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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20BFYCJ00760

转让方

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01199:00起至2020113017: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531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首年转让底价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5

75万元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发布广告形式:灯箱广告。

2.广告位置: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号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南北通道。

3.数量:北广场南北通道共计135个。

4.规格: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A127个横向灯箱:1.5m*3.0mB8个横向灯箱:1.8m*3.6m

5.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逾期30日不按时付款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均按上一年实际转让费的5%比例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受让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相关字样。

3.201811日以来,具有代理运营或自主运营省级和市级媒体(含媒体授权的运营公司)旅游行业广告业绩(以合同截止时间为准,即合同截止时间在201811日后)。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特别说明:

1)所有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由受让方负责设计、制作,受让方须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对内容具有知识产权;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转让方拥有对于受让方播出的广告的最终审核权,即受让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需经转让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转让方有权拒绝播出或要求受让方做出修改转让方审查同意后再播出。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包、不得分包;需负责公交站牌定期清洁与维修;

4)受让方不得播放转让方同行业竞争对手广告,不得播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播出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5)所播出的商业广告应遵循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广告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严禁播出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广告;其中,站点公益广告总覆盖率不少于30%

6)转让期内如产生电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7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的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须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业绩证明材料:

须提供与省级和市级媒体(或经授权的运营公司)签订的代理或运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以合同截止时间为准,即合同截止时间在201811日后);其中,运营公司需提供经授权证明,如合同中无法体现旅游行业广告的,须提供由合同相对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3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0121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4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5年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转让方咨询电话

联系人:钟荣蕾;联系电话:15156217663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6622329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2020BFYCJ00760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0BFYCJ0076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0BFYCJ00760)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2020BFYCJ00760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20BFYCJ00760

意向受让方全称     

 

首年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转让单位(甲方):

受让单位(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位的范围

1、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号,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南北通道广告位的5年运营权。

2、广告位由乙方按照甲方及建设单位要求建设,费用自理。

二、经营期限

1、上述广告位的经营期限为  5  年,自              日至

             日,具体起算时间以广告位移交之日起算。

2、甲方给与乙方建设广告位启动期为一个月,不计入经营期限内。如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或顺延,需经甲方同意确认。

三、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首年广告位的租金为        元,自广告位交付之日起计算。自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计第二年租金为

          元,以此类推。

2、租金按年度支付,第一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建设启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付清;按照先付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第二年全年租金,之后以此类推。

3、租金支付至如下账号:

户名:合肥东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

账号:20000590111410300000042

4、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乙方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中,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损失,同时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出租广告位的完全处分权和合法手续;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告位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可在取得广告位设施上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遇城市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广告位的,甲方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经甲乙双方沟通后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剩余经营权年限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卖成交价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乙方须无条件退回广告位,本合同随即终止或变更;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报工商管理局同意后发布;

2、乙方取得广告位经营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工商局审核)。遇市政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占用广告位的时间按实际占用时间对经营期顺延;

3、乙方出租全部或部分广告经营权,或根据需要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需告知甲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方能实施。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位或经营权。

4、乙方负责广告设施的24小时的维护、维修和完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须在24小时内修缮和清洗。否则视为违约,连续两次出现此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应要求乙方作出修改。

五、特别约定

1、因广告由乙方自建,为确保安全,乙方承诺对广告位的设计、施工将组织专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采用满足设计要求的合格材料建设。对广告位的建设,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如乙方违反本规定,违规设计、施工、选材,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广告位建设后,乙方负责检查、维修、维护、保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结构、用电的安全,做到零事故。自广告位建设开始,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乙方发布的广告及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违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广告如有损坏,以及对广告及广告设施上可能出现的小广告、贴纸、涂鸦、喷字,乙方应在24小时内修复、处理完毕(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不得影响美观。违者一经甲方发现,乙方按照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5、广告位不得空置,因乙方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乙方按每块版面、每天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当按剩余年限使用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三十日以内的,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照合同总额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3、乙方因逾期付款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需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的规格、格式、材质建设广告位,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面积的,或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除立即纠正外,需按每次10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出户外广告的,甲方双方应无条件执行,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履行期间的租金不予计算。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经营权重新拍卖,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甲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1)因违法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2)故意毁坏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2、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纠纷,乙方均应立即返还全部广告位,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违反该约定的,需按照约定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如部分返还,则按照实际返还的广告位数量与广告位总数量比例计算违约金金额。

3、本合同终止后,全部广告位与广告设置、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违者按照新品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八、其他

1、任何乙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

2、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EMS方式向该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3、为便于联系,特约定双方联系人如下: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4、因违约方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公正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5、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