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废旧金属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废旧金属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0BFFCJ00686 | |||||
委托方 |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0年10月13日9:00始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0年10月27日9:00至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委托方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产生的废金属(主要为公交车辆零配件、各类总成上的废金属;其中部分废金属附着的塑料或橡胶等物质部分不计重不计价),本次转让无优先权人。 2.规模:每年约80吨,废铁为主,微量废铜、废铜线、废铝,具体数量以实际产生的为准。 3.标的资产回收地址分别为: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肥市临泉西路公交站内(桥田岗处临泉路北);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具体回收地址以委托方要求为准。 4.委托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受让方回收标的资产,每次回收量以800公斤为起点,上限不等(具体以实际称重为准);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回收。 上述资产安徽财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财信评报字[2020]第138号《评估报告书》(见本公告可下载附件),评估价废铁为1415元/吨。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废铁单价:1415元/吨 | 交易保证金 | 1.3万元 | |||
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预交30000元的货款,同时受让方须在每批次核定称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该批次全部货款,超过5个工作日未缴纳全部货款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委托方优先从预交的货款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受让人须补齐未缴纳的全部货款。 2.为便于报价,本次交易仅对废铁单价进行报价。并约定在实际结算时,如遇有废铜和废铝的,废铜成交单价按废铁成交单价×7计算,废铝成交单价按废铁成交单价×6计算。 3.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3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终止后将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含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再生资源”字样)。(注:参加竞价时无需提供,竞价结束后,成交公告发布前最高报价人须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自行承担因无法提供规定材料导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情况,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委托方现场提货,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自批次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如果发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4.受让方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受让方不得以地点远、回收量不大等原因拒收或拖延时间,若因此影响委托方正常生产或发生环保问题,由受让方承担全责,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回收时间超过48小时的,委托方有权按每日1000元累加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过五日(含48小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受让方在回收标的物时,要服从委托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 5.交易双方共同派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称重,按每项实际重量乘以对应单价据实结算。 6.受让方处置标的资产须符合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经营。 7.其他特别说明: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最高报价人不符合公告要求资格条件(或提供材料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其报价无效,不得确定其为受让方。选定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次高报价人作为最高报价人,以此类推。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已入库意向受让方,可直接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5000元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委托方) |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551-64487489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甲方所属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产生的废金属(主要为公交车辆零配件、各类总成上的废金属;其中部分废金属附着的塑料或橡胶等物质部分不计重不计价)。每年约80吨,以废铁为主,另有微量废铜、废铜线、废铝,具体数量以实际产生的为准。标的回收地址分别为: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肥市临泉西路公交站内(桥田岗处临泉路北);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具体回收地址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废铁 元/吨、废铜 元/吨、废铝 元/吨)(按成交确认书)转让给乙方。最终价款以实际数量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预交30000元的货款,交易价款按批次结算价款。乙方须在每批次核定称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该批次全部货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0000元整)(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甲方会不定期通知乙方来回收标的物。
(二)自上批次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委托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乙方回收标的资产,每次回收量以800公斤为起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乙方不得以地点远、回收量不大等原因拒收或拖延时间,若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发生环保问题,由乙方承担全责。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运输费和清洁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2.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垃圾需全部清运,现场需清理干净。乙方不得以地点远、回收量不大等原因拒收或拖延时间,若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发生环保问题,由受让方承担全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甲方逾期超过( 5个工作日)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30000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1000元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5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30000 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