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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19CLCJ0643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1911269:00起至2019121617:00止。

一、租赁标的情况

租赁标的

租赁期限

租赁底价

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

6

59.6万元

1.本项目标的位于凤台路与界首路交口东北角一、二层;所在层数:第一至第二层;结构:钢混;建筑面积:1242.38㎡;产权单位: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资产性质:集体资产;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中。

2.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30天(不含在租期内)。

3.该房屋标的按现状移交,房屋标的面积存在一定公摊,面积为估算面积。标的房屋内所有遗留物品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室内遗留垃圾等由承租人自行清理,费用自理。

租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租金支付: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金额,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第五、六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租金须提前3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前三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转账支付。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租赁用途要求

1.本项目仅限用于社区教育。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承租人须有办学许可证,且办学许可证中须有“社区教育”字样。

3.凡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查询地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租赁要求

租赁要求

1.意向承租人应在现场踏勘房屋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房屋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租赁期内房屋的日常维护(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上下水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5.承租人如因单方面原因租赁未满一年提前退租,须缴纳等价于两个月租金总和的违约金;如未满两年提前退租,须缴纳等价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建议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7.委托方不提供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发票。

8.承租人在租期内须无条件为产权单位提供党建、社区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场地、设施设备,且承担活动期间的水、电等相关全部费用,如因活动安排对经营造成影响,产权方及委托方不承担相关补偿责任,租期内承租人不得以此提出任何减免租金要求。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10.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5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租赁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办学许可证。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租赁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1217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7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租赁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265733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186622392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传真:0551-66223764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2019CLCJ0643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项目编号:2019CLCJ0643)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项目编号:2019CLCJ0643)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2019CLCJ0643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19CLCJ0643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租赁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1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确定后,委托方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新荷北苑13号楼101-106门面房屋租赁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合同附件2

担 保 书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已了解     (自然人/公司)与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你公司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     (自然人/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等同于合同总租金的连带担保责任,特此出具以你公司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向你公司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      (自然人/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不支付租金、不按期交还房屋等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本保证人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      (自然人/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数缴纳租金,你公司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要求付款。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公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之日起1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款项主动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划至你公司指定的帐户,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本保证人同意,在       (自然人/公司)变更名称、地址、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企业发生合并、分离、停业、撤消、解散、破产等情况下,本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本担保函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承租人将受本担保函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公司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租赁任何担保义务。

五、本担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        (自然人/公司)在房租已付清,合同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并将房屋交还我公司之日止六年后自动失效。

六、本担保函一式四份,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份,本保证人和      (自然人/公司)各一份。

 

保证人名称:(签字)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联系电话:

 

保证人身份证信息:

 

日期: 年      

 

被担保人名称 :                        

 

被保证人法定地址:

 

被保证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信息:

 

日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