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公告(二次)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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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 (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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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FCJ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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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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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8年9月30日9:00始至2018年11月1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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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转让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自合同签订18个月内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煤灰、煤渣。 2.规模:预计年产煤灰、煤渣总量共约4.6万吨左右(煤灰占65%左右约2.99万吨,煤渣占35%左右约1.61万吨),即18个月转让期内预计产生煤灰、煤渣总量共约6.9万吨。该煤灰、煤渣产量为生产计划量,仅供参考,最终量以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实际发生总量为准。 注:上述资产转让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本 项目资产实际权属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受让方须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及办理转让资产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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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 底价 |
综合报价35.96元/吨(煤灰基准价37.60元/吨,煤渣基准价32.90元/吨) |
竞价保证金 |
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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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自有灰罐车3辆及以上或自备灰罐车6辆及以上。(其中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自有灰罐车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20年6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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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本次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5.96元/吨(煤灰基准价37.60元/吨,煤渣32.90元/吨)。投标报价为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5%+煤渣报价×35%)。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 (二)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和人员至转让方现场提货及装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报价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应考虑煤灰煤渣质量、销售波动、天气等因素影响。转让方煤灰最大生产量约为260吨/天,灰库最大库存能力420吨,煤渣最大生产量140吨/天,现场最大储存能力170吨。 (四)意向受让方须到转让方灰渣库现场实际查看,充分了解生产及厂区运输状况。并根据灰渣库门的宽度和高度,配备相应规格的灰罐车和渣车,转让方不接受任何技改建议。 (五)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储存二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煤灰、煤渣的能力。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市场价格相对于合同价格发生变动≥5%时,转让方有权调整价格,调整幅度为5%,受让方不配合调整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市场价格波动参照对象是425#水泥的市场价格(详细参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中“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当期公布同型号物资价格信息)。 例如:以签订合同当月(2018年12月)的水泥价格为基准价。如果2019年1月水泥价格较基准价降低了5%,则当月灰渣价格可以相应下调5%;如果降低了超过5%,则当月灰渣价格最高下调5%。如果2019年1月水泥价格较基准价升高了5%,则当月灰渣价格可以相应上调5% ;如果升高了超过5%,则当月灰渣价格最高上调5%。 (七)转让方在春节期间,约定受让方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煤灰、煤渣运输量。 (八)受让方须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向转让方承诺,能够按转让方要求清运粉煤灰、煤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胀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九)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合同期限内,超过2次不能按时付款,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满足转让方的生产需要,导致胀库或者不服从转让方管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让方无条件撤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让方单位进行补偿。 (十)由于转让方正在进行超低排放项目改造,在合同存续期间,可能出现实际产生的粉煤灰和煤渣总量等数据与预计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十一)成交后,如受让方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则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如下材料:提供二次销售去向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本(复印件)、处置资质(复印件)”,并出具盖有该去向单位公章的“接收煤灰煤渣数量、用途清单”;如跨省处置,则必须出具“接受地批复意见函”。同时,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二次销售去向单位须建立“转移联单制”。 (十二)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日起18个月。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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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一)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二)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转让方将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先付款后拉货,且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煤灰、煤渣重量以转让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实结算。施行预付一个月货款制,转让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煤灰、煤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按转让方通知于当月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指定账户,方可继续提货。若5个工作日内未到账,第一次处罚5万元,第二次取消资格。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每月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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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一)本次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5.96元/吨(煤灰基准价37.60元/吨,煤渣32.90元/吨),投标报价为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5%+煤渣报价×35%)。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有效综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二)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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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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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第2、3项无须提供。 (二)自有灰罐车3辆及以上或自备灰罐车6辆及以上。投标时须提供车辆证明资料及车牌号(其中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自有灰罐车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20年6月30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承诺函(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须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按《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公告(二次)》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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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3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3份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8年11月2日14:00--14: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密封的资格审查文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号开标室。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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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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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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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服务费双向收取,单向服务费收费基数为标的最终综合报价(元/吨)*6.9万吨,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为:收费基数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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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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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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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项目咨询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郭工;联系电话:0551-6262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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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38 、66223729(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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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2018CFCJ0470)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项目编号: 2018CFCJ047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项目编号: 2018CFCJ0470)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编号:2018CFCJ0470)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确认并承诺具备储存二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存储容器(场所)。否则,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特此承诺。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项目(2018CFCJ0470)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煤渣转让(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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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8CFCJ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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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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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吨 大写: /吨 (注:不得低于35.96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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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报价 (人民币) |
煤灰每吨报价 |
小写: 元/吨 大写: /吨 (注:不得低于37.60元/吨) |
煤渣每吨报价 |
小写: 元/吨 大写: /吨 (注:不得低于32.90元/吨) |
注:
1、最终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单中的所有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基准价,且分项报价得出价格与综合报价不符为无效报价。
2、综合报价=煤灰报价×65%+煤渣报价×35%,分项报价计算得出的综合报价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如:35.96元/吨。
3、报价单中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4、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5、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6、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转让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18个月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煤灰和煤渣
转让标的转出地址: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煤灰库和煤渣库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煤灰、煤渣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价格:煤灰 元/吨,煤渣 元/吨。
二、转让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转让方式:煤灰煤渣采用转让计划方式,甲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转让计划及预交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四、结算方式:煤灰、煤渣重量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按煤灰、煤渣报价乘以相应吨数结算。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且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甲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煤灰、煤渣转让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通知于当月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指定账户,预付款以甲方通知为准,方可继续提货。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煤灰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
五、计量方式:煤灰、煤渣装车后,应在甲方厂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拉灰、渣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联络方式:本转让合同涉及之所有内容乙方须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众诚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联络。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乙方拉煤灰、煤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甲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及时拉灰、渣。
3、预付款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足或可能引起甲方涨库等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煤灰、煤渣转让于第三方,且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约定乙方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煤灰、煤渣量。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内交纳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且不拖欠任何赔偿款项的情况下无息退还。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且乙方须在扣划后三日内补足叁拾万元。若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应根据甲方灰库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煤灰、煤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如遇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乙方必须确保煤灰、煤渣运输车辆至少各1辆在甲方指定地点待命且保证能够运出200吨/天粉煤灰、煤渣能力。
3、运输、装卸煤灰煤渣的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乙方应提供驶入厂区拉灰、渣所有车辆的安全防护检测报告、车牌照号码、对应驾驶员手机号等资料,并到甲方进行备案。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乙方负责将煤灰、煤渣运输车泼洒的煤灰、煤渣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
4、乙方应听从甲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煤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灰、渣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冬季供暖期间4小时,非冬季供暖时期12小时)安排车辆拉运粉煤灰、煤渣。
①非冬季供暖期间,每个工作日17:30之前,乙方应使甲方灰库和渣库的料位面与库顶的距离(以灰库、渣库料位测量绳测量数据为准)均不少于5米,如当天因故未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需向甲方做出合理解释且得到甲方认可,并于次日08:00之前使其料位面与库顶距离达到甲方要求,原则上,甲方不接受乙方在工作日非工作时间(17:30-次日08:00)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出的拉灰、拉渣请求,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②冬季供暖期间(具体日期以合肥热电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公告为准),每天21:00之前,乙方应使甲方灰库和渣库的料位面与库顶的距离(以灰库、渣库料位测量绳测量数据为准)均不少于4米,如当天因故未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需向甲方做出合理解释且得到甲方认可,并于次日07:00之前使料位面与库顶距离达到甲方要求。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拉运粉煤灰、煤渣,甲方按照每延迟1小时,扣除5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因乙方延迟拉运粉煤灰、煤渣,造成甲方灰渣库出现胀库现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5、乙方在进入甲方厂区内拉粉煤灰、煤渣时,应听从甲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操作流程操作灰库、渣库相关设备。乙方所有进入甲方厂区进行拉灰、拉渣作业的驾驶员,必须接受甲方安排的相关安全教育,并得到甲方认可。
6、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甲方进料,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如乙方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则必须向甲方提供二次销售去向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本(复印件)、处置资质(复印件)”,并出具盖有该去向单位公章的“接收煤灰煤渣数量、用途清单”;如跨省处置,则必须出具“接受地批复意见函”;同时,甲方、乙方以及二次销售去向单位须建立“转移联单制”。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甲方生产计划供应煤灰、煤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从灰、渣款中扣除。
2、乙方在进入甲方厂区内拉煤灰、煤渣时,如损坏甲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卸料装置、收尘设备、路灯、路牙、围墙等应按价赔偿并及时恢复原状。
3、乙方拉煤灰、拉煤渣运输车在甲方厂区内沿途泼洒的煤灰、煤渣没有及时清扫干净,未做到车走场地清,或因乙方采用急刹车、放灰过程中长时间开启罐车顶部人孔门等不当操作,造成扬尘产生,影响甲方文明生产的每次罚款伍佰元(¥500元)(从乙方预交的预付款中扣除)。
4、甲方应为灰渣车辆驾驶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车辆进入甲方厂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口罩等,并严禁抽烟,否则,甲方发现一次将处罚200元。
5、装灰车辆出厂区后应按环保要求对车辆箱体、轮胎等外部灰尘进行冲洗,否则因此造成甲方环保处罚的,责任将有乙方承担。
6、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伍万元(¥50000元),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本转让项目,也不得将本转让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8、乙方如不能根据甲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煤灰、煤渣,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甲方安全生产或甲方利益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甲方灰库、渣库满溢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九、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煤灰、煤渣不能及时排出,而引起甲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导致煤灰、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甲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市场价格相对于合同价格发生变动≥5%时,甲方有权调整价格,调整幅度为5%,乙方不配合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市场价格波动参照对象是425#水泥的市场价格(详细参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中“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当期公布同型号物资价格信息)。例如:以签订合同当月(2018年12月)的水泥价格为基准价。如果2019年1月水泥价格较基准价降低了5%,则当月灰渣价格可以相应下调5%;如果降低了超过5%,则当月灰渣价格最高下调5%。如果2019年1月水泥价格较基准价升高了5%,则当月灰渣价格可以相应上调5% ;如果升高了超过5%,则当月灰渣价格最高上调5%。
4、如甲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5、如遇甲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方损失,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6、不可抗力。
十、本合同一式玖份,双方各执叁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存档叁份。
十一、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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