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批废旧交通设施报废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批废旧交通设施报废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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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CFCJ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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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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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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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9年3月11日9:00始至2019年4月8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3月11日9:00时始至2019年4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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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本项目为交警设施管理大队存放的部分废损交通设施的集中处置。含交通隔离护栏约55.05吨、交通标牌约6.27吨、交通标志杆件约45.178吨、交通信号灯盘约0.53吨,总重量约为107.028吨。具体详见附表“评估汇总表”。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华安评报字(2019)010号《资产评估报告》,废钢评估单价为1.90元/公斤,废铝评估单价为10.00元/公斤,废塑料评估单价为3.15元/公斤,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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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价格 |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所报系数乘以评估单价(即废钢1.90元/公斤,废铝10.00元/公斤,废塑料3.15元/公斤)即为各项最终成交单价,最终按照此单价和实际数量结算。 例:意向受让方所报系数为1.10,即意向受让方愿意承担的对应各项成交单价为废钢1.90*1.1=2.09元/公斤,废铝10.00*1.1=11元/公斤,废塑料3.15*1.1=3.465元/公斤。 注:本项目按系数报价,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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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 |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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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字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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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三)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四)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五)因存放条件限制,标的设施叠加码放,无法准确提供具体数量,评估报告及明细表中标的物重量为估算数。标的设施中可能存在少量具备使用价值的设施,此类设施不在此次转让范围之内。意向受让方可自行到设施管理大队进行现场查勘。 (六)标的设施中废钢约100228公斤、废铝约6270公斤、废塑料约530公斤。受让方根据总价=废钢成交单价*100228公斤+废铝成交单价*6270公斤+废塑料成交单价*530公斤,进行前期费用结算。交易双方共同派员参与标的设施的登记造册、切割解体、核定称重,按每项实际重量乘以对应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当计费总额超过受让方所交款项时,受让方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拆除并运输完毕。 (七)交易双方应本着交通便利、度量精准的原则将标的物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称重设备进行称重。 (八)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1.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标的设施在移交造册、切割解体、装车运输、称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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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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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本项目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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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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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52室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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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为0.01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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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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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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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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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本项目根据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成交总价=废钢成交单价*100228公斤+废铝成交单价*6270公斤+废塑料成交单价*53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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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资产转让清单 3.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4.委托方承诺函 5.《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备案表 7.转让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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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白警官;联系电话:0551-66269847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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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04、66223874(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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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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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表:
评估汇总表
序号 |
品牌名称 |
质量 |
总重量(公斤) |
评估单价(元/公斤) |
评估值(元) |
资产现状 |
1 |
交通设施-护栏 |
钢 |
55050 |
1.90 |
104595.00 |
拟报废处置 |
2 |
交通标牌 |
铝 |
6270 |
10.00 |
62700.00 |
拟报废处置 |
3 |
交通标志杆件 |
钢 |
45178 |
1.90 |
85838.20 |
拟报废处置 |
4 |
信号灯盘 |
塑料 |
530 |
3.15 |
1669.50 |
拟报废处置 |
合计 |
254802.70 |
注:标的详情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批废旧交通设施报废处置项目(编号:2019CFCJ0074)的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批废旧交通设施报废处置项目(编号:2019CFCJ0074)所提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交易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批废旧交通设施报废处置项目(编号:2019CFCJ0074)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附件5: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意向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本项目为交警设施管理大队存放的部分废损交通设施的集中处置。含交通隔离护栏约55.05吨、交通标牌约6.27吨、交通标志杆件约45.178吨、交通信号灯盘约0.53吨,总重量约为107.028吨。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华安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010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标的设施在移交造册、切割解体、装车运输、称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根据实际总价(总价=废钢单价成交价( 元/公斤)*实际称重+废铝单价成交价( 元/公斤)*实际称重+废塑料单价成交价( 元/公斤)*实际称重)转让给乙方。
交易双方共同派员参与标的设施的登记造册、切割解体、核定称重,按每项实际重量乘以对应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计息)。当计费总额超过项目成交价时,受让方应提前补交超出部分的转让价款,再进行清运。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乙方须将转让标的拆除并运输完毕。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壹仟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壹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伍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每日壹仟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壹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伍万元。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转让标的拆除并运输完毕,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壹仟元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运输完毕之日止。若乙方逾期超过壹个月仍未运输完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伍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批废旧交通设施报废处置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