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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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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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FCJ0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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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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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8年6月20日9:00始至2018年7月10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6月20日9:00始至2018年7月1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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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房屋 用途 |
转让期 |
免费用装修期(含在转让期内)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履约保证金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 |
商业楼:第一至三层 设备房:第一层 |
框架 |
约4000(详见附件) |
/ |
3年 |
2个月 |
45 |
三年转让总额的10%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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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位于G329中心桩号K25+700,G329合相路与县道X029交口,杨店乡向阳村境内。 2.房屋权属情况: 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尚在办理中,房屋目前空置。转让房屋无权属纠纷,经营权转让人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经营权转让包括 (1)综合楼和设备房,建面及实际可经营面积见附表。 (2)公共部分:客梯2部、货梯1部;智能变频多联中央空调3台,制冷量:101.5KW、制热量:114KW;屋顶光伏发电站1座,光伏组件安装数量258块,型号CYC265-1,装机容量为68.37Kw;给排水、消防设施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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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房屋转让用途要求 |
1.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2.用于餐饮、超市、便利店、小商品、汽修、住宿等。其中一楼布设快餐、超市、便利店、小商品等业态。二楼为餐饮。三楼布设住宿和办公室(详见附件1图)。意向受让方的业态布局如与附件图1不符,须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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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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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意向受让方的特别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经营权转让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运营期费用。经营权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经营权转让范围内,经营权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三)《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转让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杨店服务区商业区域安全经营生产责任书》(附件6)。 2. 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意向受让方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3.运营管理要求 (1)用水说明:本次转让的商业区域内所有用水费用以及正常的水损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根据计量表进行分摊,确认受让方须缴纳的水费,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用水确认单的五个作日内,将水费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用电说明:本次转让的商业区域内所有用电费用以及正常的电损由受让方承担。因服务区设有光伏发电,转让方根据光伏发电计量表+市电使用计量总表进行分摊,确认受让方须缴纳的电费,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用电确认单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电费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光伏发电所有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与受让方无关。 如因受让方逾期不缴纳用水、电费用,所造成的停电停水期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如需在本次转让的商业区域内安装水、电分表,须经转让方同意,方可安装和使用。服务区内的供电、供水管理均由转让方负责。如遇停电,发电机发电将优先保证服务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受让方应妥善处理相关经营工作,若造成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运营期内,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屋单体内部)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因设计或非受让方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5)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费用自理。受让方有责任维保电梯、中央空调、光伏发电等设备设施,确保安全使用。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产生维修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房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转让费用(含免租期)/年÷365天×实际天数。因受让方经营业态不符合政府要求造成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7)根据市交通局道路建设计划,G329合相路未来将进行道路改扩建,转让方给予减免一半承租费用的优惠,(相关减免费用公式附后:转让费用/年(含免租期)÷365天÷2×道路改建天数)。期限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G329合相路施工改扩建(服务区路段)公示为参考,具体时间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现场确认为准。 4.安全要求 (1)受让方在装修改造前须按政策要求办理一切相关手续,获相关部门许可之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完成后方可运营。运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2)运营期内,受让方须确保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转让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或扣除履约保证金权利。 5.转租转让要求 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第三人的义务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承担。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转让方备案。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装修改造约定 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转让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7.经营要求 (1)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物业公司维护好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在经营期内,受让方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设置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等,须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后方可实施,同时内容须与经营范围有关。 (2)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内从事任何违法行为,转让方有权利检查受让方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转让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或扣除履约保证金权利。 (3)受让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 (4)运营期内,受让方须提供综合楼一楼不超过50㎡的区域供转让方用于宣传、展示。 8.如受让方违约逾期未缴纳租赁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未缴纳部分金额的3‰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在接到转让方发出的催缴函十五日后还(仍)未付清运营费用的,视同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9.转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开具给意向受让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方有权利指定内部设定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给受让方,且不影响双方权利和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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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运营期费用支付方式 |
运营期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运营期费用一并支付。 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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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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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运营期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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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52室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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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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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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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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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及委托方均应按第一年实际月运营期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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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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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3、经营权转让房屋用途、转让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的决策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经营权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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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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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渠工,联系电话:0551-627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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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804(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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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8503300,0551-66223830 |
附表:
综合楼 |
层数 |
建筑面积约 |
可经营面积约 |
第一层 |
1300(㎡) |
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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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 |
1100(㎡)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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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 |
100(㎡)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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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房 |
第一层 |
348(㎡) |
66(㎡) |
注:综合楼总建筑面积约3500(㎡)设备房总建筑面积约348(㎡)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8CFCJ029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8CFCJ0293)”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项目编号: 2018CFCJ0293)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房屋经营权转让合同
房屋经营权转让方(甲方):
房屋受让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地 点:
合 同 签 订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² 转让用途
乙方使用转让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转让期限
房屋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运营期费用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运营期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运营期费用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运营期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期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运营期费用,计: (¥ 元),运营期费用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运营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期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运营期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转让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转让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期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转让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运营期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期费用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运营期费用的 %。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期费用,除须补交运营期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期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期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转让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经营权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G329国省干线杨店服务区商业区域安全管理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中标单位(人)
名称(姓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房屋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即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租赁房屋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产权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确保所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乙方接收房屋后因租赁房屋或开展相关经营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排巡查。
(4)负责公共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5)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房屋:
① 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② 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③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④ 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之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肥东杨店乡杨店服务区综合楼经营权转让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3、甲方有义务及时传达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租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挥、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餐厅操作间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内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0)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内不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1)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2)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3)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2)乙方发现基础设施存在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否则视为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 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消防、公安及安监部门等),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违约解除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构成事实违约,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表(签字): 法人或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