号: 2017CYCJ0531)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项目编号: 2017CYCJ0531)》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经营权出租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我方企业租赁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卫生、安全生产事故。
6、我方承诺,我方使用上述房屋不会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业态;不会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会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爆炸物品;不会从事违法经营。如由此造成我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7、我方承诺,我方已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我方已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我方已在公告期内自行了解该项目相关证照办理相关政策,如不能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8、我方承诺,我方会在合肥市瑶海区注册全资子公司,并由该全资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全资子公司完全认同本项目租赁公告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我方对全资子公司的运营承担连带责任。我方会督促全资子公司在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合肥市瑶海区办理纳税登记,纳税地须为合肥市瑶海区。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我方承担 。
如我方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项目编号: 2017CYCJ0531)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瑶海区大兴新居综合配套商业用房租赁 |
项目编号 |
2017CYCJ0531 |
意向承租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租赁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租赁房屋使用期限
租赁房屋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租赁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赁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赁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租赁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4、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5、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出租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甲方。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租赁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租赁房屋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租赁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租赁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租赁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租赁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租赁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物业管理:
(1) 租赁期内,乙方应服从大兴新居整体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乙方须接受物业单位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2)租赁期内,出租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非乙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赁期内,全部出租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4)乙方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乙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出租,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租赁或承包租赁、托管租赁等名义)整体租赁、出借租赁房屋。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租赁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永和三期综合配套商业楼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10、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租赁期内,乙方对出租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出租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须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2、乙方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13、乙方须承诺配合出租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14、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6、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出租业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7、乙方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如《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届满,则乙方需及时重新办理;如乙方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有关部门要求甲方缴纳租赁证办理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缴纳给有关部门,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8、本次出租房屋水、电未安装分表,如因经营需要须乙方自行安装,费用自理。
19、乙方须在合肥市瑶海区注册全资子公司,并由该全资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运营,该全资子公司须完全认同本项目租赁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乙方对全资子公司的运营承担连带责任。该全资子公司须在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在合肥市瑶海区办理纳税登记,纳税地须为合肥市瑶海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租赁期间因租赁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租赁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租赁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租赁、承包租赁、托管租赁;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租赁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房产对应的租赁权,甲方在租赁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30日内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租赁房屋进行租赁权租赁,乙方若愿意继续租赁,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租赁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房屋的租赁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采购人(章): 中标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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