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

项目编号

2019CFCJ0149

委托方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196209:00始至201971717:00止。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 转让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及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转让期间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灰和干渣。以上3家公司预计产粉煤灰、脱硫灰、干渣共约 18.62 万吨,其中粉煤灰 8.4万吨 ,干渣 9.37   万吨 ,脱硫灰 0.85万吨。该粉煤灰、渣产量为转让方生产计划量,仅供参考,最终量以实际发生总量为准。转让方灰、渣产量规模及转让期限如下表:

 

公司名称

粉煤灰

干渣

脱硫灰

转让

期限

产量

(万吨)

转让

期限

产量

(万吨)

转让

期限

产量

(万吨)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202011日—2021531

3.2

2019725日—2021624

4.22

202011日—2021531

0.85

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2019725日—2021624

2.2

2019725日—2021624

2.0

/

/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2019817日—2021531

3.0

2019817日—2021531

3.15

/

/

合计

/

8.4

/

9.37

/

0.85

1粉煤灰:是指天源、新能和东方3家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中煤燃烧后从烟气中直接收集下的细灰。

2)干渣:是指天源、新能和东方3家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中的煤燃烧经冷却后排出的有一定颗粒度的干态渣。

3)脱硫灰:是指天源1家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燃烧后的烟气经半干法脱硫装置反应后收集下的细灰。灰、渣成分详见附件(灰、渣检测报告)。

4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4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日常运行中掺烧一定量石灰石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湿污泥。

5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共有2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

6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共有2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锅炉日常运行中掺烧一定量石灰石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干污泥。

7)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天源分公司、合肥东方热电及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区西部及北部,各家公司在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及厂区内管理要求不同。

上述资产转让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本项目资产实际所有权分属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及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受让方须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及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方资产转让合同及办理转让资产的移交。

 

转让底价及投标报价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粉煤灰、干渣和脱硫灰综合底价,金额为606.49万元,其中粉煤灰基准价为36.00/吨,干渣基准价为32.00/吨,脱硫灰基准价为5.00/吨。

2.投标报价须为综合价,不得低于上述转让底价(综合报价=粉煤灰报价×8.4万吨+干渣报价×9.37万吨+脱硫灰报价×0.85万吨)。报价单中粉煤灰、干渣和脱硫灰分项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报价无效。有效综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60万元整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意向受让方自有灰罐车3辆及以上或租赁灰罐车5辆及以上。(其中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自有灰罐车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21624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四)201611日以后,意向受让方须具备煤灰煤渣购销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即合同签订时间在201611日后)。

(五)意向受让方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在投标前与转让方结清货款。

 

对标的特别说明

(一)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转让方现场提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且外运车辆出厂需做好覆盖措施。

(二)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到粉煤灰、渣质量、销售的淡旺季、雨雪天气等因素的影响。负责灰、渣库周边半径20米内道路及硬化地面部分的卫生等。

(三)转让方灰、渣库容量及日最大产量如下表:

转让方

粉煤灰库容量(吨)

日最大产粉煤灰量(吨)

脱硫灰库容量(吨)

日最大产脱硫灰量(吨)

干渣库容量(吨)

日最大产渣量(吨)

备注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1000

200

375

 36

 300

120

冬季

高峰

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700

 62

/

/

450

58

冬季

高峰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900

55

/

/

450

60 

冬季

高峰

(四)意向受让方须到转让方粉煤灰、渣库现场实际查看,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充分沟通了解生产及厂区运输状况。因各灰库门的宽度和标高不一,意向受让方应配有不同规格大小的灰罐车,转让方不接受任何技改建议。运输、装卸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车辆及人员(包括装卸粉煤灰、脱硫灰、干渣的操作人员)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

(五)转让方在春节期间,约定受让方享受12个日历天(即春节前(农历1226305天,春节后(正月初一 ~初七)7天,)免费拉粉煤灰、脱硫灰、渣。

(六)受让方须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向转让方承诺,能够按转让方要求清运粉煤灰、干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胀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七)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合同期限内,超过2次不能按时付款,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满足转让方的生产需要或者不服从转让方管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让方无条件撤离。导致胀库的,转让方有权根据影响程度,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让方进行赔偿。

(八)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储存2万立方及以上粉煤灰、干渣的能力。

(九)根据环保部门对灰、渣固体废弃物最终去向管理的规定,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将每月所销售灰、渣最终去向单位的证明材料(磅单、收据)提供给转让方。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须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及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方资产转让合同。

价款支付

(一)受让方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及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各交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共计6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先付款后拉货。粉煤灰、渣重量以转让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实结算。施行预付一个月货款制,转让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按转让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转让方账户(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不接受承兑汇票),若金额不足须及时补齐,补齐后方可继续提货。若5个工作日内未到账,第一次处罚1万元,第二次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每月预付款。

 

受让方确定方式

一、本项目与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J0148)和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安能及众诚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J0150)共同采用多投单中的方式确定各项目受让方(其他两个项目详见网站公告),意向受让方可以同时参与以上三个项目的报名和竞价,但只能受让其中一个项目。

二、2019CFCJ01482019CFCJ01492019CFCJ0150三个项目均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一)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按照项目编号顺序(2019CFCJ01482019CFCJ01492019CFCJ0150)依次确定受让方。

首先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2019CFCJ0148项目的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该项目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具体如下: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按照上述方式及项目编号顺序(2019CFCJ01482019CFCJ01492019CFCJ0150)确定三个项目受让方。如意向受让方已被确定为某项目受让方的,其不再参与后续项目的报价单开启,其报价单原封退还。

三、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交易保证金支付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自有灰罐车3辆及以上或租赁灰罐车5辆及以上。资格审查材料中须提供车辆证明资料及车牌号(其中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自有灰罐车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21624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四)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

(六)意向受让方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提供转让方出具的货款结清的证明文件。

(七)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八)业绩证明材料:201611日以后的煤灰煤渣购销业绩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资格审查材料

()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  3 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2 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718 9  : 30   -- 10  : 00 (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2 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交易保证金处置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服务费双向收取,单向服务费收费基数为标的综合报价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基数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其他

(一)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转让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551-62622711

天源分公司:苗德        联系电话:13505510628

新能热电:沈丽娟        联系电话:13695653631

东方热电:刘红          联系电话:1396666815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3866223729(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1室)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2019CFCJ0149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9CFCJ0149)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9CFCJ0149)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9CFCJ0149 )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确认并承诺, 具有储存2万立方及以上粉煤灰、干渣的能力。否则,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2019CFCJ0149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

项目编号

2019CFCJ0149

意向受让方全称     

 

综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大写:                  

综合报价 = 粉煤灰报价×8.4万吨+ 干渣报价×9.37万吨+脱硫灰报价×0.85万吨(注:不得低于606.49万元)

分项报价

(人民币)

粉煤灰每吨报价

小写:                   /

大写:                   /

(注:不得低于36.00/吨)

干渣每吨报价

小写:                   /

大写:                   /

(注:不得低于32.00/吨)

脱硫灰每吨报价

小写:                   /

大写:                   /

(注:不得低于5.00/吨)

注:1、综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2、报价单中综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分项报价计算结果与综合报价不一致的,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一)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粉煤灰、渣转让合同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粉煤灰、干渣、脱硫灰。

二、转让价格: 粉煤灰    /吨,干渣    /吨,脱硫灰    /

三、转让方式:粉煤灰、干渣、脱硫灰销售采用计划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销售计划及预交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结算方式:粉煤灰、渣重量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合同单价结算。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且乙方只接受丙方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不接受承兑汇票。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应按乙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乙方财务部门,预付款以乙方通知为准。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煤灰渣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三方约定春节期间丙方享受12个日历天, 即春节前(农历1226305天,春节后(正月初一 ~初七)7天,免费粉煤灰、渣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粉煤灰、脱硫灰及干渣销售为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

五、计量方式: 粉煤灰、干渣、脱硫灰装车后,应在乙方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三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主持招投标工作,并积极协调各方签订合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负责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在丙方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设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乙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丙方及时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

3、预付款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足或可能引起乙方胀库等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粉煤灰、干渣、脱硫灰销售于其他方并进行处罚,严重者终止合同,丙方无条件撤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丙方进行补偿。

4、乙方根据生产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每月预付款的金额。

5、乙方为丙方清理车辆卫生创造条件。

()丙方责任:

1、丙方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丙方应根据乙方灰、渣库现场条件决定选派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3、丙方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时应使用能满足环保要求的运输车。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时使用车厢严密不漏的汽车,并负责将运输车拨洒的渣灰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

4、丙方应听从乙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渣应说明情况,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

5、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时,应听从乙方调度人员的指挥,遵守乙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6、乙方因生产需要,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会在锅炉中添加石灰石和掺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有可能会导致粉煤灰和煤渣的颜色、成分发生变化,丙方要充分了解乙方该项生产工艺并积极调查灰渣的使用渠道,不能因粉煤灰和煤渣颜色、成分发生变化为理由,停止粉煤灰和煤渣外运或调整价格。

七、违约责任:

()丙方如不能根据乙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乙方安全生产或乙方利益的,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乙方灰、渣库满溢等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干渣、脱硫灰时如损坏乙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路灯,路牙,围墙、放灰渣设施等应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丙方运输车泼洒的灰渣要求及时清扫干净,未做到车走场地清。影响乙方文明生产的每次罚款伍佰元(¥500)(从丙方预交的渣款中扣除)

()丙方逾期两天不来拉灰、渣,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一次处罚1万元,第二次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八、免责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方免责:

()如乙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遇乙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之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其他条款

()合同有效期:20      日至20      日止。

()合同涉及到现场安全、文明作业详见签订的安全、文明作业协议,丙方对其所属的人员、车辆的安全负责,如因丙方原因给乙方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负责赔偿。

()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并将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在合同期限内,不能满足乙方的生产需要,导致胀库或者不服从乙方管理,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丙方无条件撤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丙方进行补偿。 

 () 丙方自行组织车辆至现场提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执,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签订本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廉政协议具有同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二)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粉煤灰、渣转让合同

 

甲方: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方销售粉煤灰、渣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价格:粉煤灰   /吨,  干渣   /吨。

二、销售期限:

三、销售方式:粉煤灰、干渣销售采用计划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销售计划及预交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

四、结算方式:粉煤灰、干渣重量以乙方地磅计量为准,按成交价结算。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应按乙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乙方财务部门,预付款以乙方通知为准。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煤灰渣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双方约定,春节期间,丙方享受12个日历天,即春节前(农历1226305天,春节后(正月初一 ~初七)7天,免费煤灰渣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粉煤灰、干渣销售为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

 

四、所有货款及履约保证金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不接受承兑汇票。

五、计量方式:煤灰、煤渣装车后,应在乙方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拉灰、渣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丙方拉灰、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乙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丙方及时拉灰、渣。

3、预付款没有按规定时间交足或可能引起乙方涨库等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灰渣销售于第三方,且丙方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款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返还丙方(无利息)。若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2、丙方应根据乙方灰库、渣库、渣场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灰、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4丙方应听从乙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干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粉煤灰、干渣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取得乙方同意,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必须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冬季供暖期间4小时,非冬季供暖时期12小时)安排车辆拉运粉煤灰、干渣。

非冬季供暖期间(35日—111日),每个工作日1700之前,丙方应使乙方灰库、渣库的料位面与库顶的距离均不少于5米,如当天因故未能达到乙方要求,丙方需向乙方做出合理解释且得到乙方认可,并于次日0900之前使其料位面与库顶距离达到乙方要求,原则上,乙方不接受丙方在工作日非工作时间(1700--次日09:00)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出的拉粉煤灰、干渣请求,如有特殊情况,三方可协商解决。

冬季供暖期间(当年111日—次年35日),每天2100之前,丙方应使乙方灰库、渣库的料位面与库顶的距离(以灰库、渣库料位测量绳测量数据为准)均不少于4米,如当天因故未能达到乙方要求,丙方需向乙方做出合理解释且得到乙方认可,并于次日0700之前使料位面与库顶距离达到乙方要求。

3、丙方应听从乙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煤灰、煤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拉灰、渣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取得乙方同意,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并确保灰渣不胀库。

4、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煤渣时,应听从乙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乙方的安全生产等有关规章制度。

5、丙方应严格遵照乙方运行规范进行灰渣库设备操作,听从乙方指令,不可擅自操作。

6、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乙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丙方所有车辆在厂区内需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负责将运输过程中撒落、倾倒的灰、渣及时清扫干净,灰库、渣库、渣场周围卫生由丙方负责,做到车走场地清。

7、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自行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乙方进料,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

1、丙方应按乙方生产计划供应粉煤灰、煤渣,如因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丙方承担,并从灰、渣款中扣除。

2、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时如损坏乙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路灯,路牙、围墙、放灰设备等应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3、丙方应安排专人清理灰渣库区域装车后遗留地面的灰渣,拉灰渣运输车泼洒的灰渣需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影响甲方文明生产的每次罚款伍佰元(¥500元)(从丙方预交的预付款中扣除)。

4、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处罚壹万元(¥10000元),第二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5、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6、丙方如不能根据乙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灰、渣,不听从调度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3000元,危害乙方安全生产或乙方利益的,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乙方灰渣库涨库等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合同约定期间,丙方必须保证乙方灰渣库在低料位运行, 为了及时清运处理,避免灰库料位过高导致涨库外溢等重大环保事故的发生,现对灰渣清运工作要求如下:

1)为预防供热负荷迅速增加以及其他突发情况,应确保新能热电灰库保持空料位在4-5米范围。

2)对超出上述料位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考核:

3米≦空料位≦5米时,属于警戒区,每出现一次, 按100/次进行处罚;

2<空料位<3米时,属于危险区,出现一次,按400/次进行处罚;

3)丙方必须保证乙方灰渣库在低料位运行,如灰渣库超过8米,乙方有权给予丙方每次10000元罚款,并有权将灰渣销售给第三方,销售给第三方的灰渣款仍由丙方支付。

4)警戒值累计出现4次及以上;危险值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因拉灰拉渣不及时,新能热电出现安全环保事件,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作出进一步处理。

八、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丙方原因使乙方灰、渣不能及时排出,而引起乙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丙方原因导致粉煤灰、炉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乙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乙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三方协商决定。

4、如遇乙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三方协商决定。

5、不可抗力。

九、本合同一式10份,甲、乙、丙方各执三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存档壹份。

十、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三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三)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粉煤灰、渣转让合同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丙方:

根据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J0149)公开转让结果,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丙方销售粉煤灰、干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价格:

粉煤灰单价:    /吨,     干渣单价:     /吨。

二、销售价格调整原则:

        1、在合同有效期内粉煤灰、脱硫灰及炉渣销售为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

    三、销售期限:     

四、结算方式:粉煤灰、渣重量以乙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合同单价结算。丙方自行安排车辆,采用先交款后拉货的方式,且乙方只接受丙方只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不接受承兑汇票。乙方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粉煤灰、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应按乙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乙方财务部门,预付款以乙方通知为准。丙方预付款不足以抵消当月煤灰渣价款的,应在下月预付款中补足。

三方约定春节期间丙方享受12个日历天, 即春节前(农历1226305天,春节后(正月初一 ~初七)7天,免费粉煤灰、渣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粉煤灰、干渣销售为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

五、计量方式:粉煤灰、干渣装车后,应在乙方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运灰、运渣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主持招投标工作,并积极协调各方签订合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负责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丙方运输灰、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乙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丙方及时拉灰、渣。

 3、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结清货款或可能引起乙方胀库等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灰渣销售于第三方,且保留追究丙方责任的权利。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贰拾万(¥2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款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返还丙方(无利息)。若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未及时运输灰渣引起胀库(即灰渣溢出库外),乙方不退还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另外如有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2、丙方应根据乙方灰库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灰、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如遇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丙方必须确保粉煤灰、干渣运输车辆在乙方指定地点待命且保证能够运出200/天粉煤灰、干渣能力。

       3、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乙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苫盖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丙方负责将洒落在乙方厂区内的粉煤灰、干渣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

  4、丙方应听从乙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干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运输灰、渣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取得乙方同意,但不能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必须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冬供期间6小时,其它时期12小时)安排车辆拉运粉煤灰、干渣。如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拉运粉煤灰、干渣,乙方按照每延迟1小时,扣除500元的标准,对丙方进行处罚。因丙方延迟拉运粉煤灰、干渣,造成乙方灰渣库出现胀库现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5、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运输粉煤灰、干渣时,应听从乙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乙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6、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丙方自行处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乙方生产,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7、 在灰渣市场销售淡季时,丙方要主动积极拓展灰渣的使用渠道,不能依市场不景气为由降低灰渣外运量,若因此影响到乙方安全生产运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丙方责任。

 8、乙方因生产需要,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会在锅炉中添加石灰石和掺烧城市污水处理厂干污泥,有可能会导致粉煤灰和干渣的颜色、成分发生变化,丙方要充分了解乙方该项生产工艺并积极调查灰渣的使用渠道,不能因粉煤灰和干渣颜色、成分发生变化为理由,停止粉煤灰和干渣外运或调整价格。

   七、违约责任:

     1、丙方在进入乙方厂区内拉粉煤灰时如损坏乙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路灯,路牙,围墙等应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2、丙方运输灰渣时洒落的灰渣应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影响乙方文明生产时每次罚款伍佰元(¥500元)。

3、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第一次处罚壹万元(¥10000元),第二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4、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5、丙方如不能根据乙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灰、渣,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乙方安全生产或乙方利益的,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乙方灰库满溢等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丙方原因使乙方灰、渣不能及时外运,而引起灰、渣库胀库造成乙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丙方相关责任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因丙方原因导致粉煤灰、炉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乙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丙方相关责任。

3、如乙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三方协商决定。

4、如遇乙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三方协商决定。

5、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丙各执叁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存档壹份。

    十、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丙三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三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三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源、新能及东方分公司粉煤灰煤渣转让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东方粉煤灰化验单201901.pdf 附件:新能热电粉煤灰化验报告.PDF 附件:天源粉煤灰.pdf 附件:天源脱硫灰.pdf 附件:天源干炉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