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二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二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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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1BFYCJ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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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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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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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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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2月20日9:00始至2021年3月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年3月16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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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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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转让标的: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 2.转让期限:5年 3.发布广告形式:灯箱广告。 4.广告位置: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号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南北通道。 5.数量:北广场南北通道共计135个。 6.规格: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A号127个横向灯箱:1.5m*3.0m;B号8个横向灯箱:1.8m*3.6m 7.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8.广告位由受让方按照转让方及建设单位要求安装建设,费用自理。 9.转让方给与受让方安装建设广告位启动期为一个月,不计入转让期限内。如安装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或顺延,需经转让方同意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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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转让底价 |
75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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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逾期30日不按时付款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均按上一年实际转让费的5%比例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受让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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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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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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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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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特别说明: (1)所有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由受让方负责设计、制作,受让方须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对内容具有知识产权;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转让方拥有对于受让方播出的广告的最终审核权,即受让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需经转让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转让方有权拒绝播出或要求受让方做出修改转让方审查同意后再播出。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包、不得分包;需负责公交站牌定期清洁与维修; (4)受让方不得播放转让方同行业竞争对手广告,不得播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播出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5)所播出的商业广告应遵循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广告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严禁播出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广告;其中,站点公益广告总覆盖率不少于30%; (6)转让期内如产生电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4.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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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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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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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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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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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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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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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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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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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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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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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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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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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5年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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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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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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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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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钟荣蕾,联系电话:15156217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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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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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6622329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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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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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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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位的范围
1、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1号,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南北通道广告位的5年运营权。
2、广告位由乙方按照甲方及建设单位要求建设,费用自理。
二、经营期限
1、上述广告位的经营期限为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起算时间以广告位移交之日起算。
2、甲方给与乙方建设广告位启动期为一个月,不计入经营期限内。如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或顺延,需经甲方同意确认。
三、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首年广告位的转让费用为 元,自广告位交付之日起计算。自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5%,计第二年转让费用为 元,以此类推。
2、转让费用按年度支付,第一年转让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建设启动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付清;按照先付后使用的原则,第一年转让期限结束前一个月内,付清第二年全年转让费用,之后以此类推。
3、转让费用支付至如下账号:
户名:合肥东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
账号:20000590111410300000042
4、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 元,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合同终止且乙方无违约责任的,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中,乙方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损失,同时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转让广告位的完全处分权和合法手续;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告位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可在取得广告位设施上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遇城市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广告位的,甲方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经甲乙双方沟通后由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剩余经营权年限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卖成交价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乙方须无条件退回广告位,本合同随即终止或变更;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报工商管理局同意后发布;
2、乙方取得广告位经营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工商局审核)。遇市政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占用广告位的时间按实际占用时间对经营期顺延;
3、乙方出租全部或部分广告经营权,或根据需要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需告知甲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方能实施。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位或经营权。
4、乙方负责广告设施的24小时的维护、维修和完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须在24小时内修缮和清洗。否则视为违约,连续两次出现此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应要求乙方作出修改。
五、特别约定
1、因广告由乙方自建,为确保安全,乙方承诺对广告位的设计、施工将组织专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采用满足设计要求的合格材料建设。对广告位的建设,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如乙方违反本规定,违规设计、施工、选材,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广告位建设后,乙方负责检查、维修、维护、保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结构、用电的安全,做到零事故。自广告位建设开始,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乙方发布的广告及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违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广告如有损坏,以及对广告及广告设施上可能出现的小广告、贴纸、涂鸦、喷字,乙方应在24小时内修复、处理完毕(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不得影响美观。违者一经甲方发现,乙方按照每次1000元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5、广告位不得空置,因乙方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乙方按每块版面、每天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当按剩余年限使用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三十日以内的,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照合同总额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3、乙方因逾期付款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需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的规格、格式、材质建设广告位,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面积的,或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除立即纠正外,需按每次10000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出户外广告的,甲方双方应无条件执行,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履行期间的转让费用不予计算。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经营权重新拍卖,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甲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1)因违法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2)故意毁坏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2、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纠纷,乙方均应立即返还全部广告位,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违反该约定的,需按照约定转让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如部分返还,则按照实际返还的广告位数量与广告位总数量比例计算违约金金额。
3、本合同终止后,全部广告位与广告设置、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违者按照新品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八、其他
1、任何乙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
2、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及工商登记地址均为有效的邮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EMS方式向该地址寄送的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3、为便于联系,特约定双方联系人如下: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4、因违约方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公正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5、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合政办【2021】2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广告位经营权转让(二次)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