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野生动物园水面游船经营权转让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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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野生动物园水面游船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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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FCJ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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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野生动物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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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8年5月7日9:00始至2018年5月28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18年5月29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18年5月29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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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参考面积(㎡) |
经营用途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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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野生动物园水面游船经营权 |
约1900 |
游船经营 |
3年 |
4.97 |
首年三个月成交价款之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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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的为合肥市野生动物园水面游船经营权转让,标的位于合肥市野生动物园猛兽一区,靠近熊猫馆,周边道路通畅,为游客聚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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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标的用途要求 |
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自备游船,经营水面游船项目,为游客提供游船观光游览,不得再开展其他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服从委托方管理,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经营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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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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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等,并认可标的现状及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项目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三)转让期内,标的物必须由受让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利用水体、游船或景区资源经营餐饮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四)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范围内的日常卫生清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1200元/经营户)等相关费用。节假日须安排专人承担保洁工作。 (五)受让方须自行配备游船,费用自理。投放水面的游船须符合环保要求,船型、船貌须与园区环境相协调,不得出现因经营游船造成水面、水体污染现象。 (六)受让方运营游船均须按座位总数配备救生衣,并配备不少于1艘电动救生船。游船运营期间须有救生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在岗。 (七)受让方所有经营项目须明码标价,游船摆放整洁有序。 (八)受让方须于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供其员工的健康证复印件。 (九)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如因市政建设需要、园区规划建设调整等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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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方式 |
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 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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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可在优先权行使期内行使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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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项目报名及竞价 |
(一)注册程序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②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③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内进行报价。因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成功或保证金未及时查询,造成意向受让方无法参与竞价的,后果自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如原受让方仍有意愿参与转让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竞价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意向受让方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查看上述具体流程。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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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竞价保证金支付 |
竞价保证金支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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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开户行: |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账号: |
7670018800531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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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转让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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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价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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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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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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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与委托方均应按第一年实际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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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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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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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仇科长,联系电话:0551-65395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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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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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04、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0551-66223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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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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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①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合肥野生动物园水面提供给乙方作为水面游船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中涉及的经营水面均为合肥市野生动物园猛兽一区水面,经营用途仅限水面游船经营。
第一条:水面游船经营权基本情况及用途
经营水面座落于合肥野生动物园猛兽一区附近,面积约1900平方米,该经营水面用途为水面游船经营。
乙方使用经营水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甲方管理规定,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经营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水面游船经营权使用期限
水面游船经营权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水面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转让费用,以后每期转让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水面游船经营权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经营水面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水面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第六条:水面游船经营权收回
1、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经营水面归还甲方。
2、乙方同时应结清经营水面使用期间的垃圾清运等所有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水面游船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经营水面,制止乙方损坏经营水面和其他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经营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转让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经营水面。
3、乙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同时服从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4、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水面,不得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
5、经营期间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相关部门管理。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经营水面。
7、乙方须自行配备游船,费用自理。投放水面的游船须符合环保要求,船型、船貌须与园区环境相协调,不得出现因经营游船造成水面、水体污染现象。
8、乙方运营游船均须按座位总数配备救生衣,并配备不少于1艘电动救生船。游船运营期间须有救生员在岗。水面游船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乙方所有经营项目须明码标价,游船摆放整洁有序。
10、乙方经营期间营业执照须包含水上游乐项目经营等相关经营范围。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水面,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三)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水面的经营权,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占用或征用该水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水面游船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水面的;
2、破坏、污染水面的;
3、逾期未交纳水面游船经营权转让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水面或以水面游船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5、擅自破坏园区原有布局的;
6、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7、未处理好与游客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经营水面,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3、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将经营水面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付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4、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5、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二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水面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水面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水面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水面的经营权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并将经营水面归还甲方。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乙方负责经营水面范围内的日常卫生清洁、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权转让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1200元/经营户)等相关费用。节假日须安排专人承担保洁工作。
2、乙方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3、乙方必须提供经营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经营方案中必须包括水面清洁方案、水质维护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突发公共事件及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内容。
4、乙方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
5、如因安全、服务等问题而被市级媒体曝光二次的,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6、甲方根据园区发展及客流分布情况,有权在合同期内的园区任何地点增加其他经营项目,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甲方为保障安全或其他原因做出闭园决定,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