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 |
|||
项目编号 |
2020BFXCJ00960 |
|||
转让方 |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0年12月25日9:00起至2021年1月19日17:00止。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31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
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 |
6年 |
93.6272万元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经营权对应房产位置:合肥市新站区符离路与扶疏路交口东北,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 2.经营权对应房产总面积6668.6平方米,为毛坯、空置状态。 3.经营权对应房产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初始消防验收证明文件。经营权对应房产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标的对应房屋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4.经营权对应房产无燃气,水电表未独立出户。每个楼层有电表分表,电费由受让方据实缴纳给当地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水费需由受让方自行安装一块分表,每月由受让方根据水表总表金额负责将水费收取后交至供水集团账户,包括一层菜市场处房产水费也由受让方负责收取。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及消防等增容或改造申请,转让方予以配合但不提供协调义务,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 5.经营权对应房产除卫生间外,其他功能区均无上下水设施,房屋以及包含水、电、消防等设施按现状交付,需受让方自行、自费改造。 6.转让标的内共有出入口三处,其中一处出入口为二层以上房产单独出入口,另两个出入口跟一层菜市场共同使用。 7.经营权对应房产内有货梯一部,客梯一部,手扶电梯一部,其中手扶电梯仅供二层、三层使用。四层、五层房产目前为空置状态,待确定使用单位后,受让方需自行与四层、五层使用单位协商确定标的内货梯、客梯使用方式。受让方承担经营权对应房产内货梯、客梯、手扶电梯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8.地下停车场及一层停车位由受让方与车库管理单位及菜市场管理单位协调,委托方不负有协调义务。 9.经营权转让费用不含物业费,受让方需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事宜,确保转让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10.转让方在转让期外提供五个月免费用装修期,合同期外前五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如合同提前解除,受让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六年转让期内受让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受让方提前三年解除合同,则受让方需补缴二个半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转让方可以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此类推。 11.受让方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受让方如对本次经营权房屋进行招商转租,须向转让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第三方合同进行备案,且受让方转租及提前收取的房租期限不得超过其与转让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12.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3.本次经营权转让年限为6年,合同期内双方履约良好且均同意续签,可续签合同,续签时间不超过四年。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首期支付的转让费用为首年前6个月转让费用总和,以后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支付的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前六个月转让费用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转让 用途要求 |
1.拟转让经营权对应房产用途为商业综合楼,且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2.意向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意向受让方有效存续,且经营年限不少于3年(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起点开始计算)。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意向受让方或其全资子公司至少具有1个单个合同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且正在履约的商业经营业绩。 4.意向受让方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5.意向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承诺。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经营权转让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转让价款。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经营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受让方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转让标的对应房产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与转让方签订运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对应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转让标的对应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受让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标的对应房产物业管理职责,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七)转让期内,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对应房产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转让方同意,如因受让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八)受让方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受让方须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转让标的对应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物业公司、转让方及其上级部门、消防部门对转让标的对应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九)受让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转让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受让方自行予以撤除。 (十)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及物业公司维护标的对应房产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受让方在获得转让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受让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受让方使用房屋期间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受让方违反上述第(六)、(七)、(八)、(九)(十)项约定,视同受让方违约,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转让方将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受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受让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转让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受让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二)转让期内如受让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受让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方转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损失或法律纠纷,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缴纳房屋经营权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受让方缴齐拖欠的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拒不缴齐拖欠的费用逾期30日(含)的,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转让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因受让方违约导致转让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受让方应在转让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受让方逾期不交,转让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受让方需每天按《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转让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六)受让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物业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转让方于上述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房屋现状交付给受让方;若因转让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不变;若因受让方原因推迟交房,则转让终止时间不予顺延,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房屋移交日计算转让费用。《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受让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转让标的对应房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转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9万元 |
||
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正在履约的商业经营业绩,均须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受让方或其全资子公司与房屋产权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或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方出具的项目正在履约及合同履行期内无欠租记录的履约证明(格式见附件);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1)产权方证明材料须加盖产权方公章(产权方为自然人的,须产权方签字),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产权方证明材料中建筑面积合同等要素不一致的,以产权方证明材料为准。(3)如意向受让方经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意向受让方与各业态经营主体签订的经营权转让或租赁合同,无须提供业绩合同及房屋产权方出具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该房产产权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供业主证明。(4)如正在履约的商业经营业绩合同签订主体为意向受让方全资子公司,还须提供该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与意向受让方股权关系证明,如公司章程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或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企业股东出资信息截图。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6.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格式见附件),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1月20日10:00 --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1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崔工;联系电话:0551-65777285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92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2020BFXCJ00960)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项目编号: 2020BFXCJ0096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项目编号: 2020BFXCJ00960)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该公司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标贵公司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本人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如 公司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受让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受让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的转让费(包括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费、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受让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每期转让费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直至履行完毕。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附件6:
履约证明
兹有我方不动产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由(意向受让方名称)经营管理/承租,经营管理/承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目前合同正在履约且未发生拖欠租金的行为。
本证明有效期 天。
特此证明
附:经营管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产权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报价单封面
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2020BFXCJ00960)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8: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 |
项目编号 |
2020BFXCJ00960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9: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经营房产用途为 。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外前五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如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六年转让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乙方提前三年解除合同,则乙方需补缴两个半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甲方可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此类推。)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举例说明:如需缴纳7月1日至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转让费,则该季度转让费应在5月30日之前缴纳,以此类推。如逾期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交行新站支行 ,单位: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账号:341324000018000966920)。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4、乙方不得以转让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5、乙方参与竞标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前,乙方如参与竞价,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按合同约定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转让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经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转让期总转让费的10%。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转让期总转让费的10%。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本房产每日使用费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下列关于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的转让公告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3、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5、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转让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转让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转让期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7、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转让标的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免转让费、延长转让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转让公告,转让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相关部门备案 贰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1:
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现由鑫城公司与受让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受让方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搞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经营场所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受让方应服从鑫城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鑫城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消防岗位职责,积极配合鑫城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三、受让方负责人为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及时传达鑫城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布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安全、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受让方合自身实际及安全、消防的要求对新进员工或已进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培训,安排好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及评价,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明确培训目的,把握培训时机,讲究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标语、座谈、报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五、受让方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履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的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降低损耗、控制局面、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六、受让方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加强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制定重要设备设施大、中修维护计划并付诸实施。应协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卫生大检查,重点要注意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救护消防车道是否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易燃物品垃圾清运是否及时等。
七、受让方要成立检查组,对经营场所内非经营性大功率用电器具乱拉乱接电现象及办公区域使用非工作性电器设备等予以必要的取缔、处罚或通报,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受让方应对经营场所内每天进行安全、消防例行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巡防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认真做好每月检查记录,自觉做好安全、消防自查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鑫城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及时上报,不留隐患。营业时间结束时承租经营户应安排人员清场巡查再离场。
九、本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时间为一年,若该责任期内人员发生变动则新到相应岗位负责人自然替补。《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鑫城公司备存,一份由受让方备存并落实。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责任人:
日期:
受让方:
责任人:
日期:
合同附件2: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兴华苑C区25号楼二、三层经营权转让(三次)项目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