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公告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
合肥众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17CGCJ0557 |
转让底价 |
7696.18万元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17年12月18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18年1月15日17:00 |
||||||||||||||||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17年12月18日9:00始至2018年1月1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合肥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房地产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6楼 |
公司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众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限资质证书范围)与经营,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住宅设备的销售,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房屋租赁,投资咨询,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创业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地 (地址) |
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E10栋 |
法定代表人 |
姚尔强 |
||||||||||||||||
成立时间 |
1998年10月30日 |
注册资本 |
贰仟万圆整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110259413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中建科产业有限公司 |
51% |
否 |
||||||||||||||||
2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
40% |
是 |
||||||||||||||||
3 |
洪晓 |
3.7% |
是 |
||||||||||||||||
4 |
曹成立 |
3.7% |
是 |
||||||||||||||||
5 |
杨树 |
0.8% |
是 |
||||||||||||||||
6 |
刁京龙 |
0.8% |
是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母公司)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30,193,577.44 |
-5,216,882.15 |
-5,581,051.61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172,649,808.17 |
176,517,877.50 |
-3,868,069.33 |
|||||||||||||||||
财务审计机构 |
安徽华荣会计师事务所 |
||||||||||||||||||
审计报告字号 |
华荣审字【2017】第438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16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资产评估情况(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评估机构 |
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报告字号 |
皖致通评报字(2017)第1004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备案机构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备案日期 |
2017年11月10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流动资产 |
15377.56 |
23960.18 |
|||||||||||||||||
固定资产 |
66.05 |
95.40 |
|||||||||||||||||
无形资产 |
1021.37 |
1857.68 |
|||||||||||||||||
其它资产 |
/ |
/ |
|||||||||||||||||
资产总计 |
17264.98 |
33540.38 |
|||||||||||||||||
流动负债 |
17651.79 |
17651.79 |
|||||||||||||||||
负债总计 |
17651.79 |
17651.79 |
|||||||||||||||||
净资产 |
-386.81 |
15888.59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6355.44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应收账款-北京益宏达数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科目余额为2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北京中天融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科目余额为11,2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合肥市监察局”科目余额为378,835.00元,“其他应收款-火炬公司和长安之星35031”科目余额为599,574.00元。以上账龄均在5年以上,标的企业已全额计提12,378,409.00元坏账准备。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其他应收款项仍按账面余额确认。以上内容节选自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皖致通评报字(2017)第1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详细情况及其他债权债务事项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会议纪要 |
||||||||||||||||||
决策文号 |
【2017】第27次 |
||||||||||||||||||
批准机构 |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
||||||||||||||||||
批准文号 |
【2017】第10次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意向受让 方须承诺的事项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承诺)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竞价结束后,转让价格不做调整,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亦不享有和承担转让标的债权债务。 2.意向受让方查看本项目相关资料须签署保密协议。 3.意向受让方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4.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 ①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
||||||||||||||||||
七、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保证金的支付 |
交纳金额 |
5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2018年1月15日17:00前缴纳(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保证金支付状态为准) |
||||||||||||||||||
汇款账号 |
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389133 |
||||||||||||||||||
汇款方式 |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自然人应通过银行采取转账的形式交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 意向受让方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
||||||||||||||||||
八、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预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优先受让权人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
|||||||||||||||||||
九、项目报名及竞价 |
|||||||||||||||||||
(一)注册程序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85033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万元或其整数倍。 (三)其他须知 1.报名及缴费的完成,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2.意向受让方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查看上述具体流程。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十、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竞价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受让方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
十一、特别说明 |
|||||||||||||||||||
(一)转让方已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简介; 6.转让标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转让标的企业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9.转让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10.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次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11.专项审计报告; 12.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3.前置性条件; 14.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查阅前须按照转让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二、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0551-65328613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0551-66223706(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
技术支持 电话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合肥众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40%国有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皖致通评报字(2017)第1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1)受让后新体承继标的企业经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2)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协议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1、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送交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及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