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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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0BFFCJ0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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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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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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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0年6月18日9:00始至2020年7月6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6月18日9:00时始至2020年7月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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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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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主要分布在合肥市望江西路国风塑业厂区内,主要包括房屋建(构)筑物、管道及沟槽、机器设备等。具体情况见本公告电子附件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报价时应作充分考虑,理性报价 。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同致信德评报字(2019)第050012号《资产报告书》,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53.98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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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底价 |
353.9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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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成交后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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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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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具有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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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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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转让标的包括拆除权以及拆除资产的残余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现场踏勘为准。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并按委托方要求签署现场勘察表(格式见公告附件),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 受让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在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内进场进行拆除、搬运,不得私自到未交付现场干扰委托方作业,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为保证厂区搬迁及时完成,遇到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协调和决定。具体进场施工时间由委托方通知受让方,受让方须按委托方要求分批施工。委托方预计于2021年1月向受让方移交报废机器设备;预计于2021年2月通知受让方进场施工拆除望江路厂区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及其他辅房、设备、管网沟槽等(工期限50天),受让方移交委托方时须达到净地交付的标准。以上为预计时间,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移交时间和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以委托方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方调整成交价格。 4.受让方须自行自费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受让方负责清运标的物范围内的全部物体,相关拆运工作和费用及拆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拆运后,受让方需将垃圾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 5.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意向受让方须承诺:(1)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受让方实际交付委托方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至受让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7.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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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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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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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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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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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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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
登记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登记地点: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登记时应携带: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意向受让方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6.意向受让方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现场勘察表(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并签章)。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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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ahggzyjy.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为10000元或其整数倍。 4.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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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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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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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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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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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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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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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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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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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部长,联系电话:177560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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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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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 0551-6622329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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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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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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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项目(编号:2020BFFCJ00232)的意向受让方登记、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项目(编号:2020BFFCJ00232)所提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交易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诺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项目(编号:2020BFFCJ00232)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1)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我方将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我方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我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我方实际交付委托方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我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至我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现场勘察表
项目名称: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项目编号:2020BFFCJ00232
序号 |
踏勘项目 |
具体内容及表述 |
是否清楚无异议 |
1 |
标的位置 |
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及物资等所处位置或存放位置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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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标的范围及面积 |
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及面积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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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的体积、数量及规格型号 |
待拆除设备设施体积、数量以及规格型号等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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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混合区域的有关区分 |
存在待拆和不拆的混合办公、生产区域的具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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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蔽工程部分 |
属于无法现场勘察的隐蔽工程的设施设备等出现不一致的,不调整成交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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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需要现场勘察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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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签章: 意向受让方签章:
2020年 月 日
注:本表可另行自制清单作为其附件。
附件6: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主要分布在国风塑业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厂区内,主要包括房屋建(构)筑物、管道及沟槽、机器设备等。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9)第050012号《资产报告书》。
2、上述转让标的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充分察看并了解了标的的质量、数量等实际状况,对标的的材料和规格等有完整、准确的认识,完全认可标的现状。
第二条 转让价款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付款期限
乙方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况下,该笔保证金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资产的交付
1、拆除标的如合同第一条所述,以资产评估明细表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明细表中的相关数量仅供参考,如拆除标的实物与评估明细表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面积、数量及质量等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并由甲方通知进场施工。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预计于2021年1月向乙方移交报废机器设备;甲方预计于2021年2月通知乙方进场施工拆除望江路厂区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及其他辅房、设备、管网沟槽等(工期限50天),乙方移交甲方时须达到净地交付的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第七条验收标准相关条款)。以上为预计时间,仅供参考,具体资产移交时间和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调整成交价格。
第六条 拆除及清运
1、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和场所进行拆除、搬运,不得私自到未交付现场干扰甲方作业,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
2、乙方应在进场时向甲方提供书面施工方案(含项目进度计划表)。
3、为保证厂区搬迁及时完成,如遇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乙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协调和决定。
4、拆卸、装运过程中所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能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水电,但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拆除过程中,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为除绿化和围墙外,拆除范围内地上无杆线,场地无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至自然标高、基本平整、围墙封闭;改造和清理地下通道、管线、暗渠(涵)等设施。确保标的范围内地块无严重污染源及其它障碍物。
第八条 重要承诺
1、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
2、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乙方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乙方所委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
3、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
4、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甲方实际交付乙方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至乙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应及时交付拆除标的,否则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本合同的,每延迟一天按照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甲方逾期10天未交付拆除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乙方逾期10天未实际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出现上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履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向履约方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0%的惩罚性违约金,二者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高者为准。
5、以上乙方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甲方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的营业执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留存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委托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安全管理协议书
项目单位(甲方):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此安全协议,共同遵守。
二、工程项目名称、范围和区域界定:
1.项目名称: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2.项目范围: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西路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
三、安全总则: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4.贯彻先签合同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
5.贯彻开工前先完成技术交底的原则。
6.双方应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的规定和制度,协议期间若遇原有法令修改,以及新生效法规,则随时执行。
四、协议期限:
自项目进场施工到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确认乙方承包的工程与其资质相符合。
2.甲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根据工程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详细向乙方说明本工程项目施工日期、要求、危险因素、安全风险等。
3.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要求。
4.施工期间,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消防等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5.当乙方出现安全施工严重失控情况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做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清退出场的决定。
6.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停工整顿: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
(4)重复发生相同性质恶劣的事故;
(5)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6)存在“三违行为”多次不听从劝告的;
(7)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中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合格。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乙方必须编制项目安全作业指导书和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必须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2、签订《转让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后,乙方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乙方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安全防护措施得力,否则将不得开工作业;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所有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加强施工安全检查,注重“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工程预留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基坑口临边)的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全责。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从事特种作业,乙方擅自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后果自负。
8、乙方自备施工机械、工具,应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9、不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随便私接(乱接)电源线(临时线)、自来水,如因施工需要,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乙方不得使用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如心脏病、高血压、哮喘性支气管炎、癫痫病等)进入甲方进行施工作业,如乙方使用以上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甲方查出的施工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对甲方查出的违章行为,在接受甲方处理的同时,加强内部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13、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自行转包,如有分包项目,要保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并事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按照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4、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不拖欠员工工资及第三方货款,不得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或声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如拖欠员工工资及第三方货款,导致相应人员到甲方寻衅滋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乙方根据滋事人员给予甲方一人次两千元的补偿,且甲方有权代为乙方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时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 厂区建筑物拆除权及残值转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