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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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0BFFCJ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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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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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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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20年9月17日9:00起至2020年10月13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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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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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情况: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具体经营场地面积、底价、位置等信息详见公告附件1和附件压缩包“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多种经营点位资源分布图”。标的具体位置范围、涉及标的的使用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 2.租期:5年(以免租金装修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3.租金底价:37.44万元/年 4.本项目的经营场地所需设施设备均由承租人自建、自营、自维。 5.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经营占用的场地不得超出经营场地的规定尺寸,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承租人须按照要求执行。 6.本项目经营场地仅提供4G网络,承租人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7.本项目经营场地用电条件以委托方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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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的经营场地仅用于共享书报亭、展示展台、公益宣传,未经委托方同意,禁止任何形式的产品现场售卖行为。承租人经营的展示类广告宣传活动,应当遵守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广告准则”和其他广告法规所制定的广告具体发布标准,核准广告内容与表现形式,承租人应加强事先审查,查验证明文件,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承租人对此负完全责任。具体禁止和限制的宣传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2.承租人使用上述经营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经营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经营场地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禁烟雾、禁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委托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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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按年度支付,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缴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金届满日60日前,预付下年度租金。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为60天(自委托方移交经营场地当天开始计算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前六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承租人可采用转账或以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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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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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以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为准,意向承租方须于201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 3.意向承租人须承诺截至公告发布日前的两年内,意向承租人、与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意向承租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均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4.意向承租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不少于40处正在履约经营的共享书报亭或展示展台或公益宣传的经营点位业绩,且其中至少有20处经营点位处于火车站或机场或轨道交通车站。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注:与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意向承租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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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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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经营场地,就经营场地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经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经营场地,确认了经营场地的范围、配电、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经营场地实际面积为准,最终交付的实际面积不影响本次成交价格。在租赁期内,发生以下场地个数及面积发生变化的:(1)除本次涉及的34个车站内42处经营点位场地外,如车站内有其他适宜用作经营场地的,承租人向委托方提出承租意向后,经委托方审批通过后可委托承租人经营,承租人需额外支付租金;(2)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政府相关部门条令及政策等因素减少租赁面积或者取消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以上情况将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具体调整结算的原则如下:调整站点场地单位面积结算价格=(调整站点单项年租金底价/本次租金底价×本次成交价格)/调整站点单项场地面积。(注:本次租金底价为37.44万元/年) 3.本次项目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承租人在合同签订次日起起7天内向委托方提交经营点位的展示设计方案及经营方案。 4.租赁期内,经营场地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经营场地的权利或经营场地的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承租人经营本项目需要,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视为场地转让或变更,具体情况以委托方要求为准。 5.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发布的宣传形式及内容须合法合规,并至少提前3天向委托方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宣传,送达委托方备案的行为不减轻、不免除承租人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租赁期内,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宣传或委托方需要发布的各类宣传,承租人须无条件免费提供支持。 7.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经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日常维修工作,委托方给予协助配合。 8.承租人承担经营场地发生的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站内所有经营场地无上、下水管道,同时禁止承租人增设上、下水管道。 9. 承租人须在装修前将装修、装潢及展示展台或共享书报亭设置方案报委托方备案,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经营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用电线路,须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方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本项目委托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场地,剩余一切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如内部装修、玻璃隔断、灯箱、配电箱、灯具插座等),由承租人向委托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自行安装或更换,费用自理。 10.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 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委托方将对承租人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11. 本项目经营场地的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为准,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次经营场地的电为有偿使用,由承租人与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统一收取,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详见合同附件《用电协议书》。 12.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场地的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 13.承租人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营业的,承租人可办理退租手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经营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5.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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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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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组织竞价 (一)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 (二)竞价时间和网址:网络动态报价自由报价期:2020年10月15日9:00始至2020年10月1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竞价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竞价规则详见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三)请务必使用IE10以上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四)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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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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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3.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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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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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意向承租人正在履约经营的经营点位业绩证明材料: 1.经营点位清单表(需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2.经营点位的业绩合同扫描件; 3.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2)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业主或合同甲方的证明须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予认可。(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4)如果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反映出意向方资格要求的内容(如经营点位数量、经营业态、服务地点等),须另附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同时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予认可。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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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二)资格审查材料的送达 1.送达时间: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于北京时间 2020年10月14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20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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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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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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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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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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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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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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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租赁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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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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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丁工;联系电话:0551-62662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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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20、6622329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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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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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清单
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清单
序号 |
站点名称 |
编号 |
面积(㎡) |
备注 |
租金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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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单价(元/㎡/月) |
站点单项年租金底价(元/年) |
合计(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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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火车站 |
D1 |
4 |
1号线 |
175 |
8400 |
374400 |
|
2 |
长淮站 |
D1 |
4 |
105 |
5040 |
|
||
3 |
明光路站 |
D1 |
4 |
135 |
6480 |
|
||
4 |
合工大南区 |
D1 |
4 |
155 |
7440 |
|
||
5 |
朱岗 |
D1 |
12 |
137 |
19728 |
|
||
D2 |
12 |
137 |
19728 |
|
||||
6 |
秋浦河 |
D1 |
4 |
137 |
6576 |
|
||
7 |
合肥南站 |
D1 |
9 |
170 |
18360 |
|
||
D2 |
4 |
170 |
8160 |
|
||||
8 |
滨湖会展中心站 |
D1 |
4 |
100 |
4800 |
|
||
9 |
紫庐站 |
D1 |
8 |
146 |
14016 |
|
||
D2 |
20 |
146 |
35040 |
|
||||
D3 |
5 |
146 |
8760 |
|
||||
10 |
塘西河公园 |
D1 |
10 |
136 |
16320 |
|
||
11 |
云谷路 |
D1 |
4 |
130 |
6240 |
|
||
12 |
万达城站 |
D1 |
9 |
170 |
18360 |
|
||
13 |
九联圩 |
D1 |
2.5 |
90 |
2700 |
|
||
14 |
南岗 |
D1 |
8 |
2号线 |
66 |
6336 |
|
|
D2 |
6 |
66 |
4752 |
|
||||
15 |
汽车西站 |
D1 |
3 |
87 |
3132 |
|
||
D2 |
2 |
87 |
2088 |
|
||||
16 |
振兴路站 |
D1 |
3 |
75 |
2700 |
|
||
17 |
蜀山西站 |
D1 |
3 |
90 |
3240 |
|
||
18 |
大蜀山站 |
D1 |
4 |
94 |
4512 |
|
||
19 |
天柱路 |
D1 |
3 |
88 |
3168 |
|
||
20 |
科学大道 |
D1 |
3 |
102 |
3672 |
|
||
21 |
十里庙站 |
D1 |
4 |
102 |
4896 |
|
||
22 |
西七里塘站 |
D1 |
10 |
137 |
16440 |
|
||
23 |
五里墩 |
D1 |
4 |
130 |
6240 |
|
||
24 |
三里庵站 |
D1 |
12 |
179 |
25776 |
|
||
D2 |
4 |
179 |
8592 |
|
||||
25 |
安农大 |
D1 |
3 |
122 |
4392 |
|
||
26 |
三孝口站 |
D1 |
4 |
170 |
8160 |
|
||
27 |
四牌楼站 |
D1 |
3 |
165 |
5940 |
|
||
28 |
大东门站 |
D1 |
10 |
170 |
20400 |
|
||
29 |
三里街 |
D1 |
4 |
116 |
5568 |
|
||
30 |
东五里井 |
D1 |
3 |
116 |
4176 |
|
||
31 |
东七里站 |
D1 |
8 |
100 |
9600 |
|
||
32 |
东二十埠 |
D1 |
3 |
87 |
3132 |
|
||
33 |
王岗 |
D1 |
3 |
63 |
2268 |
|
||
34 |
三十埠站 |
D1 |
6 |
63 |
4536 |
|
||
D2 |
6 |
63 |
4536 |
|
注:各站点的单项年租金底价仅供参考,本次以合计年租金底价进行报价。
附件2: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加价幅度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或延迟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人。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②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并确定其为成交人。
③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3: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项目(2020BFFCJ0052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20BFFCJ00528)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5: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项目(项目编号: 2020BFFCJ0052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6:承诺函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截至公告发布日前的两年内,我方、与我方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均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7:经营点位业绩清单
经营点位业绩清单
序号 |
经营点位名称 |
经营点位经营业态 |
服务地点 (火车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其他) |
业绩合同甲方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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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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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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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租赁合同
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
租赁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第1条 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 经营场地的基本情况
2.1 甲方同意将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34个车站内共计42处经营点位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场地,以上经营场地仅用于共享书报亭、展示展台、公益宣传,各站点经营点位的面积如下表(最终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
经营点位的基本情况
站点名称 |
经营点位编号 |
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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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营点位的具体位置见图纸。
2.2 乙方签约前已到各经营场地的现场实地查勘,对各经营场地的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自愿按各经营场地的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承租。
2.3 乙方的经营方案及经营范围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政府相关部门条令及政策等因素调整经营方案、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乙方经营范围的新增、经营业态的变更,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4 除本次涉及的34个车站内42处经营点位场地外,如有其他适宜用作经营点位的经营场地,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增加租赁面积;如因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政府相关部门条令及政策等因素减少租赁面积或者取消的,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以上情况将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具体调整结算的原则如下:调整站点场地单位面积结算价格=(调整站点单项年租金底价/本次租金底价×本次成交价格)/调整站点场地面积。
第3条 租赁期限及经营场地的交付
3.1 乙方所租赁的经营场地租赁期限共 5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甲方移交经营场地满60日历天(即装修期免费60日历天)之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
3.2 甲方将经营场地交给乙方,乙方应在7天内接收经营场地,并由甲、乙双方办理经营场地书面交接手续,乙方无故不按期办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甲乙双方办理完经营场地交接手续后,经营场地由乙方进行接管,经营场地内的日常卫生、安全等运营维护、秩序维护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指导及要求整改的权利。
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乙方所租赁的经营场地,年租金 元(大写: )。从第 三 个合同年开始年租金标准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 5 %。即:
租赁期限 |
年递增率 |
年租金(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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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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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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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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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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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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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乙方须接受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经营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经营场地为准。
4.3 经调整的经营场地交付乙方后,该场地租赁期限与本合同租赁期限保持一致,该场地租金参照合同年度租金价格体系计算,当合同年度不满一年的,该场地租金结算价格根据本合同年度该经营场地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4.4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首年前6个月租金之和) 元(大写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或具备甲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格式件附件)。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5 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计费周期按 年 计算。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须在下一个计费周期前 60 日预付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的票据;后期的租金支付方式,以此类推。
4.6 经营场地的电为有偿使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统一收取,费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规定详见合同附件《用电协议书》。
4.7 租赁期内,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4.8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5条 经营场地的装修
5.1 乙方应自甲方交付场地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装修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装修完成后未通过消防审批擅自开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设置展示展台及共享书报亭时)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装修前提报的资料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5.3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
5.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经营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经营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经营场地内或通过该经营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5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水电费等。如乙方对该经营场地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经营场地装修,不得影响他人。
5.6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经营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经营场地、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承租的该经营场地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5.8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5.8.1 供电:容量 / KW;
5.8.2 供水:管径 / ;
5.8.3 排水:管径 / ;
5.8.4 通讯: / 。
乙方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5.9 合同终止后,乙方对经营场地的装修和添附,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拆除,恢复至甲方交付状态,否则应当交由甲方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天及时自行清运出站。
5.11 装饰材料、装修期间及竣工后如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应自行报验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合格后报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6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6.2 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已为其经营行为办理了所需的一切审批、批准和备案、授权等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经营场地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反安徽省、合肥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 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经营场地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
6.5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肥市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6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7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6.8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经营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不得在经营场地内使用音响设备设施。
6.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经营场地玻璃门、窗、经营场地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它任何物品。
6.10 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经营场所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
6.11 乙方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管理要求,营业期间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7.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1.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如有)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检修除外)。
7.1.2 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7.1.3 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经营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7.1.4 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7.1.5 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遵照执行。
7.1.6 租赁期内,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公益宣传或甲方需要发布的各类宣传,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提供支持。
7.1.7 被市民投诉的广告或国家相关部门禁止的广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撤除,乙方需负责后续的相关解释工作。
7.1.8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予以撤除,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2.1 乙方保证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随时无条件配合甲方检查。
7.2.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布的宣传形式及内容须合法合规,并至少提前3天向甲方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宣传,送达甲方备案的行为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因开展上述活动引起的违法或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保留因充足理由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
7.2.3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经营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7.2.4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
7.2.5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
7.2.6 乙方所租赁的经营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营业时间应向甲方报备,经甲方同意后严格执行。在营业时间不得出现空铺或中途歇业或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容留其它人员。如有特殊时间需求,须经甲方认可。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出现上述行为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7.2.7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的权利或经营场地的设施设备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乙方因经营场地需要,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均不视为经营场地的转让或变更,乙方不减轻或免除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8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7.2.9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7.2.10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后,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7.2.11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2.12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7.2.13 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7.2.14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7.2.15 甲方有权进入该经营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经营场地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7.2.16 乙方应自费办理经营场地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及人身伤亡购买相应的保险,若有关的保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7.2.17 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租赁物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甲方租赁物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2.18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仍应计算。
7.2.19 乙方须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展广告经营业务,乙方须加强事先审查,核准广告内容与表现形式,查验证明文件,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制作和发布违法和虚假广告,不经营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不鼓励的或不适宜在轨道交通内发布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7.2.20 乙方与第三方所缔结的合同或任何法律关系,均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因乙方与第三方缔结的任何法律关系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乙方与第三方缔结的法律关系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收到的任何损失全额补偿。
7.2.21 如任何第三人因乙方发布的广告对乙方进行任何处罚、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乙方应在收到或收悉后立即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后续影响及情况。
7.2.22 发生不可抗力,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并结合合同约定,仅限于给乙方提供相关扶持政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如因乙方未按规定给予相关联第三方政策落实等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8条 展示广告内容要求
8.1 广告宣传禁止内容
8.1.1 禁止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8.1.2 禁止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下列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包括: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以及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含有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广告。涉及生殖健康、不孕症、泌尿、肛肠等专业或科目的医疗广告。涉及痔疮、脚气、乳腺疾病以及与丰胸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8.1.3 禁止发布有饮酒的镜头的酒类宣传内容。
8.1.4 禁止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甲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8.1.5 禁止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或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广告。
8.1.6 禁止在地铁车站自助银行(包括ATM机)10米范围内发布非该银行的银行广告。
8.1.7 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抵毁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8.1.8 禁止发布被乘客多次投诉且未下刊整改的广告。
8.2 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以下内容
8.2.1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8.2.2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8.2.3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8.2.4 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2.5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2.6 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8.2.7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2.8 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8.2.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况。
8.3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8.4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8.5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8.6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8.7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应当清楚、明白。
8.8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8.9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8.10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8.11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8.12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8.13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8.13.1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8.13.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8.13.3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8.13.4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8.13.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8.1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8.14 不得发布烟草广告。
8.15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8.16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其它内容。
8.17 不得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声誉的广告。
8.18 不得发布与甲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
8.19 不得发布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或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广告。
8.20 甲方对展示广告内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
第9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的经营场地,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用不予返还。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9.1.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9.1.2 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等超过30日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的;
9.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
9.1.4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经营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9.1.6 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将经营场地的权利或经营场地的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7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8 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9.1.9 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0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经营区域的,经甲方警告后仍未整改的。
9.1.11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诉达三次以上的。
9.1.12乙方发布的广告和信息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名誉、知识产权等),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9.1.1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2 本合同第四个合同年开始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当年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按整月计算。
9.3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将该经营场地按第5.9款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经营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经营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经营场地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经营场地使用费,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经营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经营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经营场地而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9.5 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经营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经营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经营场地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9.6双方确认完成交还手续后,乙方在该经营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9.7 如本合同涉及经营场地位置、数量、面积、接入条件、交付时间变更的,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向乙方下达的书面通知为调整依据,涉及租金价格变动的依照本合同第2.4条调整。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其它应缴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实际应收款的 3‰ 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上款项。
10.2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
10.3 如乙方违反合同第5.4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没收装修施工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扩大或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除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外,同时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10.5 乙方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30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经营场地暂停部分或全部电供应或其他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第11条 免责条款
11.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而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的经营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1.3 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5乙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11.7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免除的租金从下一期应缴租金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1.8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各类事件而引起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1.8.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1.8.2 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1.8.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1.9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租期以甲方移交经营场地满60日历天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通知及送达
12.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30001 联系电话:0551-62662721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2.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2.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2.2.4 在乙方承租的经营场地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2.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2.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应互相补充和互相解释,如上述各文件出现任何含糊、模棱两可或冲突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如仍有异议,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地原则协商解决。
14.3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5条 附件
附件一 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二 廉政协议
附件三 用电协议书
附件四 银行履约保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安全管理协议书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点多种经营点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51-62662852。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0年 月 日 日期:2020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用电协议书
用电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在 ,现根据甲方《运营接电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行业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达成如下供、用电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乙方受电地点:经甲方同意乙方在 。
2、供电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用电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乙方需向机电设备处提交续用申请。
3、乙方如需改进、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甲方《运营接电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向甲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按甲方规定的流程办理。
4、停止用电时,乙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应将电费结清,并在停用供电设备上悬挂“停用”标识牌。如若再次启用应按《运营接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双方无异议,本协议顺延。
5、乙方的负荷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停止向乙方供电。
6、乙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上一级供电设备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用电隐患时,除督促乙方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外,还可对乙方相关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加强管理工作,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且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未经审批私自装设用电回路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一经发现立即切断其电源,拆除回路,恢复现场设备,拆除的线路及配电设备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每发现一次,甲方收取乙方违约金 元)。情况严重者将停止对其供电。
9、依据协议,乙方维护管理相关用电设备时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汇报甲方。
10、乙方用电前需向甲方支付用电安全保证金 元。待用电协议到期或终止供电时,甲方按照相关流程,将用电安全保证金返还乙方。用电期间,由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另行支付。
1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 日内交付电费。逾期未缴纳的用户由甲方发送《催费通知单》,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12、乙方需支付的电费(含设备管理费、线损费),按照甲方规定,定期缴纳至甲方财务处,财务处依据乙方需求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13、电费计价方式:按安徽省物价局发布的有效文件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文件为规范收取电费,单价为 元/度。原则上依据用电设备功率及用电时间进行测算(用电设备总功率: W;每日用电时间: 小时;每月用电: 天;),根据测算结果一次性收取 元。
14、本协议商定电费单价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用户办理用电终止手续止。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规定另行定价调整。本协议期间任意一方对此电价或其他相关条款有异议,可提前半月提出协议变更申请。
15、费用缴付方式:采用汇款方式,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1302 0142 0920 0093 711(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 。
16、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依据协议约定充分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合肥轨道公司相关文件和行业法规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协议其他补充说明:
18、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件A: 用电设备使用及维护协议
附件B: 用电设备资产分界示意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三-A:用电设备使用及维护协议
用电设备使用及维护协议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在 设置受电点,并签订《用电协议》。现根据甲方《运营接电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行业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用电设备使用及维护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根据相关协议,甲乙双方用电设备产权分界为 。根据电源方向划分,分界点以上电源侧用电设备归属甲方,分界点以下负荷侧用电设备归属乙方。甲乙双方依据用电设备产权分界,自行对各自归属用电设备进行维护,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定期对其用电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用电设备状态及各项参数满足使用要求。若乙方用电设备因其操作或维护检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乙方自身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其用电设备维护时,需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提前一周申报计划,甲方依据整体计划安排,配合乙方进行停送电。
4、乙方需遵守如下用电管理要求:
(1)乙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不得超过甲方上级开关容量。
(2)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甲方连续向乙方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中止供电:
① 供电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
② 乙方逾期未缴纳电费,经甲方催交仍未交付。
③ 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
④ 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
⑤ 乙方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运营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运营用电安全。
⑥ 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或存在人身安全隐患。
⑦ 乙方违章用电。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未经申请擅自接入轨道交通供电系统用电;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擅自扩大总开关(断路器)容量或更改总开关保护定值;未经运营甲方同意,转供他人用电;采用临时线路对固定设备长期用电;乙方申请的用电性质与实际情况不符;因用户原因导致上级开关跳闸等。
⑧ 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3)甲方中止供电后开具《检查整改通知单》,通知乙方令其整改。
(4)整改后由乙方出具整改报告,甲方相关设备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合格签字后,方可予以恢复供电。
合同附件三-B:用电设备资产分界示意图
用电设备资产分界示意图
合同附件四 银行履约保函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五:承诺函
承 诺 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多种经营点位场地租赁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多种经营点位资源分布图.rar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0.6.2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