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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081

转让方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04209:00起至2020511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免租金装修期

首年转让底价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

6

3个月(含在转让期内)

300万元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标的位置:长临河服务区位于S227店忠路与合福高铁交口北(S227线K10+920处);杨店服务区位于G329中心桩号K25+700G329合相路与县道X029交口,杨店乡向阳村境内。

标的概况:

1.长临河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规划为二级加油站,其中加油站房为一层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功能主要是营业厅、办公室、管理室、库房;罩棚投影面积约1300平方米;站内设置四枪四油品潜油泵加油机四台。

2.长临河服务区综合楼+设备房:综合楼共三层,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一层约1300平方米,二层约1200平方米,三层约1000平方米。设备房为一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功能包括汽车修理间、配电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

3.杨店综合楼+设备房: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其中一层约1300平方米,二层约1100平方米,三层约1100平方米,设备房为一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48平方米,功能包括汽车修理间、配电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

本次转让标的均有土地证,无房地产权证,转让方承诺无权属纠纷。

标的资产清单、效果图、安全管理协议及服务经营管理考核办法等详见附件。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无递增。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如受让方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在接到转让方发出的催缴函十五日后还(仍)未付清运营费用的,视同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有权利指定内部设定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给受让方,且不影响双方权利和责任。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不足部分,受让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如逾期不补的,转让方可扣除剩余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

转让

用途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服务区综合楼实际用途用于餐饮、便利店、小商品、住宿、培训等。意向受让方的业态布局规划,须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服务区加油站范围用途: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零售及相关经营业务。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营业范围含“汽油”、“柴油”、“日用百货”及“食品”字样。

3.在合肥地区(含四县一市)具有(不包括租赁)单体不小于1万立方米的自有油库。

4.在合肥地区(含四县一市)具有自主经营的加油站网点不少于20座。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后的一年内,完成综合楼的运营面积50%以上并正常运营,两年后达到70%以上并正常运营。

3.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移交清单》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加油站相关证照的办理并对外运营。

4.经营期内转让方对该转让标的一切经营内容有监管的权利。受让方接受转让方的监督管理考核,对违反或未达到转让方要求的,转让方有权依据合同细则扣除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

5.受让方在承包期限内须免费提供服务区基本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开水供应、公共网络和如厕。

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30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分公司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消防部门出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持(不包括租赁)的单体不小于1万立方米油库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意向受让方自主经营的加油站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7.意向受让方为分公司的,须提交其总公司的授权材料(格式自拟)。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0512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20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首月转让费用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27200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920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2020BFFCJ0008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0BFFCJ00081)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0BFFCJ00081)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以下内容:

运营管理要求

1)费用约定

①用水说明:本次转让的区域内(含公共部分)所有用水费用以及正常的水损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用水确认单的5个工作日内,将水费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用电说明:本次转让的区域内(含公共部分)所有用电费用以及正常的电损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用电确认单的5个工作日内,将电费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如因受让方逾期不缴纳用水、电费用,所造成的停电停水期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如需安装水、电分表,须经转让方同意,方可安装和使用。

本次转让区内(含公共部分)的供电、供水管理均由转让方负责。如遇停电,发电机发电将优先保证服务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含柴油费用)。受让方应妥善处理相关经营工作,若造成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区内(含公共部分)所有供电、供水由受让方负责管理维护,配电房、发电机房日常管理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负责维护改造。

②运营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房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转让费用(含装修期)/年÷365天×实际天数。因受让方经营业态不符合政府要求造成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除此之外,受让方不得无故要求减免转让价款。

③自移交之日起,受让方承担杨店、长临河服务区内所有物业管理职责,包括车辆疏导、安全保卫、垃圾清理及清运、易耗品的维修,所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④租金起算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⑤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逾期三十天不缴纳转让金、水电等任一项费用,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合同到期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财物返还移交义务和结清所有运营相关费用,转让方可向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让方应当承担转让方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⑥因杨店服务区设有光伏发电,转让方根据光伏发电计量表+市电使用计量总表进行分摊,确认受让方须缴纳的电费,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用电确认单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电费以转账的方式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光伏发电所有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与受让方无关。

2)安全要求

①运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材。受让方须确保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转让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或扣除履约保证金权利。在合同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受让方承担。

②运营期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要求从事运营管理工作,不得出现无证经营和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要求行为,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③运营期内,所有转让区域(含公共部分)的安全主题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④受让方须提交针对消防、食品等安全应急预案至转让方处备案。

3)转租转让要求

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转让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第三人的义务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承担。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转让方允许并备案。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转让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转让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装修改造约定与收回

①运营期内,受让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须书面报转让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②合同到期后,受让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在一周内将受让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搬离,逾期未搬离的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承担。

③受让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转让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转让方。

④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转让方收回房屋。

5)经营要求

①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内从事任何违法行为,转让方有权利检查受让方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转让方保留举报至主管部门或扣除履约保证金50%的权利。

②受让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

③运营期内,如转让方需要,受让方须提供综合楼一楼不超过50的区域供转让方用于宣传、展示和提供。

④转让方有服务区经营监管的权利,对经营具体情况有知情权。

⑤经营期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详见《服务区经营管理考核办法》),接受考核结果,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约定

①受让方负责(杨店服务区除加油站设施之外,长临河服务区)内的车辆疏导、安全保卫、卫生清扫、景观绿化的养护等。

②本次转让的区域内所有用水、电费用以及正常的水损、电损(含发电机的柴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以转让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如遇停电,发电机发电将优先保证服务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受让方应妥善处理相关经营工作,若造成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③受让方须遵循统一的物业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转让方的监督检查;在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转让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④运营期内,受让方承担垃圾清运、门前三包、公共区域水电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

⑤运营期内,受让方有责任维保和定期报检电梯、中央空调、污水、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确保安全使用。如因受让方使用不当产生维修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⑥运营期内,物业管理人员须24小时在岗,且在岗人员不得低于2人。节假日、春运期间根据转让方要求实时增加物业人员,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⑦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降低服务区公共部分的服务标准,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转让方依据《服务区经营管理考核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2020BFFCJ00081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081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经营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转让标的物

本转让合同标的物长临河服务区位于S227店忠路与合福高铁交口北(S227线K10+920处),杨店服务区位于G329中心桩号K25+700G329合相路与县道X029交口,杨店乡向阳村境内。(以下称“转让区域”)的全部资产的6年使用权及以此形成的经营权:

1.1长临河服务区加油站:加油站规划为二级加油站,其中加油站房为一层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功能主要是营业厅、办公室、管理室、库房;罩棚投影面积约1300平方米;站内设置44油品潜油泵加油机4台。

1.2长临河服务区综合楼+设备房:综合楼共三层,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一层约1300平方米,二层约1200平方米,三层约1000平方米。设备房为一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功能包括汽车修理间、配电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

1.3杨店综合楼+设备房:为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其中一层约1300平方米,二层约1100平方米,可三层约1100平方米,设备房为一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约348平方米,功能包括汽车修理间、配电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

以上资产明细详见 “资产移交清单”(见附件);

2 . 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六年,暂定自      日始至      日止。(具体起算时间以资产移交清单签订日为准)

3 .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如乙方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补齐。

3.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 .转让金标准、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经营权年转让金为人民币:      元。其中第一、四季度转让金分别为年转让金额的30%,即    元;第二、三季度转让金分别为年转让金额的20%,即    元。

4.2 乙方将转让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函告通知乙方。

4.3 双方按照《资产移交清单》上载明的资产进行正式移交,上述全部移交给乙方之日后起3个月后起算转让金。转让金每 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转让金应在上一个使用期结束10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4.4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下称资源开发分公司)系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发票为增值税发票由资源开发分公司开具。

5.转让标的交付

5.1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服务区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移交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6 装修改造

6.1 转让标的在转让期间内,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2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3 在服务区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乙方如需在服务区内安装水、电分表,须经甲方同意且水表、电表品牌选择须在甲方指定的数字表品牌中选取(数字电表品牌:华立、上海、上海人民;数字水表品牌:宁波NB、三川、瑞光),方可安装和经甲方验收后使用。

7 标的物收回

7.1 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7.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8.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的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8.3 甲方对该转让标的所包括的一切经营内容有监管的权利。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管与考核。

8.4 甲方按现状提供转让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5 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6 甲方应保证转让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7甲方承担为保障共同经营环境而进行的综合协调工作(不包括乙方经营管理协调费用等)。

9、乙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9.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受让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9.7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9.8对乙方的运营要求

9.8.1运营期内,因乙方管理失当造成甲方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扣除乙方全额履约保证金,如涉及到罚金类由乙方承担。

9.8.2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的服务区进行日常监管,考核频次与管理要求见《服务区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运营期内,乙方不得降低服务区公共部分的服务标准,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依据《服务区经营管理考核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9.8.3在经营期间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除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或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上述处罚不免除乙方须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整改的义务。
    9.8.4
乙方负责本次转让区域内的物业及公益部分的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乙方须做好对进入服务区内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免费停车、免费如厕、免费开水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在经营经营活动中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运营期内,
物业管理人员须24小时在岗,且在岗人员不得低于2人。节假日、春运期间根据甲方要求实时增加物业人员,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9.8.5
乙方负责保证服务区经营布局合理,商业氛围浓厚,实行品牌化经营管理,各种证照齐全。

    9.8.6除甲方要求对食堂后厨、汽修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外,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进行装潢,并根据乙方自身经营需要对设备进行完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9.8.7乙方负责转让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维修、电梯空调、污水、消防、监控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转让区域内设置广告牌等经营性设施。

9.8.8乙方在经营期内其室内外环境卫生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并创建公路服务窗口形象。甲方行使文明服务和卫生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符合标准要求。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落实整改且整改经费由乙方承担。
    9.8.9
乙方在经营期内,负责做好服务区内污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放和处理等环保工作,做到排污达标,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合同的解除

10.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 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受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受让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受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4.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4.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0.5.1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10.5.2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金达 30 日的。

10.5.3 欠缴各项费用达( 50   元)的。

10.5.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0.5.5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10.5.6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2 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0   元)。

11.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2  乙方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  元)。

1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 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转让期总租金的   30 %

12.4 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 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6 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12.7 乙方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补齐部分履约保证金的3‰的违约金。

13 安全责任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转让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转让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4.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14.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11份,其中甲方执5份,乙方执 5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

 

 

 

(以下签字页)

 

转让方:                         受让方;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杨店综合楼、长临河服务区经营权转让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