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要素市场122、123室房屋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要素市场122、123室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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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CFCJ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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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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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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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9年4月26日9:00始至2019年5月16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4月26日9:00始至2019年5月1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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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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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合肥要素市场122室 |
第一层 |
型钢砼框架 |
78.6 |
3 |
11.318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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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合肥要素市场123室 |
第一层 |
型钢砼框架 |
78.6 |
3 |
11.318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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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西南角。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无房产证,房屋面积为委托方测绘面积。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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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房屋均不得增设夹层。 4.房屋均不得使用灌装燃气和乙醇等燃料,且不得经营有烟餐饮及娱乐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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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期前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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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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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要求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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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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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及竞价 |
(一)注册程序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②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③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二)报名及竞价程序 (1)登录: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报名: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报名”,在“报名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报名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报名。报名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3)缴费: 意向承租人报名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报名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报名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5)竞价: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年或其整数倍。 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可下载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竞价流程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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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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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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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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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首年成交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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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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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5188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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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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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92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0551-66223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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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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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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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1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2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人。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合同编号: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目 录
1.租赁标的及用途
2. 租赁期限
3.租金缴纳
4. 履约保证金
5. 甲方权义
6. 乙方权义
7. 合同终止
8. 违约责任
9. 不可抗力
10.争议解决
11.其它约定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B座2F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代表:
电话:
承租方(乙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代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1.租赁标的及用途
1.1租赁房屋位于合肥市 室/号,(以下简称“本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位置见合同附件。
1.2乙方租赁本房屋用于 (品牌: ;经营范围为 )。
2.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的本日至下一年的前一日,为一个年度。
2.2免租装修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应承担该房屋物业服务费以及发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超出时间计入租期并收取租赁费用。如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免租装修期房产税,该税金由乙方承担。
2.3租赁期满前,若乙方有意续租,应在合同到期日3个月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且符合本项目商业定位,经甲方同意后可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否则乙方丧失优先承租权。甲方也可以重新招租,乙方参与投标。
2.4租赁期限内,乙方需要提前退租的,应在退租日前至少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提前不足3个月的,不足部分的时间应缴纳租金,或以保证金抵缴。
2.5租赁期限内,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不足3个月的,不足部分的时间应减免房租,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的装修损失及可能存在的其它潜在收益,不予补偿。
3.租金缴纳
3.1 租金:第1年度租金单价 元/㎡/月。自第 年度起,租金单价较上一年度上浮 。如因测绘面积发生变化,租金相应调整。租金递增具体如下表:
年限 |
单价(元/月/㎡) |
租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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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屋租金不包括物业费、装修管理费、水电空调等能耗费。
3.2支付方式:每 个月支付一次租金。首次租金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缴纳到合同载明账户;之后每次租金在到期日至少前20天缴纳。
3.3甲方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户名: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4870188000001477
乙方应在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7日内,将缴费凭证提交甲方。
4.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在签署租赁合同后5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超过5日乙方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甲方未能如期收取租金及本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或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租金、费用及赔偿款。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乙方应付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书10日内清偿欠款并补足履约保证金。
4.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场所恢复原状(除经甲方同意留下部分)归还给甲方后,甲方于30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5. 甲方权义
5.1甲方进入权。甲方或物业公司因维修、保养、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通知后,可进入乙方租赁区内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乙方同意。如紧急情况是因乙方原因造成致使本房屋发生损坏或损失,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5.2甲方收到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如有迟延,租赁起止时间顺延。
5.3 合同期内,乙方欠缴租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电和停水等措施;拖欠水电费、空调采暖费等相关费用超过7日的,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仍保留对上述所欠款项的追索权。
5.4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和本房屋意向承租方察看、了解本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5.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提供与合同约定品牌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
6、乙方权义
6.1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完全了解房屋的坐落、周边环境、各项功能和设备设施,完全认同所租赁房屋的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通风、空调、交通、消防、楼面荷载等全部设备设施满足乙方的经营要求。
6.2乙方的装修图纸或增设施设备方案均须在施工前报甲方审查同意,并接受过程监管。乙方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外立面、公共区域,不得破坏与消防有关的所有设施设备,不得破坏梁板柱和剪力墙等承重结构。
6.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施工图纸需要报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和取得相关证照的,由乙方自行申报。
6.4乙方开业前,应按照政府部门规定,办理消防、工商、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乙方的行政许可手续应在开业前报甲方备案。
6.5乙方不得转租和分租所租赁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不得影响相邻商户的经营。
6.6接受甲方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并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6.7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和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立面悬挂任何广告、招牌、标记、装饰物品或其它宣传标识;如乙方擅自增加,甲方有权阻止并进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8乙方的开业时间定为: 年 月 日;商铺营业时间: 点至 点;写字楼工作时间: 点至 点。超过该时段营业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额外的能源费用。
6.9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若乙方未能及时修复,甲方可代为修复,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退房时,应将屋内设备设施恢复原样,甲方同意保持现状退房的除外。
6.10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发生的税费、银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6.11营业时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变相不营业。
6.12乙方应保证其招牌、货品摆放、装修、销售或服务行为中产生的音响、灯光、油烟等不会影响公共区域及相邻商铺的正常经营。
6.13如本房屋用于餐饮行业,乙方在房屋内安装烹饪设备及排水、排烟等设施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在乙方租赁房屋内因乙方及乙方人员的责任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由乙方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5租赁期间,乙方在租赁区域外开展各类相关商业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因此商业活动引发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 合同终止
7.1租赁期内,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或房屋被政府依法征用的,或因房屋毁损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甲方补偿的,甲方获得的补偿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7.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延期交付超过60日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7.3 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1乙方使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的;
7.3.2乙方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违法物品的;
7.3.3乙方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30日的;
7.3.4未征得甲方同意,变更1.2条约定经营范围和使用功能的;
7.3.5乙方拖欠水电费、空调和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超过约定30日的;
7.3.6乙方将本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分租,或以合作经营、品牌加盟等方式变相转租的;
7.3.7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以及其他损坏本房屋的行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7.3.8违反6.2条、6.4至6.6条约定,拒绝整改的;
7.3.9乙方累计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逾(含)3次或超过30日的;
7.3.10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财产被债权人占有、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被查封的;
7.3.11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的;
7.3.12其他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7.4因以上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7日内腾退房屋;逾期未腾退房屋内物品的,视为交由甲方任意处置,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合同期满,乙方未结清租赁期间租金、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8.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9.不可抗力
9.1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由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按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但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 如本房屋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该等损坏在30天内能够修复的除外)。本合同因此而提前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其它约定
11.1 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甲方账号后,本合同生效。
11.2其他费用:乙方需缴纳的其它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空调和供暖费。缴纳费用标准及缴纳方式由乙方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予以约定。
11.3双方有关本合同往来的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采用邮寄方式,邮件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递送单位的挂号投送收据作为有效证明;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签收时即视作已送达。在一方书面函件无法送达另一方时,一方代表可以向本合同预留的另一方代表手机号码发送信息,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代表或者手机号码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1.4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乙方租赁房屋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与日常物业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1.5保密。协议各方将对往来的所有信息保守机密,特别是本合同所涉的租金等费用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漏,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如有泄漏行为,一经查实,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及甲方因业务需要而必须提及与乙方相关的信息情况除外。
11.6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若将本合同租赁房屋产权对外转让,乙方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11.7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需同时签署《安全生产协议》,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管理规约》。
11.8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符合约定的补充合同、备忘录等,上述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壹份交房屋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甲 方: 乙 方: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区位图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要素市场122、123室房屋租赁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