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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

项目编号

2018CJCJ0162

出租方

合肥经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184279:00起至201851717:00止。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对应房产

层数

结构

使用面积(M2

证载

用途

出租期限(年)

出租底价(万元/年)

免费用装修期(月)

履约保证金(万元)

竞价

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

7层(-1层至6层,含机房层

框架

4880.46

/

6

93.7048

2.5

50

122

1、标的坐落位置:位于合经区北区紫薇路以西,紫罗路以东,长岗新航路以北,纬四路以南。

2、标的权属情况:该处房屋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3承租方须在装修完成开业前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

4、出租方提供承租人6个月的免租金市场培育期。免租金装修期和市场培育期均在租期内给予。

出租

用途要求

1、意向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严禁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2意向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仅限经营酒店业态,须涵盖客房(间数不低于60间)、咖啡厅、会议中心、特色美食等配套功能,严禁经营棋牌、洗浴、KTV等相关业态。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 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3. 意向承租方至少有一家正在经营酒店满足经营面积不少于4000㎡或不少于60间客房数量。

4. 意向承租方须具有韩语6级、日语2级水平的翻译人员各一名或同时具有韩语6级、日语2级水平的翻译人员一名。

5、意向承租方应具备接待外宾的能力,须具有为三家以上外资企业(独资)提供住宿服务的经验。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租赁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出租标的房屋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出租方按房屋现状交付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除外)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二)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出租需要,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方。

 

(三)物业管理

1、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承租方须接受物业单位及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2、租赁期内,出租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非承租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赁期内,全部出租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4、承租方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

 

(四)租赁管理

1、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受让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出租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期内,承租方对出租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出租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承租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承租方须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承租方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出租或承包出租、托管出租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租赁房产。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出租需要,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承租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出租方备案。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出租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租赁公告和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出租方检查的,或承租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出租方备案的,均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承租方须承诺配合出租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7、如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出租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10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8、如因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出租人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六)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作出如下承诺:

1、承租方承租后须保证该项目24小时营业,无节假日。

2、出租方根据当地实际商业环境进行业态及经营时间调整,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

3、承租方该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3年以上酒店管理岗位任职经历,该人员变更须提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4、承租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严禁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5、承租方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在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成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须为承租方所承诺的该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在企业登记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承租方仍应对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6、承租方与出租方签定《租赁合同》后,须保证5个月内完成装修并试营业,如5个月内未完成的出租方有权不再提供免租金装修期,即承租方须补缴2.5个月已减免的免租金装修期租金。

7、承租方对于标的房屋的装修款(含家具、电器、设备,不含布草)应不低于1000万元。出租方将安排审计单位对酒店装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低于900万元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审计结果高于900万元但低于1000万的,出租方有权不再提供6个月免费用市场培育期,并且承租方须补缴6个月已减免的市场培育期租金。

8、出租方将依据承租人上述承诺内容,每三年考核一次,三年中如承租方未履行上述承诺中任意两项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出租价款支付: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出租标的租金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承租方须提前15日支付下一周期房屋租金,先支付后使用。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转账支付。承租方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的,则按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确定承租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承租权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十二

意向承租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注:如意向承租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意向承租方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出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意向承租方提供酒店经营业绩的证明材料须包含:

1.截至资格审查当日仍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酒店门头照片。

2.若意向承租方提供的业绩材料为正在经营的经营面积不少于4000㎡的单个酒店经营业绩,则需提供与上述营业执照证载地址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其中单项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注: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房屋产权证明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或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若上述须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无法体现经营面积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甲方出具证明材料或房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3.若意向承租方提供的业绩材料为正在经营的不少于60间客房数量的单个酒店经营业绩,则需提供意向承租方向公安部门申报的《特种行业企业备案登记表》影印件或复印件,该登记表必须载明酒店客房数量不少于60间,并经过公安部门盖章确认。

 

(六)意向承租方提供所聘用的韩语及日语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材料须包含:

1.意向承租方与聘用翻译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意向承租方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2.韩语翻译人员须提供由韩国国立国际教育院主办的韩语能力考试(TOPIK6级证书影印件或复印件,日语翻译人员须提供由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和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举办的日语等级考试2级水平或N2级水平证书影印件或复印件。

注: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①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扫描件);②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③经意向承租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承租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七)意向承租方为不少于三家的外资企业(独资)提供住宿服务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

截至资格审查当日仍在有效期的与外资企业(独资)签订住宿类服务协议,协议原件需携至开标现场备查。

 

以上材料为影印件或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出租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十三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承租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8518日14:00--14:30 (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密封的资格审查文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4号开标室;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无效。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方与委托方均应按首年成交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出租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出租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出租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十八

其他说明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陶工;联系电话:0551-6387624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6622370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所在建筑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2018CJCJ0162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8CJCJ0162)的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8CJCJ0162)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2018CJCJ0162

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镇连环安置点工程办公楼房屋整体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2018CJCJ0162

意向承租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大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数                  

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如相关国有资产租赁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首年租金总额的0.3%/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物业管理: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乙方须接受物业单位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2、租赁期内,出租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非乙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赁期内,全部出租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4、乙方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乙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二)乙方承诺:

1、乙方承租后须保证该项目24小时营业,无节假日。

2、甲方根据当地实际商业环境进行业态及经营时间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3、乙方该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3年以上酒店管理岗位任职经历,该人员变更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4、乙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卫生要求、操作规程、行为准则来管理、服务;区域内环境做到清洁、明亮、无异味,桌面、椅子、地面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秩序,消防措施完备;严禁各项国家明文规定的网络违法行为,定期由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5、乙方与甲方签定《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在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成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须为乙方所承诺的该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在企业登记设立(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甲方同意乙方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对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与甲方签定《租赁合同》后,须保证5个月内完成装修并试营业,如5个月内未完成的甲方有权不再提供免租金装修期,即乙方须补缴2.5个月已减免的免租金装修期租金。

7、乙方对于标的房屋的装修款(含家具、电器、设备,不含布草)应不低于1000万元。甲方将安排审计单位对酒店装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低于900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审计结果高于900万元但低于1000万的,甲方有权不再提供6个月免费用市场培育期,并且乙方须补缴6个月已减免的市场培育期租金。

8、甲方将依据乙方上述承诺内容,每三年考核一次。三年中如乙方未履行上述承诺中任意两项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7 份,其中甲方执 4 份,乙方执 2 份,相关部门备 1 案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