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租赁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1BFFCJ00006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0551-66223530、66223531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1月13日9:00始至2021 年2月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1年1月13日9:00始至2021年2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 | 第一层及第二层 | 钢混 | 约726 | 6 | 71.92 | 7 | |||||
1.标的坐落位置:该房屋位于庐阳区长江中路与金寨路交口西北角,紧邻地铁2号线三孝口F出入口,交通便利,地理位置较好。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房产面积为经委托方测绘面积。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共两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约368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3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26平方米,楼体面貌较优,目前为空闲状态,室内地面铺设地砖,两层均已安装中央空调。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重餐饮、娱乐等行业项目。承租方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的业态;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等;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最终承租人的经营业态需要书面向委托方申请备案,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营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获得消防、环保部门许可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按年支付,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缴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日60日前,预付下年度租金。递增情况:第一年、第二年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六年租金在第五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 本项目以出租方移交标的物满90日历天之日开始计算出租期限(即免租金装修期90日历天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六个月租金总和,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前以转账的方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具备委托方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承租方向委托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方责任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委托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承租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并认可出租资产现状,租金不因此发生改变,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标的现状面积为准。标的现状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出租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业整改,若承租方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 5.承租方需自行接入通讯(网络)接口,接入、施工等费用自理。 6.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对附属用房进行装修装潢、设施设备安装等工作,所有方案须出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专家论证等资料,报委托方备案同意,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一切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 装修材料应为A级防火材料或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委托方将对承租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委托方仅基于现有条件移交,出租房内剩余一切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由承租方向委托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自行安装或更换,费用自理。承租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 9.标的物内若有废弃物由承租方自行清理。 10.承租方自行安装独立水、电表,以计量营业用水用电指数,水、电表要确保质量须为供电部门指定产品并提供相关合格证书,费用自理。 11.若承租方经营报批未获得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批通过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上述所有标的租赁费用不包含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附属用房的面积、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承租方不能正常经营,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计算到实际关停时间。 14.特殊交付要求的承租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交付。 15.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 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2662721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3、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二: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1条 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理解轨道交通车站为特殊经营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 租赁标的物的定义及基本情况
2.1 租赁标的物定义。本合同约定的车站附属用房是指: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F出入口附属用房。
2.2 甲方同意将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F出入口附属用房面积约726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租赁给乙方,按现状(详见移交表)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场地(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物)。
2.3 乙方签约前已到租赁标的物的现场实地查勘,对租赁标的物的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自愿按租赁标的物的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承租。
2.4 乙方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乙方的经营方案及经营范围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视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调整经营方案及经营范围。乙方经营范围的新增、变更对租赁标的物经营业态,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5 如因轨道交通运营、轨道各线网运营等原因需要减少租赁面积或者取消的,甲方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乙方要无条件接受。根据实际面积变化进行租金调整,调减部分的结算价格=减少(或取消)当年的年租金/726*减少(或取消)面积。
第3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3.1乙方所租赁的场地租赁期限共6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出租方移交标的物满90日历天之日开始计算出租期限(即免租金装修期90日历天不含在租期内)。租赁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
3.2 甲方将租赁标的物交给乙方,乙方应按时接收租赁标的物,并由甲、乙双方办理租赁标的物书面交接手续,乙方无故不按期办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甲乙双方办理完标的物交接手续后,标的物由乙方进行接管,标的物内的日常卫生、安全等运营维护、秩序维护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指导及要求整改的权利。
3.3 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物业区无法正常交付,甲乙双方可根据事实情况另行确定该物业区的交付日期,同时该物业区的租赁期限、计租时间顺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乙方所租赁的商业场地,年租金 元(大写: )。从第 个合同年开始年租金标准每年递增一次,增幅为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即:
租赁期 | 年递增率 | 租金金额(元) |
第一合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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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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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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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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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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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合同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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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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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商业场地位置、面积、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
4.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实际首年前6个月租金之和) 元(大写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4乙方须接受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每计费周期按年计算。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期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须在每年度租期届满日 60 日前预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的票据。
4.5 租赁标的物的水、电等为有偿使用,乙方商业场地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行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并参照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计算费用。乙方商业场地内须安装有独立的水、电表,安装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电费按抄表数参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4.6 合同期内,若遇甲方的调价,则于调价当月按调价幅度调整电费单价。
4.7 租赁期间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接入、安装及使用,费用自理。
4.8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5条 商业场地交付及进场装修
5.1 乙方应自甲方将场地交付乙方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乙方自行办理报建、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装修完成后未通过消防审批擅自开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备案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装修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5.3 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
5.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商业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业场地内或通过该商业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5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水电费等。如乙方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商业场地装修,不得影响他人。
5.6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商业场地、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乙方承租的该商业场地不得遮挡或破坏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5.8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5.8.1 供电:容量 / KW;
5.8.2 供水:管径 / ;
5.8.3 排水:管径 / ;
5.8.4通讯: 无 。
乙方自行承担因经营需要办理水电增容的责任和费用。
5.9 经乙方装修后该商业场地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按照恢复原样的原则交至甲方,若逾期未拆除,视为乙方放弃权利,归甲方所有。若甲方有特殊交付要求的,乙方须按照无条件甲方要求进行交付。动产及废弃物由乙方进行清理,否则交由甲方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进场装修前乙方需一次性缴纳装修保证金50000元。装修结束,乙方报甲方备案且双方无争议时,此费用甲方将无息返还至乙方账户。
5.11 装饰材料、装修期间及竣工后如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应自行报验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合格后报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6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1 乙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6.2 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已为其经营行为办理了所需的一切审批、批准和备案、授权等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业场地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反安徽省、合肥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 乙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
6.5 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6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发票时,乙方必须提供,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6.7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8 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6.9租赁及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或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出入口任一地点。乙方负责租赁区域内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合肥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新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以及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6.10乙方营业期间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7.1、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1.1、 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供水、供电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检修除外)。
7.1.2、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7.1.3、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7.1.4、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关于轨道交通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须遵照执行。
7.2、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7.2.1 乙方保证接受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随时无条件配合甲方检查。
7.2.2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租赁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7.2.3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居民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严重妨碍地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和周边居民,且未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除整改,经认定检测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4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
7.2.5 乙方所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向甲方报备,经甲方同意后严格执行。在营业时间不得出现空铺或中途歇业或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容留其它人员。如有特殊时间需求,须经甲方认可。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出现上述行为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7.2.6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7.2.7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7.2.8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7.2.9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7.2.10 乙方使用的营业员须具备上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2.1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7.2.12 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7.2.13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7.2.14 甲方有权进入该商业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业场地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7.2.15 乙方应自费办理商业场地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及人身伤亡购买相应的保险,若有关的保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7.2.16爱护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自行承担租赁标的物及房内原有设施(含水电管线、水电设施)及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属于标的物主体结构出现的大修情况除外);如是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大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大修的责任及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或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7 乙方对标的物进行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安装的,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报装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予以配合协助。
7.2.18 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租赁物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甲方租赁物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2.19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仍应计算。
第8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租赁场地,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有权向乙方索赔。
8.1.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8.1.2 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等超过30日的,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的;
8.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
8.1.4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8.1.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8.1.6 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将租赁标的物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8.1.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8.1.8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8.1.9 乙方在租赁期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8.1.10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8.1.11乙方书面提出退租且经甲方认可的或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8.2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将该商业场地按第5.9款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并从履约保证金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
8.3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商业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商业场地使用费,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业场地而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8.4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电等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商业场地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8.5双方确认完成交接手续后,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和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其它应缴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实际应收款的5%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9.2 如乙方违反合同第5.4条,则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没收装修施工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9.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扩大或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除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外,同时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9.4 乙方延迟缴纳租金、电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30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商业场地暂停部分或全部电供应或其他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第10条 免责条款
10.1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0.3 经营期间,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乙方可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也可以放弃经营,本合同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4 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5若乙方经营报批未获得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批通过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装修或经营活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整改直至满足消防要求,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6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天计算。
10.7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小时及以上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确认后可免除当日租金,免除的租金从下一期应缴租金中直接扣除。除此约定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10.8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10.9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0.9.1 承租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0.9.2 承租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0.9.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0.10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租期以甲方移交标的物满90日历天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11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包括有关部门临时停电、停水等事项),乙方有义务配合,且甲方无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11条 通知及送达
11.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1.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1.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1.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1.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1.2.4 在乙方承租的租赁物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1.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1.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2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3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13.2 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3.3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 壹 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4条 附件
14.1安全管理协议书
14.2廉政协议
14.3银行履约保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原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租赁区域内。
6.2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承租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一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原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租赁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51-62662852。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租赁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银行履约保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4: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三孝口站综合出入口附属用房租赁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