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四次)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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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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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CJCJ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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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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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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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 2019年12月3日9:00起至2019年12月2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19年12月24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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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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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76座公交站台广告牌 |
3年 |
单块2000元/年 |
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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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一)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天都路-繁华大道)公交站台广告牌基本情况: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4m×1.5m=5.1㎡共132块,总面积673.2㎡,双面总面积为1346.4㎡。 (2)广告牌位置:*(无名站牌10座)、何祠堂、汇林园、汇林园、芙莲路、芙莲路、柏树郢、柏树郢、芙松路口、芙松路口、芙宝路口、芙宝路口、芙叠路口、芙叠路口、安医大二附院、安医大二附院、芙石路口、芙石路口、九溪江南园、九溪江南园、染坊郢、染坊郢、繁九路口、繁九路口等33座芙蓉路沿线公交站台。 (3)每座站台设4块广告牌,共132块广告牌。33块横头牌。 (4)转让合同签订日交付站台。 2.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翡翠路-清潭路)公交站台广告牌基本情况: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3m×1.4m=5.1㎡,共42块,总面积214.2㎡,双面总面积为428.4㎡。 (2)广告牌位置:河坝头、黄栗头、张团、张团、张湾、张湾、天锦路口、天锦路口、锦佛路口、锦佛路口、锦绣大道、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锦天路口、锦蓬路口、锦蓬路口、合锦路口、多伦多花园、多伦多花园、合工大新区、*(无名站牌),共21座锦绣大道沿线公交站台。 (3)每座站台设2块广告牌,共42块广告牌。21块横头牌。 (4)转让合同签订日交付站台。 3.始信路(繁华大道-云谷路)公交站台广告牌基本情况: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3m×1.4m=4.62㎡,共74块,总面积341.88㎡,双面总面积为683.76㎡。 (2)广告牌位置:范小郢、东湾、东湾、方郢、方郢、一六八中学、一六八中学、合肥学院新区、合肥学院新区、邬郢、邬郢、沈河、沈河、三十庙、三十庙、汤店、汤店、滨湖学院、滨湖学院、始紫路口、始紫路口、临湖社区,共22座始信路沿线公交站台。 (3)其中12座站台,每座站台设2块站台广告牌;其余10座站台,每座站台设5块广告牌,共74块广告牌。横头牌32块。 (4)转让合同签订日交付站台。 (二)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计248块广告牌。广告牌总面积的25%须用于发布公益广告,且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更换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其中,每一座公交站台广告位都需有一块面向快车道的画面发布公益广告。 (三)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计86块站台横头牌。横头牌只能用于发布线路指示图或公益广告,如需更换,更换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四)公告期内,如委托方增加相同道路的公交站台广告牌数量,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价格按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取。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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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须承诺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3.意向受让方具有广告经营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如不包含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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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一)现场踏勘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权对应资产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所列示的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二)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转让期间,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四)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受让方应在三日内修复。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五)受让方在制作安装站台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六)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制作发布,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委托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委托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由受让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市场同期价格,并经政府部门审计后予以支付。 (七)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八)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致使受让方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并将多收取的转让费用退还后,受让方需继续履行合同。 (九)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十)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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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途交付的公交站台广告牌第一期转让费用在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转让费用按照第一年截止日计算,后两年转让费用与前期交付的转让费用一并支付。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三年转让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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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除涉及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果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的,则确定为受让方;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底的顺序确定受让方,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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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不需要重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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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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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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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一次性报价 |
1.完成登记且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在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内进行报价。因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成功或保证金未及时查询,造成意向受让方无法参与竞价的,后果自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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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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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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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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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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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 注:本项目按所有广告牌成交总价计算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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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本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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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女士;联系电话:0551-63350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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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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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04(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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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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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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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①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网络一次性报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②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③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3年广告经营权转让。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承诺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1.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三年转让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二)合同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分三期按年支付,第一年的转让价款,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支付,后两年的转让价款,按照先付后使用的原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支付。中途交付的公交站台广告牌第一期转让价款在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按照第一年截止日计算,后两年转让价款与前期交付的公交站台转让价款一并支付。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费用,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帐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甲方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乙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转让期间,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三)乙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乙方应在三日内修复。乙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甲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四)乙方在制作安装站台广告时,应遵守甲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甲方的营运。
(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的比例按照经开区文明委(2014)8号文要求,公交车、公交车站等场所的公益广告要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制作发布,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甲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甲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由乙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市场同期价格,并经政府部门审计后予以支付。
(六)乙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七)在本合同约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致使乙方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并将多收取的转让费用退还后,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
第六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 的逾期违约金。
(三)如乙方转让价款支付拖欠时间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本次转让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三年转让总价款5%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 的违约金。
(五)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