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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车载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车载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245

转让方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330日9:00起至2021419日17: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话:0551-66223530、66223531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首年转让底价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车载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

3年

288万元/首年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设备安装位置:公交车前车门顶部中间与后车门顶部中间电视屏位置。

2.总数量:具备安装移动电视设备条件的2800辆公交车。

3.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向转让方咨询后确认。

4.3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2年。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费用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5个工作日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费用总价按年度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的中标月份,调整方式:成交价/2800台*下一年度双方确认车辆数。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转让费用的25%,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缴纳。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次月补足履约保证金,未按时补齐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上述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转让方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转让

用途要求

公交车内车载移动电视设备安装及移动电视频道经营。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具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频道名称为移动电视频道),或取得移动电视频道开办主体授权,如为授权使用须提供授权使用证明材料,许可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电视”或“广告”或“媒体”字样。

4.截至本项目资格审查日,未受过与广告相关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安装位置,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安装位置,确认了标的对应安装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受让方可以自主或合作经营移动电视项目,由受让方全权负责节目内容生产、安全播出,严格落实播出内容三审三查制度,做好意识形态管控,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三)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四)转让期内,标的对应车辆移动电视设备硬件产权归属受让方,受让方享有媒体使用权和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移动电视设备进行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损害转让方利益的行为。

(五)转让期内,受让方安装移动电视设备时,应遵守转让方的管理规定,受让方移动电视设备均由受让方负责安装、维护和更换等,利用非营运时间安装、维护,以避免影响转让方车辆的正常营运。

1.受让方在安装设备时不得随意更改车内线路,如有需求应及时与转让方联系,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安装。受让方安装设备不得影响市民乘车及乘客在车内正常通行。

2.受让方应做好移动电视设备的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保证设备安全整洁,制定移动电视设备的维护台账。因受让方的设备导致乘客受伤或造成车辆故障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给转让方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责任。为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安全管理职责,中标后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受让方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受让方应配备维修队伍,接到转让方报修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整改措施,不得影响车辆运营。

4.转让期满,受让方负责拆除全部移动电视设备,拆除后保证车辆完好,如损坏转让方车辆,受让方应及时修复,达到转让方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产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受让方发布公益广告时段必须达到全天播放时段的30%,并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转让方如有需要,受让方应当无条件配合播放转让方提供的相关公益广告内容。受让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不得超过每日节目播出时段的20%,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内容。

(七)转让期满,转让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不得以公益广告发布增多或车辆数调整等任何原因为由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八)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九)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天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28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查询信息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截图复印件。

6.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证书复印件,或移动电视频道开办主体授权证明及开办主体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142009:30--10: 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6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三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4487489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04(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

2021BFFCJ00245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1BFFCJ00245)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1BFFCJ00245)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15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

2021BFFCJ00245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245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肥市公交车内车载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

第二条 转让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受让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受让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转让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年(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方。

(二)合同期限为五年,起始时间为        日,

到期时间为        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受让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金,以交付款项进入转让方银行帐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转让金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号:

履约保证金收款帐户为:

收款单位: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号:7326010182600068551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受让方负责移动电视设备的安装,安装方案应报转让方确认后进行安装。安装位置不得影响市民乘车和车内正常通行,不得遮挡、妨碍车内其他广告的正常发布。设备安装牢固可靠,不得随意改变车内线路,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运行,须在车辆停运期间安装。中标后受让方将安装方案、安装清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转让方备案。

(二)受让方应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已安装的移动电视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在转让期内安全牢固,出现损坏情况应及时修复,并编制维护台账。发现设备损坏或不牢固的,受让方应及时修复,修复不及时的或不达标造成投诉属实的,并扣罚履约保证金2000元。

(三)受让方发布公益广告时段必须达到全天播放时段的30%。并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转让方如有需要,受让方当无条件配合播放转让方提供的相关公益广告内容。公益广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播放公益广告内容的,受让方应无条件整改,如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受让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不得超过每日节目播出时段的20%,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内容。因广告内容不雅、低俗或其他各类情况引起市民投诉属实的,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通知的时限内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转让方有权进行处罚,每次扣罚2000元履约保证金。

(四)受让方应加强移动电视设备的用电安全检查以及结构安全检查,受让方全面承担移动电视设备的安全责任,如因移动电视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受让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购置移动电视设备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每台车保额不低于50万元或总保额不低于1000万元。中标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转让期满,受让方拆除全部移动电视设备,拆除后保证车辆完好,如损坏转让方车辆,受让方应及时修复,达到转让方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委托第三人修复,产生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转让期满双方协议自行终止,受让方不得以公益广告发布增多或车辆数调整等任何原因为由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六)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或社会舆情等原因需要拆除移动电视设备的,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不算作转让方违约。因受让方履约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造成转让方被各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责任解除协议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六条 特别约定

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整,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受让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次月补足履约保证金。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外,受让方因任何理由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合同转让有权没收受让全部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受让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受让方不得拖欠广告经营权转让金,受让方拖欠经营权转让费用超过45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受让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转让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转让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受让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转让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方(章):                       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合政办【2021】2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公交集团公交车内移动电视项目经营权转让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