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中安智通停车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中安智通停车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652

 

转让方

安徽中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010169:00起至2020114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010169:00始至2020115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首年转让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中安智通停车场灯箱广告经营权

3

14.9

1

 

安徽中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管理运营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王下份停车场、黄怀路停车场、石台路停车场、长丰路停车场项目,其中省立医院停车场已有设置的灯箱广告位12块,立体车库户外广告位5块;其余各项目停车场广告位均未设置灯箱广告位,但已规划好数量及位置。具体情况意向受让方可现场踏勘,灯箱广告数量规格见下表:

序号

位置

灯箱广告数量(块)

灯箱广告尺寸规格

(长*宽)(m

1

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

立体车库5

3.1*3.7

车库一号位1

4.1*1.6

车库二号位1

5.6*3.0

通道侧面位10

2.4*1.2

2

王下份停车场

2

5.0*1.7

(暂定尺寸,经转让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3

长丰路停车场

2

4

黄怀路停车场

4

5

石台路停车场

6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如不满足,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3.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广告”或广告发布字样,如不包含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运营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经营权对应资产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所列示的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二)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三)广告灯箱安装要求:

1.灯箱类型:有框灯箱(附logo,纺织品布,热转印

2.外框材质:国标工业级85优质铝合金

3.换画方式:画面缝硅胶条,直接更换画面

4.灯箱背板:彩钢板

5.灯箱厚度: 80MM,正面无边框

6.灯箱电源:5730高亮漫反射LED灯条,灯条间距15公分

7.均匀度:背光源,发光面均匀,色彩鲜艳,表面亮度可达5500---6500LUX

8.画面材质:纺织品布,热转印。

(四)广告位比例要求:受让方须在王下份、长丰路、石台路和黄怀路停车场指定位置为转让方免费各代建一块相同规格的自用广告位。

(五)广告类型要求: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禁止发布涉及以下内容广告:

1、医药相关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美体、保健品。

2、同业竞争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月子会所等。

3、健康冲突类:烟、酒、槟榔等成瘾物。

其余停车场受让方需对广告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负责且须经转让方审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并保证广告内容与停车场整体环境相符。

(六)受让方负责灯箱广告的制作安装及广告画面制作、安装、维护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期内产生电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自用广告位画面制作、安装、维护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本项目给予租期内免租金安装期30天,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交付各项目广告位。

(七)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八)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均在上一年实际年转让费用基础之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转让方支付。

(二)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前三个月成交转让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除涉及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符合要求或经营范围不包括“广告”或广告发布字样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如果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符合本公告要求,则确定为受让方;反之,本项目不成交,重新公开转让。

3.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视为其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不良行为。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点击左上角“项目登记”,查询所需登记标的,并点击“操作”按钮,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http://hy.ahggzyjy.com)

2.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1454466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交易保证金处置

(一)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3年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0551-6277731518356044217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1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中安智通灯箱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安徽中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的广告位范围

甲方转让的广告位分别位于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王下份停车场、黄怀路停车场、石台路停车场和长丰路停车场,广告位数量及规格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位置

广告位位置及数量

广告位尺寸规格

(长*宽)(m

规划建设情况

1

中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

立体车库5

3.1*3.7

已规划

建设

车库入口一号位1

4.1*1.6

车库入口二号位1

5.6*3.0

出口通道侧面位10

2.4*1.2

2

王下份停车场

车库入口1

5.0*1.7
(暂定尺寸,经甲方同意后可作调整)

已规划

未建设

车库出口1

3

长丰路停车场

车库入口1

车库出口1

4

黄怀路停车场

车库入口1

车库通道2

车库出口1

5

石台路停车场

花亭湖路出入口2

天鹅湖东路出入口2

石台南路入口2

第二条  广告位转让期限

灯箱广告位整体转让期限  三年  整,自             日至                 日)。甲方自乙方首期租金支付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付各项目广告位。本项目给予租期内免租金安装期30天(连续正常缴费租赁3年期的最后一个缴费期免租金30天),自广告位交付之日起算。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乙方应在接收广告位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无争议纠纷时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规定时限内未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乙方应于10个工作日之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支付。

第四条  广告位租金、交纳方式、缴纳时间

1、广告位转让标准为首年年租金     ¥    ),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上一年年租金基础之上递增5%

2、乙方应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租金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之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内容不符合相关约定或在审核后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则有权拒绝发布或要求更正后发布,乙方如因此造成相关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甲方在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停车场业主单位或任何第三方对广告内容的行政监管命令、投诉或举报后,有权先行撤除广告。待乙方协调解决纠纷或妥善处理后,重新发布广告。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灯箱广告位的制作安装及广告画面制作、安装、发布、维护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期内广告位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在经甲方确认,并按要求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乙方需对广告传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负责,不得发布《广告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广告内容。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及与甲方同业竞争类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并保证广告内容与停车场整体环境相符。如乙方发布广告内容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对广告内容及时撤换。

乙方在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总院)停车场的广告位中禁止发布涉及以下内容广告:

1)医药相关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美体、保健品。

2)同业竞争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月子会所等。

3)健康冲突类:烟、酒、槟榔等成瘾物。

3、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将广告位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4、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对广告位进行日常安全维护,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画面保持新颖、整洁、及时维护、维修及更换,更换期内需保证广告画面完整性,如出现发布的广告画面被破损、污损或灯箱广告断电等情况,乙方应及时修复。

6、广告位转让期间,乙方对承租范围内所有广告位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定期对所有广告位及其画面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如因乙方在广告位制作、安装过程中或安装后的广告位及其画面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广告灯箱安装要求:

1)灯箱类型:有框灯箱(附甲方logo,纺织品布,热转印

2)外框材质:国标工业级85优质铝合金

3)换画方式:画面缝硅胶条,直接更换画面

4)灯箱背板:彩钢板

5)灯箱厚度: 80MM,正面无边框

6)灯箱电源:5730高亮漫反射LED灯条,灯条间距15公分

7)均匀度:背光源,发光面均匀,色彩鲜艳,表面亮度可达5500---6500LUX

8)画面材质:纺织品布,热转印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于王下份、长丰路、石台路和黄怀路口四个停车场指定位置为甲方免费各建设一块相同规格尺寸的自用灯箱广告,其画面制作、安装、发布、维护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停车场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未依法经营,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审核同意擅自发布的;

3)乙方签署合同期限超过本合同转让期限到期日后的广告业务;

4)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乙方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须支付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给甲方。

2、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支付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给甲方;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时间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如乙方未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在甲方无违约前提下(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将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5、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撤下所有广告画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灯箱广告位转让期满后,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撤下所有广告画面,逾期未撤除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叁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中安智通停车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0.6.2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