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开区宿松路3959号第二工业园厂区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开区宿松路3959号第二工业园厂区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

2020BFJCJ00495

委托方

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208219:00始至2020917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8219:00时始至2020918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为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标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59号第二工业园。

转让标的主要包括:

1.有证建筑物4处,为大型机车间、小型机车间、配电房、空压站等;

2.附属设施:围墙、道路及排水、停放场、清洗场等;

3.设备:配电设备、空压站设备、起重机、液氧站设备、空调等;

4.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86.0051亩(具体范围以本公告所附《勘测定界图》中所标明的“地块一”为准,现该土地未办理分割,最终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但不调整转让价款),土地类型为工业出让用地,使用期限至20621227日止。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普天评报字【2020012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6787.11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38206.91万元

交易保证金

500万元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于《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及自然人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环境、成新度和设施设备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项税费)均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缴纳主体,且双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3.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特别说明:

1)受让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已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除外),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本项目标的仅作为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基地使用;

3)受让方参与报名及竞价视为已知晓并认可本项目标的部分资产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详见附件《正在履行的合同清单》),并同意承接该部分合同下相应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受让方需自行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受让方负责自建消防设施;

5)受让方需认同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在转让标的内的大、小型机车间屋面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太阳能发电的事实,并无条件承接原合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金太阳公司投资建设的屋面光伏发电项目所有的设施设备产权(含大型机3座、小型机1座、自建配电房及附属电气设备)均归金太阳公司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6)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自行负责办理不动产相关证件的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并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委托方给予全力配合;

7)受让方须知晓转让方4栋公寓楼需自转让标的配电房接电事实,本次资产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需保障转让方正常用电需求,电费按民用电标准结算;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协议》。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1256188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万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协议》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陆工,联系电话:13955110034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 0551-66223293(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资产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959号,主要包括:

序号

 

建筑面积()

1

大型机车间

82715.6

2

小型机车间

63321.7

3

空压站

537.34

4

35KV变电站

1206.81

本协议转让项目的范围(具体见皖普天评报字[2020]012号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标的包括486.0051亩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以本合同附件1中所标明的“地块一”为准,现该土地未办理分割,最终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但不调整转让价款),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设厂房、配套用房、基础设施及部分设备(具体见皖普天评报字[2020] 012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2.1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2.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2.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2.4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2.5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3.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3已对项目资产进行现场查看,对项目资产现状予以认可;

3.4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3.5配合甲方按时完成项目资产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4.1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该价款为固定价格,包括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的转让价款。

4.2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5.1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5.2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5.3 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自行负责办理不动产相关证件的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甲方给予全力配合。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缴纳。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缴纳主体,且双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 债权债务承担及合同主体变更

7.1双方约定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之日为资产权利义务交割日,资产权利义务交割日前(含交割日),该项目相关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包括收入、水电费用及其他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承担,项目资产权利义务交割日之后,该项目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承担。

7.2甲方与第三方就该项目资产所签订并正在履行的相关合同,乙方同意将该部分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由乙方继续履行。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与第三方、甲方共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将该部分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乙方。该部分正在履行合同的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八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9.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协议,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3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4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完成甲方与第三方相关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的签订,如因一方不配合导致逾期签订,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该合同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0.1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10.2向项目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甲方保证其对本次转让的项目合法、合规。

11.2乙方必须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已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除外),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11.3受让项目仅允许作为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基地。

11.4乙方认可合肥金太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在转让标的内的大、小型机车间屋面进行太阳能发电的事实,并承继相关合同的权利及义务。金太阳公司投资建设的屋面光伏发电项目所有的设施设备产权(含大型机3座、小型机1座、自建配电房及附属电气设备)均归金太阳公司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11.5 乙方需自建污水站,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乙方负责自建消防设施。

11.6乙方已知晓并认可部分项目资产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见附件《正在履行的合同清单》),并同意承接该部分合同下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11.7评估报告中部分项目资产名称、面积、规格、数量等,在交接时可能与实际有所不同,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价款不再调整。乙方参与竞价前已充分了解现状,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调整资产转让价款或提出索赔的要求。

11.8乙方已知晓甲方4栋公寓楼需自转让标的配电房接电事实,本次资产转让完成后,乙方需保障甲方正常用电需求,电费按民用电标准结算。

11.9本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资产交割需要,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双方另行分别签订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以便办理过户手续,但如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仍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的文本及生效

12.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协议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12.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产权交易机构贰份。本协议于2020    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第十三条 本协议附件:

附件1: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

附件2:该项目房屋的相关证件

附件3:评估报告

附件4:正在履行合同的清单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恒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开区宿松路3959号第二工业园厂区资产转让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勘测定界图.pdf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0.6.2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