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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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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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FCJ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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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出租人 |
合肥力澜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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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8年6月19日9:00起至2018年7月10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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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对应房产 |
层数 |
结构 |
参考面积(M2) |
房屋 用途 |
出租期限 |
出租底价 |
免费用装修期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 保证金 |
庐阳区淮河路2号地块三荣大厦 |
2层-24层 |
钢混 |
25699.81 |
商务金融用地/办公用房,商业,配套公建 |
10年 |
1327.17万元/每年 |
6个月 |
成交后前6个月租金之和 |
29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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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递增系数:前两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含第三年),每年租金按上一年租金的3%递增。 2.大厦一楼未纳入本次招标范围,不作为商业经营场地使用,承租人须按现状保持不变。如今后根据实际经营管理确需改变现状,承租人须以书面形式呈报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3.承租人需对大厦负一层的设备及场地进行管理并负责维护、使用,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得损坏,如因使用不当等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4.标的房屋正在办理消防验收许可证,房屋具体交接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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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出租 用途要求 |
意向方使用上述房屋仅限于从事“商业零售、餐饮、酒店、办公”行业且符合《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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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3.意向承租人或持有意向承租人不低于51%股权的母公司2016年和2017年度经营总营业额均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非上市公司经营总营业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数据为依据,上市公司则参考其年报中的相关数据)。 4.意向承租人或持有意向承租人不低于51%股权的母公司须拥有成规模的先进商场运营管理经验和优良稳定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预期,其至少有三家营业面积均不低于8000平米(总面积须在24000平以上,以签署的经营合同为依据),且连续经营超过三年,至今仍在营业的商业综合体(以意向承租人为主体或持有意向承租人不低于51%股权的母公司为主体的承租经营合同为参考依据,合同签署日期须在2015年4月以前,合同承租期须三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在有效履行,并提供自合同计租之日起的连续三年的租金缴款有效凭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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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租赁期要求 |
(一)现场踏勘 1、租赁房产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人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人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二)合同签订及房屋移交 1、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三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对方,计租日期从交房之日起除去6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开始计算。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承租人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导致增加出租人重新招租的各项开支,由该承租人承担,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出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如逾期交房不超过3个月,计租时间顺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逾期超过6个月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尽快自行完成相关经营证照(营业执照等)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3、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人。 4、意向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需在三荣大厦房屋内无偿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供出租人使用。
(三)物业管理 1、租赁期内,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 2、租赁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出租房屋一楼大厅及负一楼设备间)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租赁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人协助。 4、承租人应积极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人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人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四)运营管理 1、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受让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出租人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2、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出租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出租人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承租人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出租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意向承租人在装修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必须经消防验收后才能营业。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将租赁场所整体转租给第三方,如确因经营需要需部分转租,须经出租方同意并向出租方提供转租合同备案,承租人不因此改变直接向出租方承担缴纳转租部分租金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人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承租人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出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人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出租人备案。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出租人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出租人检查的,或承租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出租人备案的,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承租人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庐阳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7、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每年须按期对承租房产以出租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按房产实际评估值投保)及保额为2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两种保险金均由承租人承担,并在保单上注明产权人是受益人。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含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天内净场交还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在收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提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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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出租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出租价款支付:承租人先付租金后用房,租金一年一付。出租人收到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方可办理交房,剩余租金在每年的计租日前一个月内支付下一年度的全年租金;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出租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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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一)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二) 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电子竞价系统,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提供登录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意向承租人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承租人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项目电子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3.竞价时间: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7月13日9:30始至2018年7月13日10:3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三)本项目竞价阶梯为10万元或其整数倍。 (四)友情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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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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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竞价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出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意向承租人或持有意向承租人不低于51%股权的母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意向承租人或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提供企业年报相关页面即可)。 注:上述材料须体现意向承租人或其母公司的总营业额。审计报表或企业年报原件携至开标现场备查。
(六)意向承租人或持有意向承租人不低于51%股权的母公司须提供的经营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 1、不少于三份以意向承租人或其母公司为主体签订的营业面积不低于8000㎡的承租经营合同影印件或复印件,合同签署日期须在2015年4月以前,合同承租期须三年以上并且截至资格审查当日仍在有效履行的。 2、提供自上述承租经营合同计租之日起的连续三年的租金缴款有效凭证。 注:如果合同中无法体现经营面积、签订时间或合同有效期的,还须提供合同甲方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为母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意向承租人与母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如意向承租人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等)。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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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5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承租人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四)送达: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11日 9:30--10:00 (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三楼11号开标室,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文件,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注: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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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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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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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及委托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出租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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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出租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出租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出租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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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租赁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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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郭工;联系电话:0551-63753741 、62623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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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6622370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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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一次性报价期。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的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②在一次性报价期截止时间前,意向方可以修改和撤回己方报价,原报价无效。修改报价的,已最新修改修改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项目(2018CFCJ0299)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8CFCJ0299)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出租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4: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8CFCJ0299)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价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5: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2号三荣大厦房屋租赁项目公告》(项目编号:2018CFCJ0299)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出租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人,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三荣大厦出租合同
出租人:合肥力澜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88号兴泰金融广场12楼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三荣大厦 座落于 庐阳区淮河路2号地块三荣大厦 ,建筑面积约 25699.81方米,结构为 钢混 ,该租赁房产用途为 商业零售、餐饮、酒店、办公 。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租赁房产使用期限
1、甲方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于3个月内将租赁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计租日以房屋交接时间为准,甲方通知乙方正式交付房屋之日起除去6个月免租装修期后为实际计租日期,租期 10 年。
计租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待双方正式交付时间产生后双方盖章确认)。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在第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从合同计租期的第三年(含第三年)开始每年按3%的系数递增 。出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租金 一年一付 ,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 ,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一个月 前向甲方支付。出租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2、如乙方租赁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三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对方,计租日期从交房之日起除去6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开始计算。
2、乙方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导致增加甲方重新招租的各项开支,由乙方承担,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
3、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如逾期交房不超过6个月,计租时间顺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逾期超过6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交接后,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必须安排人员与甲方现场交接,计租日期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出租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出租合同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出租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出租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后,出租期内,租赁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出租房屋一楼大厅及负一楼设备间)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场所整体转租给第三方,如确因经营需要需部分转租,须经出租方同意并向出租方提供转租合同备案,乙方不因此改变直接向出租方承担缴纳转租部分租金的义务;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出租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出租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租赁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六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15 日的;经甲方书面催缴后30日内仍不支付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出租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15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乙方在运营场所内有重大违法行为侵害相邻权益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损害甲方利益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2、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支付租金 3个 月的补偿金。
3、甲方因单方面要求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甲方在租赁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5日内净场后将租赁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租赁房产进行出租,乙方若愿意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房产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每年须按期对承租房产以甲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按房产实际评估值投保)及保额为2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两种保险金均由乙方承担,并在保单上注明甲方是受益人。发生上述保险事故甲方所获保险赔偿金应全数用于修复或重建租赁场所或向有关方面作出补偿。
2.乙方接收出租经营权场所后,该处场所、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场所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营运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法律后果。
3.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4.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需在三荣大厦房屋内无偿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供甲方使用。
5.乙方需对大厦负一层的设备及场地进行管理并负责维护、使用,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不得损坏,如因使用不当等行为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 。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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