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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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CFCJ0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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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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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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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0年1月23日9:00始至2020年2月17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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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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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首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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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 |
地下负一、负二层及裙楼(1—4层) |
框架 |
约19208 |
6 |
1060.3358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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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与庐阳区的交界处,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向。 2.标的权属情况:土地证(有)、房屋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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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 商业。主要以餐饮、超市、零售及生活配套等服务业为主。同时符合新交通大厦整体档次及形象要求。严禁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居民生活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业态(业态设置建议见附表)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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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实际租金(考虑免费用期限)均为成交价/12*9,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首年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第六年租赁期满日提前6个月,若承租人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由承租人提出续期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续约4年,并另行签订续约合同。续约后第一个、第二个合同续约期(即第七年、第八年)租金均在第六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九年、第十年租金均在第八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如承租人未在租赁期满日提前6个月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则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权利,期满后承租人须在委托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标的房产归还手续。 2. 免费用期限如下: (1)装修期:本项目给予装修期300日历天(不含在租赁期内),自委托方移交标的物满300日历天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出租期限,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总水源、总电源的接入、满足消防建审意见的风水电配套装修施工、施工手续、招商、小商户装修及二次消防报批等一切开业前筹备和手续办理时间,但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水电及其他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商业经营培育期:本项目给予商业经营培育期6个月(含在租赁期内),分别在第一年前3个月及第二年前3个月。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租赁期第6年的前6个月租金总和,承租人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向委托方提供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租赁期满如承租人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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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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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 具有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商业综合体运营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商业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或招商服务或委托经营管理业绩,且该业绩对应的商业地产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米或总体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米; (2)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商业项目开发经营或招商服务或委托经营管理业绩,且该业绩对应的城市轨道交通商业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米或总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米;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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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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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本标的物预计移交时间为2020年12月,其正式移交时间委托方有权根据竣工验收进度进行确定。 2. 承租人须接受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本次标的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面积测绘报告为准。测绘报告面积与本列示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测绘报告列明面积-19208㎡)的绝对值*100%/19208㎡】在3%以内(含3%),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按绝对值超出3%部分调整第一年租金【结算依据: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成交价】,其余年限租金也随之调整。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下沉广场、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本项目正常运营以后,如因轨道交通运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与本标的物有关联的交通层通道或出入口部分,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面积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当年增加或减少部分年结算金额=当年年租金/19208*增加或减少面积)。 4.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及时缴纳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首期租金,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承租人未及时结清应付款项导致增加委托方重新招租的各项开支,由该承租人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5.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承租人须向委托方缴纳所收承租费2倍的违约金,或将该租赁场地内的设施设备(不论该设施设备是委托方投资或是承租人投资)对外实施抵押、担保等,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6. 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内日常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等工作,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空调费、通讯费(含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空调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具体以委托方核定的数据为准。) 7.标的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委托方。 8.合同签订后30天内,承租人须提供整体策划管理方案(含装修施工方案、运营管理方案)报委托方备案,且租赁场地内因装修、改造等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施工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人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 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委托方不提供办公用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12.地下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3.租赁期内,经营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内的委托方移交设施设备、承租人自行采购的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非承租人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4.租赁期内,场地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配合。 15.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6.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环保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向委托方申请开业。 17.承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包括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出承租人与委托方的租赁期限,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须将所有与本租赁场地有关的合同提交委托方备案。 18.本标的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项目物业范围内公共区域绿化养护、道路维修、卫生清洁、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以及无法切割的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和维修等应交费用,委托方有权采用按面积占比方式分摊后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委托方提供的分摊比例和结算单据为准。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承租方原因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本标的物裙楼商业负二层与地铁大东门站交通层相连,其连接出入口开通时间委托方有权根据交通层建设进度进行确定且不作为本次项目合同的履约内容。 2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2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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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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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承租底价)确定承租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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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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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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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承租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业绩证明:本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正在履约的或已完成的均可。 (1)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经营权承租合同),若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租赁公告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体量或服务期限等),应另附业绩合同甲方证明资料(须加盖该业绩合同甲方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若意向承租方经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意向承租方与各业态经营主体签订的经营权承租或租赁合同,无须提供业绩合同。如该房产产权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供业主证明。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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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0年2月18 日 10 : 00 -- 10 :30 (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3 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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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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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资格审查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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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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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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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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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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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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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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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左 工;联系电话:0551-62662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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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 681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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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龚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82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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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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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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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效果图(主楼及裙楼)
图三: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表:业态建议
序号 |
楼层 |
业态建议 |
备注 |
1 |
地下二层 |
美食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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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下一层 |
精致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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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上一层 |
配套轻餐,主题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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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上二层 |
商业零售、社区生活配套等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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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上三层 |
社区生活配套等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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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上四层 |
文化沙龙、配套轻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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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编号:2019CFCJ0752)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19CFCJ0752)的意向承租人登记、竞价、资格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19CFCJ0752)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承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承租人,及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编号:2019CFCJ0752)
报价单
意向承租方名称:
意向承租方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 |
项目编号 |
2019CFCJ0752 |
意向承租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首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合同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第1条、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轨道交通经营环境下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2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2.1 本合同及其附件;
2.2 成交确认书;
2.3 交付通知书;
2.4 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2.5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为准。
第3条、 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3.1 新交通大厦(暂定名)位于合肥瑶海区与庐阳区的交界处,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南向,与地铁1、2号线大东门换乘站衔接。租赁标的物为该项目商业部分:地下负一、负二层及裙楼(1—4层),建筑面积合计约19208平方米(图测面积,最终以测绘报告为准)。
第4条、租赁期限及续约条款
4.1 首次租赁年限为6年。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甲方移交标的物满300日历天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出租期限(即装修免租期300天),六年租赁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以续约4年(续约条款见4.2)。
4.2 续约条款,乙方需本合同租赁期满日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续约,双方另行签订续约合同。续约后第一个合同续约期(即第七年)的租金价格,以本合同第六年的价格标准上幅5%后为准,第八年与第七年租金相同。第九年的租金价格,以第八年的价格标准上幅5%后为准,第十年与第九年租金相同。
续约条件如下:
4.2.1 合同生效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每次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4.2.2 经甲方相关审核流程批准;
4.2.3 合同期内无其他违约情况发生。
4.3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日提前6个月向甲方发出续约书面申请,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利,本合同期满后终止,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物业交还手续。
第5条、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租金:首年年租金成交价元(大写:),商业经营总培育期6个月(含在租赁期内),分别在第一合同年及第二合同年的前3个月免租,即第一、二年实际租金(考虑免租期后)均为成交价/12*9,第三年、第四年租金在成交价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第六年租金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即:
租赁期限 |
年递增率 |
实际租金金额(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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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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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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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合同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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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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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合同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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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租金支付时间:按“先付后用”原则,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首期6个月的租金(包含3个月免租),合计元(大写:)。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须在上期租金的租赁期届满前20天,预付下期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票据。
5.3 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0日内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合计元(大写:)。(租赁期第六年度六个月租金)
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函均可,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5.4 其他:乙方须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场地交付条件、交付面积及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因轨道交通运营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与本标的物有关联的交通层通道或出入口部分,乙方须无条件接受,面积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当年增或减部分年结算金额=当年年租金/租赁面积(19208㎡)*增或减面积)。
5.5 公共事业费
5.5.1 租赁场地在合同履约期间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2 租赁场地的水、电、制冷、采暖等为有偿使用,甲方代收代缴,能用计量表计量的部分按照表数参照政府管理规定收取,不能用计量表计量的部分按面积分摊并参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5.5.3 标的物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5.5.4 网络通讯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及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5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6条、场地交付标准及装修管理
6.1 租赁场地按现状标准办理移交(移交时双方签订交付清单)。
6.1.1场地移交范围以红线范围为准(移交时提供)。
6.1.2交付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现场签收确认或书面送达本合同14.1确认的地址)为准,如乙方认为该物业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在7日内提交书面文件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7日内对异议部分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双方再另行确认交付时间。如逾期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日期作为交付日。
6.2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总水源、总电源的接入、满足消防建审意见的风水电配套,装修施工、施工手续、装修、招商、小商户装修及二次消防报批等一切开业前筹备和手续办理时间,自甲、乙双方确认的《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开始计算装修期。装修期不计租金,不包含在租赁期内,且不因乙方实际装修时间进行调整。装修期结束即开始计租赁期限。
6.3 装修保证金:进场装修前一次交付装修保证金 100000.00元。装修结束乙方在结清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应交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装修不当造成的损害赔偿),剩余保证金甲方将无息返还至乙方帐户,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6.4 乙方在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施工前,须取得消防、建设、环保、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装修设计施工方案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甲方的备案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5 乙方为满足商场经营需要,自行对租赁场地进行的整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等,所实施的一切装修装饰施工行为,乙方须自行办理相关政府单位报审报验手续,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供电、给排水的接驳位置的确定由乙方按现场实际接驳情况及乙方向供电部门及市政单位批复审核位置接入。
6.6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乙方必须提供整体策划管理方案(含装修施工方案、运营管理方案)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若乙方拒绝调整,参照11.5.8处理。甲方的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7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符合相关施工管理条例。施工期间做好安全防护,不得将施工材料存放于租赁范围之外的区域,施工结束后不得遗弃施工垃圾、废弃物等在现场。
6.8 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6.9 装修完毕后,乙方须在经消防、环保等单位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后,相关批复文件报甲方备案,且向甲方提出开业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开业。
6.10乙方须在装修期结束日之次日正式对外营业,若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对外营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整改,乙方的租金与租期照常起算,若营业延迟程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11乙方装修施工开展之前应将开业时间节点书面报送甲方,并严格遵守该时间节点。
6.12 租赁期限、装修期均以甲方的《交付通知书》为计算依据,装修期内的使用的电、水、卫生等一切费用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 经营要求
7.1乙方与入驻商户签定的合同必须明确项目的定位、经营的品牌及经营的期限等,且必须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同时乙方对入驻商户有统一规划、有序管理、安全监管等义务。
7.2若乙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乙方的分、子公司管理,则该委托行为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租赁承租和变更,也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权利和义务,乙方仍将对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负完全责任。除乙方分、子公司外,不得承租或委托给第三方,若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7.4 在租赁期内,本租赁场地由乙方负责招商,且所有乙方或其分、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包括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合同)应在签署后的7日内提交甲方备案。乙方负责对外招商签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租赁期限,否则相关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如果乙方或入驻商户违法经营导致甲方承担或被追究责任的,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已承担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7.6 乙方应加强经营过程管理,保持良好商业形象和氛围,乙方在本租赁场地内进行商业活动(展览、宣传等)不得影响或妨碍消防通道以及应急通道的正常使用,同时上述方案实施前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甲方的同意,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7乙方在进行各类与甲方信息相关的宣传、推广、广告发布等行为前,须将所有文案、样稿、样片送达甲方备案,甲方有否决的最终权利。送达甲方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8乙方承诺其具体经营或使用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范围之内。
7.9乙方负责租赁场地和出入口的使用和管理,同时对租赁场地内的广告进行使用和管理,发布的广告内容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乙方负全部责任。
7.10 本租赁场地的商场名称的确定及注册须经甲方同意,且甲方拥有无偿使用权。
7.11 租赁场地内乙方经营的业态主要以餐饮、超市、商业零售、生活配套等服务业为主,不得与商业定位不符,且所有进驻商场内的品牌合同均需报甲方备案,同时对新交通大厦形象有不利影响的业态,甲方有权否决。
7.12 严禁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业态。
7.13 严禁经营影响地铁运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业态。
第8条、收款账户
8.1 履约保证金账户
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交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户:
8.2租金账户
本合同规定的租金交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户:
如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和义务
9.1.1 甲方保证拥有该租赁场地的合法出租权;
9.1.2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租赁场地阶段性停业,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连续停业超过半天以上(6小时及以上)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停业期间的租金(从下期租金中予以抵扣),不承担因停业造成的损失,连续停业超过10天以上的,租赁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进行顺延。如乙方有需要,甲方可配合乙方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相关事宜。停业期间租赁场地内产生的公共事业费须由乙方正常缴纳。
9.1.3 甲方只负责在移交后提供相关现有办证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装修及施工需具备的报建、质监、安监、消防等一切行政手续并承担费用。
9.1.4 甲方保留随时进入乙方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若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相关检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
9.1.5 在承租期届满前6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经营单位展示租赁场地以及对租赁场地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9.1.6 本标的物裙楼商业负二层与地铁大东门站交通层相连,其连接出入口开通时间甲方有权根据交通层建设进度进行确定且不作为本次合同的履约内容。
9.1.7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9.2 乙方权利和义务
9.2.1 乙方经营中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乙方对经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全责。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2.2 乙方应确保正式营业前,办妥必要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手续,保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公共事业费用,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费。
9.2.4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包含“合肥地铁”及LOGO等字样),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形象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用途。
9.2.5 乙方应定期与甲方保持有效沟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报表等资料,使甲方及时准确地了解乙方实际经营状况。
9.2.6 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
9.2.7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场地内装修、经营安全、保安、消防、卫生、应急用电等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其管理行为进行抽查。
9.2.8 严禁乙方存放会产生噪音油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及法律法规不允许的物品。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场地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不得影响地铁正常运营。
9.2.9 在租赁期内,乙方对自身经营安全负全责,自行负责购买与经营相关的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乙方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2.10 乙方在装修和租赁期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运营管理、装修管理办法及租赁场地日常管理办法,确保没有安全隐患。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进行日常运营及安全检查工作,对于甲方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应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要求无条件及时整改到位。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或甲方任一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公共设备用房的管理。
9.2.11设施设备维修
9.2.11.1甲方移交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详见移交时双方签订的交付清单),乙方负责日常维保管理且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甲方移交的设施设备外,若因乙方经营需要增加的设施设备,须报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采购,并由乙方负责设施设备的维保管理。租赁期满后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移交时乙方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且无偿交付甲方使用。
9.2.11.2租赁场地内的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保,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配合。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人为破坏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11.3 本标的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本项目大物业范围内公共区域绿化养护、道路维修、卫生清洁、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以及无法切割的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保和维修等应交费用,甲方有权采用按面积占比方式分摊后由乙方承担,具体以甲方提供的分摊比例和结算单据为准。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12 租赁场地的装修范围须与乙方租赁场地的经营范围以及管理界面保持一致。
9.2.13 租赁场地内涉及的所有出入口防火(盗)门、出入口处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乙方自行采购设置,不得影响地铁车站及连接物业的正常运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9.2.14 租赁场地内连接车站站厅的出入口开放时间须在地铁营运时间范围之内,并严格按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9.2.15 如甲方有客流通行及疏散的需求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客流及疏散造成影响,乙方须无条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2.16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10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 本合同的变更、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10.2 合同解除
10.2.1 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120天(含12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违约责任参照第11.5条。
10.2.2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
10.3 由于以下原因,合同即终止:
10.3.1 任一当事方面临破产或解散的处境而无力继续履行合同。
10.3.2 出现本合同第12条所述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10.3.3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甲方解除合同的;
10.3.4 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可不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
10.4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送达了提前终止或自然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即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10.5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就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其逾期金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1.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公共事业费,否则因乙方延迟支付公共事业费用导致需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款、违约金、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造成商场正常经营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新交通大厦的相关能源供应、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因此涉及案件纠纷等情况)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停业公共服务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乙方未缴纳水、电、制冷、采暖等费用造成停水停电或停止能源供应后对甲方造成的经营损失)。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本项目所在地为商业部分(不含写字楼部分)供应水、电、制冷、采暖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公共事业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制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11.3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11.4 乙方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承重和主体结构。如需改变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乙方应在施工前将调整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且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修复责任或恢复原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如果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不足抵扣甲方损失,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损失。
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并有权就因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11.5.1 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11.5.2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以停业处罚。
11.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擅自对所租场地的承重和主体结构改造装修,或擅自改变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11.5.4 乙方逾期支付甲方的租金及公共事业费及应交费用,所欠费用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
11.5.5 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的,连续整体停业、歇业超过7天以上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11.5.6 乙方在对外招商时签订的租赁期限超出本合同租赁期限。
11.5.7 在租赁场地内,乙方擅自超出合同规定的租赁范围,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11.5.8 乙方在租赁期内,若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甲方有权向乙方开具整改通知单。单年度收到甲方开出的同一违约条款“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11.5.9 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引起各方(如客户、住宅区住户、政府职能部门等)投诉且年投诉量达到8次以上。
11.5.10 乙方擅自将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整体转租、承租、转借、调换等任何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
11.5.11 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12条、免责条款
12.1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乙双方或单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2 甲方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强制规定、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2.1禁止该租赁场地作为商业经营导致本合同终止;
12.2.2书面明确新交通大厦(暂定名)不能办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导致本合同终止;
12.2.3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
12.3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车站改造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或调整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如发生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短期无法正常营业的,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停止营业时间,甲方扣除乙方该实际停业期间的租金,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乙方予以同意。
12.5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在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漏水、触电、失窃及遭受破坏的,其他超过甲方管辖范围内(如停电、限电、停水等)或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甲方不向乙方及其任何关联方承担任何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2.6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12.7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13条、物业返还
13.1 无论何种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时全面清场,与甲方办理租赁场地交还手续,按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并按甲方要求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甲方,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乙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3.2 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尚未缴清的款项。清场结束,经双方交接确认后,甲方按本合同所约定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充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予以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差额部分。
13.3 清场时,乙方须保持和维护承租场地及其设施现状,不得拆除、破坏消防、水电、防火卷帘等所有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良好。
13.4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赔。
13.5 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承租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13.6 如乙方逾期交还租赁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乙方逾期30天仍未将租赁场地返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14条 通知及送达
14.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4.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4.2.1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4.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4.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有效送达;
14.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4.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4.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5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16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6.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承租。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租人确定后,委托方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裙楼商业租赁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