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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项目公告(二次)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2018CJCJ0678

转让方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01199:00起至202021017:00止。

标的概况

标的名称: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商业楼委托运营权

标的位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其中滨河小区B1商业楼位于云谷路和青龙潭路交口西北侧;滨河小区B14商业楼位于紫石路和青龙潭路交口西南侧。标的均为新建建筑,以毛坯房移交,框架结构,商业用途,目前房屋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意向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证照,转让方予以协助。具体如下:

标的房产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交易保证金(万元)

运营期限(年)

单项底价(元/平方米·月)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首年综合运营底价(万元)

滨河小区B1商业楼

31775.27

第一至四层

38

10

6.50

247.8471

380.79

滨河小区B14商业楼

18463.4

第二至五层及部分六层

6.00

132.9365

注:1.测绘报告详见公告压缩文件。

2.本次运营区域按照实际交付建筑面积为准。

3.免费用装修期5个月,含在运营期限内。

报价要求

意向方按单项报价,且不得低于单项底价。

评审现场按照资格审查合格的意向方单项报价计算首年综合运营报价(首年综合运营报价=滨河小区B1商业楼单项报价×B1建筑面积×12个月+滨河小区B14商业楼单项报价×B14建筑面积×12个月),并依据首年综合运营报价排序,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运营用途要求

1.房屋性质均为商住,处于滨河小区住宅楼下,根据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不得在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中从事宾馆、旅馆;餐饮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沐浴服务业;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五金修配、加工等行业。

2.B1项目预留手扶电梯井,适合布局大型综合性超市、精品购物商场、电子商务、教育咨询、信息服务等业态。B14项目适合布局电子商务、宾馆服务,商务办公等业态。

3.受让方使用转让方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可经营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业态,特种经营的须向转让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意向方所经营的业态须自行向环评、食药监、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成立时间不晚于20141231日;

3.截至202011日,银行存款余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4.现有运营团队不少于10人;

5.具有正在履约的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单项业绩包含的商业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2)累计业绩包含的商业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3)截至资格审查日,合同签订时间在两年或两年以上。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运营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水电、电梯等现状进行重点了解,并主动向转让方咨询,就标的其他相关情况应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运营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权对应资产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二)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三)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委托运营合同》。

运营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12年(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含免租金装修期)的运营费用为成交价*实际移交面积*12;第34年的运营费用在第2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加5%,第56年运营费用在第4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加5%,第78年运营费用在第6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加5%,第910年运营费用在第8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加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前三个月综合运营费用总和,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运营费用一并转账支付。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各单项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交易保证金支付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商业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六)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为运营团队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须按下述形式之一提供: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扫描件);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扫描件);

3.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4.其他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七)正在履约的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均须提供:

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受让方与房屋产权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

2.房屋产权方出具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1)产权方证明材料须加盖产权方公章(产权方为自然人的,须签章),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运营时间不一致的,以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3)如该房产产权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供情况说明(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4)如意向受让方经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无需提供业绩合同及房屋产权方出具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02110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7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运营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交易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转让方处置。

其他说明

(一)转让方(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转让方关于本次运营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

5.运营期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项目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本项目将对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的业绩进行公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36732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186622392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标的方位(仅供参考,以实际踏勘为准)

B1外观图(仅供参考,以实际踏勘为准)

B14外观图(仅供参考,以实际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2018CJCJ067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项目编号:2018CJCJ067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委托运营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项目编号:2018CJCJ067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委托运营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

履约证明

 

兹有我方不动产位于       ,现由(意向受让方名称)运营管理,运营期自        日至        日止,经营业态包括    ,目前合同正在履约。

本证明有效期    天。

特此证明

 

附:运营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产权方(公章)

       


 

附件6

情况说明

(非“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七)注3所述情形的,可不提供)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位于(详细地址)房产的产权方。该处房产因         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

特此说明

 

产权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报价单封面

 

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2018CJCJ0678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8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2018CJCJ0678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单项报价

(人民币)

B1:小写:                   /平方米·月

B14:小写:                  /平方米·月

注:

1、最终单项报价不得低于单项底价,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如表中单项填写多个报价的,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5、首年综合运营报价=滨河小区B1商业楼单项报价×B1建筑面积×12个月+滨河小区B14商业楼单项报价×B14建筑面积×12个月。

6、评审时按照各意向方报价和上述公式,计算得出首年综合运营报价,并依据首年综合运营报价排序。


 

附件9

委托运营合同

招标人(甲方):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2018CJCJ06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等委托乙方运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运营标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运营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的标的位于B1B14项目,地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滨河小区,具体运营标的(以下简称运营标的、房屋)为:

1B1商业项目的一至四层商住门面: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和青龙潭路交口西北侧,框架结构,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约31775.27平方米。

2B14商业项目的二至五层(局部六层):位于紫石路和青龙潭路交口西南侧,框架结构,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约18463.4平方米。

以上全部为新建建筑,以毛坯房移交,目前房屋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乙方须自行办理相关营业证照,甲方予以协助。

2.房产使用用途:商业

第二条:运营期限

运营期限共   年,暂定自年月日起(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交接时间为准),至年月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潢期5个月(含在运营期10年内)(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按照不动产面积预测报告所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运营标的共计    平方米,依据中标单价  /月·平方米计算,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递增情况:12年(12个月为一个单位年)的运营费用为中标价,第3年起,每2年运营费用均在前两年运营费用标准基础上增加5。运营期限内运营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2.如不动产面积实测报告数据与预测报告数据不一致的,按照最终的不动产实测报告数据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依据中标单价计算运营费用,多退少补。

3.运营费用每季度(即一个周期)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费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单位: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账号:1022001021000255426)。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元(3个月运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单位: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账号:1022001021000002369,备注用途: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运营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双方应于5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顺延,约定的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现状交付房屋,《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需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运营期限届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方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及政府部门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届满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运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3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运营期内,乙方需与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单价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单价执行。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居住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室外广场未经主管部门及甲方批准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承租的配套商业楼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运营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承租的配套商业楼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乙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房屋及时交还甲方,同时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房屋征收等单位对于乙方投入后的房屋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营费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其他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格计算三个月运营费大写: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格计算三个月运营费大写: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中标价格计算的三个月运营费用大写: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按中标价格计算的三个月运营费用的违约金大写:元,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中标价格所计算的半年期应缴运营费用的日万分之三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中标价格所计算的半年期应缴运营费用的日万分之三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在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1.运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甲方在运营期满1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运营期满1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委托运营,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竞标;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2.运营期限届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10日内将资产交还转让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 乙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得经营殡葬、殡仪等相关行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食监、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2.如乙方拖欠运营费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等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运营期合同签订之日3个月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纳税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

4.乙方在运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如未能在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视为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已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开始计算运营费用;且乙方应按中标价格所计算的半年期运营费用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运营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

附件:运营房产房屋测绘明细表及平面图

 

甲方(章):乙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备注:本合同的约定如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需求的约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需求的约定为准。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经开区滨河小区B1B14两处商业楼商业委托运营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时间:                            时间:     

 

 

 

附件:测绘报告.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