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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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CFCJ0158 |
转让底价 |
3977.5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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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时间 |
2019年5月7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19年6月5日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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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区 |
湖南省 |
标的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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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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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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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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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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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合肥市蜀山区创业大道4号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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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 比例 |
1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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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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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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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育种生物技术开发;育种咨询;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研发、销售;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特性鉴定;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储存服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经营农作物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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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地址) |
长沙市远大二路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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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3年8月30日 |
注册资本 |
29400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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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0771994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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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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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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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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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1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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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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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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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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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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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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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都金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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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南科裕隆种业有限公司 |
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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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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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湖南奥谱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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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母公司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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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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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9,550.67 |
631,378.98 |
628,5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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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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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41,480.46 |
32,186,198.96 |
293,355,28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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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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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字号 |
天健湘审〔2019〕77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18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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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母公司口径,截至 201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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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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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16.04 |
-946,672.07 |
-947,54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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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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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19,398.82 |
29,911,659.60 |
292,407,73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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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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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字号 |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311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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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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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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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16,878.35 |
16,87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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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
200.00 |
27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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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2,711.33 |
2,6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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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2,494.64 |
2,50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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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4,327.96 |
4,74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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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流动资产 |
3,388.59 |
3,38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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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30,000.87 |
30,39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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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718.75 |
71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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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
1,797.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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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2,515.87 |
71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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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27,485.00 |
29,67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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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3977.5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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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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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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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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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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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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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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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文号 |
2019年2月18日,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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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构 |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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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2018年7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纪要; 2019年2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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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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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或持有意向受让方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股东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3、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相对控股)或意向受让方控股股东的下属子公司(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为该子公司第一大股东)具备种业投资并购经验。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竞价,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受让。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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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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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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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 方须承诺的事项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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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受让方需积极配合标的企业未来的融资需求,且未来三年不得放弃按照股权比例对标的企业的增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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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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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承诺)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竞价结束后,转让价格不作调整,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亦不享有和承担转让标的的债权债务。 2. 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3.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含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4.意向受让方若未能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将自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利息。若逾期超过一个月,则向转让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交易金额的5%,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5.《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及延续性不负保证责任。 6.股权转让涉及的未尽事宜,法律和政策已有规定的,以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转让方解释。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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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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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一)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如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动态报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竞价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网络竞价须知详见公告附件,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可下载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二)竞价时间: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19 年6月10日9:30始至2019年6月10日10:3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三)请务必使用IE9以上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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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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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支付 |
交纳金额 |
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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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公告期截止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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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账号 |
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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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方式 |
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划转至上述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 意向受让方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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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清单 |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 (二)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性质、组织结构、行业经验、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 (三)意向受让方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 (五)承诺函(按公告附件格式提交)。 (六)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保证金往来结算收据原件。 (七)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产权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 (八)种业投资并购证明文件:(1)意向受让方与投资并购的标的企业之间的股权结构图;(2)投资并购的标的企业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营业范围须包含“种业”或“种子”或“农作物”或“育种”字样。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意向受让方或持有意向受让方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股东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注:所提供的材料为持有意向受让方51%及以上股权的控股股东的,还需提供其与意向受让方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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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数量 |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5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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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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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装 |
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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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2019年6月6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内,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三楼23号开标室,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材料,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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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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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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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产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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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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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受让方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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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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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已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简介; 6.转让标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7.转让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8.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关于本次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 9.审计报告; 10.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1.前置性条件; 12.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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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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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朱经理,联系电话:0551-6223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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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0551-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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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电话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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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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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项目(2019CFCJ015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9CFCJ015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9CFCJ0158)所提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交易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转让文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项目(编号:2019CFCJ0158)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文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保证,受让后我方及受让后新体履行以下义务:积极配合标的企业未来的融资需求,且未来三年不得放弃按照股权比例对标的企业的增资权。
5.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18)第311号《资产评估报告及说明》。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受让后,代表转让标的权益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标的企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的企业法人主体地位等事项时,须发表如下意见:
1.乙方受让后承继转让标的经评估确认的对应全部资产和负债;
2.对标的企业本次转让范围内资产现状、经营情况及债务或潜在债务已经充分了解,今后不就此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除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公司情况等理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甲方赔偿股权转让款;
4.已充分了解并满足受让转让标的后办理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由此产生的潜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含资产、负债的价值变动)由乙方按照持股比承担或享有,甲乙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二)股权变更、备案
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60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若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交易金额的5%。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交易金额的5%。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送交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及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7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华智水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