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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名称

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8CFCJ0105

转让底价

14131.30万元

公告起始时间

20184249:00

公告截止时间

201852317:00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

20184249:00始至2018524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合肥市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酒店管理业

注:本次股权转让底价14131.30万元不涉及标的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期间,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及添附部分,该部分产权不属于标的企业,评估价值1075.30万元。本次转让包含该部分资产,受让方须以1075.3万元受让该部分资产。受让方须在支付转让价款的同时支付该部分资产价值。

一、转让方承诺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介

转让方1名称

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89

公司类型

集体所有制

持有产()

比例

40%

拟转让产()权比例

40%

转让方2名称

姚燕云(自然人)

持有产()

比例

60%

拟转让产()权比例

60%

本次转让由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作为本项目委托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酒店管理(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销售。

注册地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新亚大酒店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燕云

成立时间

20100915

注册资本

伍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562173245C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1

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

40%

2

姚燕云

60%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审计报告(调整后账面数)

营业收入(元)

营业利润(元)

净利润(元)

/

/

/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72685118.00

4213111.37

68472006.63

财务审计机构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字号

皖华安专审字(2018026

财务审计区间

截至20171231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元)

营业利润(元)

净利润(元)

/

/

/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

/

/

 

注:因标的企业处于停业状态,委托方未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资产评估情况(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评估机构

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字号

皖华安评报字(2018016

评估基准日

2018124

备案机构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备案日期

2018316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150.39

150.39

非流动资产

7118.12

14402.22

其中:固定资产

7118.82

14402.22

资产总计

7268.51

14552.61

流动负债

421.31

421.31

负债总计

421.31

421.31

净资产

6847.20 

14131.30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14131.30万元

注:标的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期间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及添附在评估时单独予以考虑,不在房屋价值中予以体现。即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不包含装修、添附评估价值。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据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评估报告皖华安评报字(2018016号载明: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新亚酒店为安徽天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36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具体抵押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贷款金额(万元)

时间

抵押物

1

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三十头支行

1,300.00

2017.3.9-2018.3.9

新亚101112

2

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三十头支行

1,100.00

2017.3.30-2018.3.30

新亚891314

3

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三十头支行

1,200.00

2017.7.10-2018.7.9

新亚负一、一层

  

3,600.00

 

 

上述抵押为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全部。根据债务人披露,贷款到期后已办理续贷手续。受让方应自行核实、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

2. 标的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期间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及添附(不包括附属用房、锅炉房、洗衣房、职工宿舍等,清单详见“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71231日的评估价值为1075.30万元)。即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不包含上述装修、添附评估价值,受让方须在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时,按照评估价格一并受让承租人投入的装饰及添附资产。

3.锅炉房、洗衣房、职工宿舍等附属用房,虽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但实际使用中。因历史原因,为无证房屋,可能涉及拆迁或拆除。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无权使用上述资产,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与权利人协商。标的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评估报告披露的使用面积为限。

4.姚燕云持有的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办理了质押,具体如下:

 

质押权人

担保金额万元

质押份额

 

1

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

1919.5

129

 

2

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

2544.45

171

 

 

  

4463.95

300

 

质权人有条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详见相关批文。

5.《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评估说明》第二十页中披露的“应交税费”已作为流动负债,在总资产中核减,故上述税费及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由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承担。自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如产生相应税费及法律责任,亦应当由受让方及标的企业承担。

6.标的企业原基本账户(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1020401021000283680户)因长期未能使用,被银行列入久悬户,于201710月正式销户。目前新的基本户正在办理中。

7.2016年7月13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与姚燕云签订新亚酒店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同意将2012年3月15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租赁范围负一层至十四层变更租金标准变更为负一层及第四层至第十四层(不包括第一层至第三层),《房屋租赁协议》第三条租金标准变更为负一层建筑面积941.16㎡,11/㎡•月,计年租金124,200元;第四层至第十四层合计建筑面积7498.45㎡,22/㎡•月,计年租金1,979,600元,合计年租金2,103,800元。按照股权比例,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应享有年租金841,520元。租赁期限6年,(2016101日开始至2022930日结束),租金每3年增长6%。对于以往租金支付,由姚燕云直接付至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租金未通过新亚酒店账面予以核算。

8.本次清查的房屋建筑物的产权属于新亚酒店,2014-2015年间,但在转让时与房屋不可分割;并且存在装修时由承租人购置的部分设备,按照本次委托要求,在评估装修时单独予以考虑。本次对该部分的评估结果将单独予以披露,不在房屋价值中予以体现。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前置性条件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不参与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机构

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

决策文号

2018029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20180228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关于转让持有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职工大会决议

批准机构

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批准文号

20180316,合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同意“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持有的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提案暨转让前置性条件”的批复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及装修添附资产价款1075.30万元

意向受让

方须承诺的事项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竞价结束后,转让价格不做调整,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亦不享有和承担转让标的的债权债务。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 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仅作为办理本次产权交易整体挂牌转让事宜的委托方;由受让方自行与姚燕云签订相关产权交易合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资产交割等全部事宜,自行承担全部交易风险;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对姚燕云持有的股权及其一并转让的装饰及添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亦非对受让方与姚燕云持有的股权及其一并转让的装饰及添附资产等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无论何种情形下受让方均无权以任何形式要求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承担责任。

受让方参与竞价即表示知悉上述事宜并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1)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

①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预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提供现场网络竞价场地。需要现场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内向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且于本项目自由报价期截止前一个小时内到达指定场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号拍卖厅)。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到达竞价现场参与现场网络竞价,或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项目报名及竞价

(一)注册程序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7826622381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保证金缴纳:

1)缴纳金额:2000万元

2)缴纳时间:201852317点前缴纳(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保证金支付状态为准)

3)缴纳账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988027

4)缴纳方式: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万元或其整数倍

(三)其他须知

1.报名及缴费的完成,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2.意向受让方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查看上述具体流程。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竞价保证金处置

1.合同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的,竞价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受让方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十、特别说明

(一)转让方已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方企业情况简介;

6.转让方企业章程复印件;

7. 转让标的企业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8. 转让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9. 转让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10. 专项审计报告;

11.评估报告;

12. 前置性条件;

13.关于装修添附资产同意附随股权转让的声明;

14. 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一、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18905606097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龚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820551-66223812(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室)

技术支持

电话

40099800000551-66223830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一: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二:姚燕云,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共同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共计持有的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其中转让方一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持有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转让方二姚燕云持有持有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华安评报字(2018016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已经仔细阅读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认可接受,知悉、理解其真实含义及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100%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承租人(即转让方二姚燕云)将投入的装修及添附部分1075.30万元资产,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装修添附资产价款1075.30万元。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1、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210日内,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协助乙方办理完成各自相关股权转让以及相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2、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180 日内分别配合乙方完成各自相关股权转让以及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相关的材料递交、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等具体工作由乙方负责。

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甲方及合肥新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相关部门(机关)核缴税、费而迟延的除外。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需缴纳的相关税、费除本次转让公告(包括其他披露内容)中另有规定的外,由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按照公告要求与承租人(转让方二姚燕云)签订装修及添附部分的资产转让合同,并按要求将资产转让款项1075.30万元同股权转让款一并支付至指定账户。装修及添附部分的资产交接等相关事宜由乙方与承租人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及姚燕云承担,与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无关。

(三)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无异议。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仅作为办理本次产权交易整体挂牌转让事宜的委托方;受让方自行与姚燕云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资产交割等全部事宜;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对姚燕云持有的股权及其一并转让的装饰及添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亦不对受让方与姚燕云持有的股权及其一并转让的装饰及添附资产等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受让方均无权以任何形式要求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转让方一责任,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转让方一的股权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转让方一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转让方一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因转让方二责任,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转让方二的股权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转让方二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转让方二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一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逾期金额=转让价款*40%-已付转让价款*40%)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按照合同足额支付,转让方一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二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逾期金额=转让价款*60%-已付转让价款*60%)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5日仍未按照合同足额支付,转让方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以上称转让价款均不包括乙方应付的装修添附资产价款1075.30万元。如乙方未足额付款的,已付款视为优先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就本合同履行的所有争议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送交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及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new(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