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
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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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8WFCJ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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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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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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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19年4月22日9:00始至2019年5月13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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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发布广告形式:车内灯箱(具体式样详见附件5) 2.广告位置:车内驾驶员背后单面以及下车门一侧双面 3.总数量:2700辆 规格、排版:450mm*500mm;竖排 4.转让期限:3年 5.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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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底价 |
100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
10万元 |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 3.近两年( 2016 年、2017年)均未出现亏损(须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6、2017 年财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为非0的正数)。 4.自2014年1月1日以后,与公交广告经营权所属产权单位签订过车内平面媒体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5. 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有合同总金额累计不得小于200万元公交车车内平面媒体广告签约业绩。 6.须承诺具有良好的信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违法、虚假广告,未受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行政处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行政处罚查询信息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注:同一项目跨年的仅以合同签订时间所在年度计算一次,不累计。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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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特别说明 |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所有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转让期间,如转让方在车辆路排计划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只要车辆总数不小于本次招标媒体总数量,转让金不做调整。增加或调整的营运线路和车辆受让方需在转让方书面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灯箱调试完毕。标的对应车辆的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媒体使用权和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四)转让期内,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安装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转让方的正常营运。受让方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除确保标的车辆中每一辆车内三面灯箱必须要有一面灯箱发布公益广告外,还必须确保每天运营公交车辆中的每一辆车内的三面灯箱广告必须要有一面灯箱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由转让方指定为准,详见附件6,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附件规定足额发布公益广告,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负全责; (五)受让方不得发布转让方同行业竞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在每天营运的公交车辆中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得到转让方书面认可,且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每天营运公交车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六)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安全,并做好广告发布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未尽维护责任,造成乘客伤害,由受让方负全责; (七)转让期内,受让方如需对现有灯箱进行改造,需得到转让方的书面认可。转让方如因线路更新或调整导致受让方LED设备变动到其他线路,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受让方如需安装、更换LED灯箱及相关设备时不得影响转让方车辆的使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对于因LED设备安装、更换所导致的车辆故障,受让方应付全部责任; (八)此次标的2700辆公交车不包括双层巴士、合肥公交集团自身品牌宣传线路及合肥市公交文化宣传品牌(例如,B1路幸福专线、119路拥军线、6路清风线等)。如因以上品牌线路增加或其他原因,导致受让方媒体缺失,转让方将从媒体总数总扣减。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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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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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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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908),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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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不低于50万元);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现场负责投标的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须授权委托书)。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须至少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后,与公交广告经营权所属产权单位签订过车内平面媒体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广告经营权所属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合同真实有效的书面材料;若合同中无法体现评审要素,须在证明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须提供公交车内平面媒体广告签约合同复印件,所提供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②合同总金额累计不得小于200万元。 (七)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6、2017 年财务报告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一份,企业所得税为非0的正数。 (八)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查询信息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截图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9),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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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年5月14日 10 : 00 -- 10 : 30 (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2 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拒绝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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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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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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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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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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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中标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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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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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 0551-64459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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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82、6622812(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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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8WFCJ0014)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8WFCJ0014)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我方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8WFCJ0014)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项目编号: 2018WFCJ0014)》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企业社会信誉承诺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4、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广告式样图
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6:公益广告发布位置示意图
附件7:报价单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18WFCJ0014)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8: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多条公交线路公交车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8WFCJ0014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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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9: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和平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彭立煌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700辆公交车内灯箱广告媒体3年经营权转让。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每年(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年租金×1/4),先付租金后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第一期租金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季度终了日十天前付清下一期租金。租金以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及正规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帐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甲方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帐 号:7326010182600068551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甲方应努力保持租赁车辆的正常运营,甲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合理调配车辆,甲方的线路及车辆调整、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等不构成违约。乙方在招标文件中已完全了解车辆上述经营情况,不因车辆增减而改变租赁费用。
(二)转让期内,乙方如需对现有灯箱进行改造,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三)对甲方提供的车辆, 乙方不得以新旧为由进行挑选。乙方应在非营运时间制作或更换广告,乙方广告安装人员需佩戴甲方配发的工作证,到公交车停放的场区所在地,与车场值班队长或车场管理人员联系,在指定区域内安装或更换广告,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甲方场地设施及车辆设施,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四)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车辆车厢内灯箱广告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
(五)乙方负责将设备安装在公交车内,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鉴于公交车内电源的线路复杂的特性,甲方应确保车内LED灯箱电源及电源线路的安全畅通,对于灯箱电源及电源线路故障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修复。甲方增加的营运线路和车辆,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灯箱调试完毕。
(六)乙方安装、更换LED灯箱及相关设备时不得影响甲方车辆的使用、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对于因LED设备安装、更换所导致的车辆故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七)乙方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灯箱设备,确保灯箱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不对车内乘客造成侵害;若乙方安装的灯箱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车内乘客受到伤害,一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须确保乙方安装后LED灯箱完整不能有随意张贴非乙方客户的广告。
(八)乙方不得发布甲方同行业竞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在每天营运的公交车辆中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且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每天营运公交车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九)乙方积极配合甲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除确保标的车辆中每一辆车内三面灯箱必须要有一面灯箱发布公益广告外,还必须确保每天运营公交车辆中的每一辆车内的三面灯箱广告必须要有一面灯箱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由转让方指定为准,详见附件,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上述媒体广告均由受让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附件规定足额发布公益广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十)广告的发布、制作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承接的广告内容必须到工商部门审批,在确认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制作和发布。签订的广告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一)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如一方泄密,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
(三)如乙方租金支付拖欠时间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本次出租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20%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
(五)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留存2份。(附招标文件,其内容与本合同享有同等约束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