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氧化镁蒸镀线体等设备资产转让公告(二次)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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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氧化镁蒸镀线体等设备资产转让(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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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8CXCJ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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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托方 |
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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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18年10月25日9:00始至2018年11月8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8年10月25日9:00时始至2018年11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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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为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所属的氧化镁蒸镀线体设备,设备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中电子附件“评估报告”。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华安评报字(2018)183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45.8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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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转让 底价 |
401.22万元 |
竞价阶梯 |
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
竞价保证金 |
8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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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参与本项目报名及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均视为已阅读并接受本项目附件中的《搬迁须知和要求》、《资产转让合同》及其附件《氧化镁蒸镀线体等设备拆迁协议》。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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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标的特别说明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按照资产转让合同要求向委托方支付45万元拆迁保证金,否则不能进入委托方现场实施拆迁。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受让方进行拆除设备前,须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详见附件),严格遵守合同及附件条款。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次日起25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拆除并运输完毕。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设备至标的存放现场拆除、提取、装运标的,标的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标的拆除不包含任何厂房动力设施、消防设施、网络设备、广播系统及建筑设施等,其中动力设施的水、气和药液供给管道的分界点为工艺设备的TOP端口以下(工艺设备侧);动力电缆分界点为工艺设备电源输入端接线端子处。 6.由于本标的位于委托方101#一楼区域,设备所在区域地面为防静电PCV,拆迁要考虑保护厂房内洁净环境,保护地面、地基、吊顶、立柱等不受破坏。受让方中标后实施拆迁、搬运前必须制作搬迁方案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可行后或将拆迁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同意之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对委托方的地面、地基、环境给予保护,若造成委托方地面、地基等资产的损失及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负全责。 7.受让方必须在所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足额购买相关保险(如意外险、工伤险等),并提供购买凭证在委托方备案。受让方施工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及委托方的资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负全责。 8.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转让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9.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1、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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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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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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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项目报名 |
1.企业库注册 ①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中已入库意向受让方报名,未入库的意向受让方请及时办理入库注册和现场审核手续(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均可办理企业库入库手续,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入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Ⅰ、网上注册(www.hfztb.cn/hy);Ⅱ、资料上传;Ⅲ、资料原件现场审核。 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②办理企业库注册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库注册审核窗口。 ③意向受让方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企业专区下载《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报名及竞价程序 ①登录:完成企业库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www.hfztb.cn/hy); ②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标的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己方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己方银行账户一致。 ③缴费: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之前填写的己方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报名标的对应的竞价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竞价保证金。 ④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⑤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具体竞价操作流程请参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重要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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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竞价保证金支付 |
竞买保证金支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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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开户行: |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账号: |
76700188006754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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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企业库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转让标的对应的保证金缴纳账号足额汇入竞价保证金; 2.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如逾期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3.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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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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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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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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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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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服务费双向收取,单向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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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资产转让清单 3.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委托方承诺函 5.《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备案表 7.转让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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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3515647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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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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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管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74、 0551-66223804(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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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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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搬迁须知和要求
一、搬迁须知
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现场对照处置资产清单书面明确本次转让标的设备范围和具体实物,明确本次处置区域内非处置资产分界,不属于该标的资产严禁拆解。
2、受让方以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后转让方不负责该标的资产保管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仅为处置资产清单上明确的资产实物,不包含任何厂房动力设施、消防设施、网络设备、广播系统及建筑设施等,其中动力设施的水、气和药液供给管道的分界点为工艺设备的TOP端口以下(工艺设备侧);动力电缆分界点为工艺设备电源输入端接线端子处。
4、转让标的氧化镁蒸镀线体设备位于一楼,地面为防静电PVC,搬迁时须保护厂房内洁净环境,保护墙面、地面、地基、吊顶、立柱等设施不受破坏。
5、因受让方拆解线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废弃物资,受让方须在标的规定搬迁结束之日前清运出厂。
6、受让方必须在所有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足额购买相关保险(如意外险、工伤险等),并提供购买凭证在转让方备案。受让方施工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害及转让方的资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负全责。
7、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指定的搬迁路线、搬出口进行设备搬迁,其中二楼吊装搬出口须受让方自行安排搭建满足承重要求的吊装平台;搬迁路线中有需要拆除的设备、门窗、墙体等经转让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拆除和恢复相关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设备搬迁过程中,若不同受让方利用同一搬出口相互干涉时,各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统一安排;
8、受让方施工前须提供转让标的拆解、搬运及吊装方案,方案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可行或经转让方审核同意之后方可施工。方案内容须明确对转让方厂房环境、建筑结构、吊顶、地基和地面的保护措施,拆解设备时造成地面破损和地基破坏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指定的施工区域、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施工,若有违规,转让方有权进行相关处罚,每次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二、搬迁要求
1、施工必须先拆分界点,拆解时受让方及转让方须同时在场,无异议后再施工。
2、搬迁施工中,受让方必须服从转让方现场监督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野蛮作业。
3、园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严禁乱丢垃圾、物资乱放、车辆乱停;严禁损坏厂区草坪、道路等建筑设施。
4、进入101#厂房施工人员需配穿防砸鞋、安全帽、防割手套等劳保用品,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规范作业。
5、搬迁期间所有人员统一行动、统一上班、下班,杜绝进入非处置区域,不得搬移非转让资产;高空作业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由转让方监督执行。
6、设备拆解时地面等需进行保护,受让方施工前需自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垫和承载板等,具体规格及数量视现场需求,搬运过程中严格按照指定的搬运通道进行搬运。
7、受让方自行准备搬迁的地牛、手动液压车、托盘、装物用的箱子、气源及设备拆解起吊工具等所有工具。工具进场前须经转让方确认。
8、燃油叉车、汽车等运输工具不得进入转让方厂房内,厂房内部设备搬运仅使用满足楼层承重条件(一楼地面<1.5t/㎡,二楼地面<1 t/㎡)的电动器械。
9、受让方负责设备的水、气、药液TOP端口管道及动力电缆分离,分离前必须严格进行验电,验气、验水、验药液,防止不按安全操作规范施工造成的对人身伤害。设备储罐及管道内残留酸碱等药液,受让方必须回收处理,禁止在转让方场所内直接排放。
10、搬迁施工中,厂房内部不允许动火;其他区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若需动火,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申请办理动火手续,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受让方须对标的设备进行模块化搬迁,不得在转让方厂房内及道路等场地进行细分拆解作业,对已搬出厂房的物资原则上当天装运出厂,最长不得在转让方道路等场所停留超过24小时。超出停留时间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实际占用面积*10元/平方米每天)。三、转让标的(氧化镁蒸镀线体)设备分布及搬迁通道如下图所示: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意向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标的为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所属的氧化镁蒸镀线体设备,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45.8万元。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华安评报字(2018)183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1.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 乙方在支付转让价款的同时,须向甲方支付45万元的拆迁保证金,否则不能进入甲方现场实施拆迁。乙方施工过程严格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拆迁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附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和解释依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45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45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附件:《氧化镁蒸镀等线体设备拆迁协议》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氧化镁蒸镀线体等设备拆迁协议
协议编号(2018)XH-Z-X-1506
甲方: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处置资产氧化镁蒸镀线体等线体设备(以下简称“转让标的”)拆解、搬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 处置氧化镁蒸镀等线体设备项目
工程地点: 甲方101#厂房的一楼
技术要求: 按双方签订的《搬迁须知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期限
1、开工时间:转让价款付清后第二日。
2、工期日历天数共计:25天。
三、责任范围
1、乙方必须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同时要对一楼地基载荷、搬迁通道充分评估。
2、甲方负责主持施工过程中有关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经甲方批准。
3、甲方对设备拆除、搬运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4、乙方负责制定设备拆除施工方案,乙方负责安排就位所需的技术和施工人员,乙方负责工程所需各种施工工具(电焊机、切机及施工需要的电线电缆、电焊条、氧气、乙炔、机器移位所需的小推车及其它有助于施工的辅助工具等)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安装中产生垃圾的清除。
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施工,野蛮施工,不得损坏甲方设备,否则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问题要与甲方及时沟通,共同协商,乙方应在得到甲方认可的可行的前提条件下施工。
7、双方驻现场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职权:负责及监督拆解、搬运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协调其他事宜。
四、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
3、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须有特种作业证,否则因此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含甲方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及设备财产安全),乙方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的安全负责,如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摔伤、砸伤、碰伤等一切安全及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包含给甲方设备、工人因此造成的伤害)参加施工的乙方人员都必须具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应确保任何一位具体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资格。若乙方擅自使用不具备资质要求的人员施工,由此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除此之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五、其它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方案和工程期限施工。
2、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发现问题达不到协议约定的事项的应及时整改,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六、违约责任
1、转让标的须于甲方通知后 25个自然日内全部拆除并运输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若逾期,则乙方应向甲方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每日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乙方延期达一周,则视为乙方事前同意甲方对转让标的进行拆除、运输,并存放于第三方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自行处理转让标的进行弥补。此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运费,场地占用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转让标的拆解后在转让方道路等场所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超出停留时间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实际占用面积*10元/平方米每天)。
3、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列工资表并由甲方监督发放。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资,而导致施工人员停工、罢工或其他形式的纠纷,甲方在发现后,一经核实,可将乙方所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并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同时乙方按0.5万元/人·次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得少于甲方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的工资额度。
4、乙方不得透露本工程相关的任何信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由此采取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面呈并签收,或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发送到下述指定的地址;如有任何变更,一方应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甲方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1399号
联系电话:13515647241
授权代表:王磊
授权邮箱:lei.wang@xhpdp.com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授权邮箱:
2、通知送达上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并了解通知内容,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以书面形式面呈并签收的,签收之时视为送达;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2日视为送达,所寄内容以快递单上填写内容为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自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八、关于转包、分包
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工程需分包,由甲方确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撤离施工现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本协议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甲方: 乙方: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