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市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要素市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某编号 | |||||
转让方 |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31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4月8日9:00始至2021年4月2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年4月28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首年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要素市场灯箱广告经营权 | 5 | 18 | 1.8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项目概况:合肥要素市场位于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西北侧,是集人才资源市场、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人事档案、知识产权交易、房地产买卖交易、保险、金融证券交易等为一体的行政服务场所。为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拟招一家相关文化传媒单位负责要素市场灯箱广告位的经营。 2.转让内容: (1)室外灯箱广告牌 形式:喷绘布 规格:①小:1.89 m *1.0m ,共32块; ②大3.6m *1.8m,共8块(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40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2)进出口横眉 形式:高清内打光LED灯箱 规格:10m×2.36m=23.6㎡/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4块(东南西北出入口各一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3)手扶梯灯箱 形式:高清内打光LED灯箱 规格:3.5mX3m=10.5㎡/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4块(东南西北扶梯出入口各一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4)进出口地库横眉(徽州大道入口) 形式:写真、无亮灯 规格:宽6.7m×高2.4m=16.08㎡(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1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5)进出口地库两侧(徽州大道入口) 形式:喷绘、无亮灯 规格:5.5×1.5m=8.25㎡/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2块(东西面各一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6)进出口地库LED灯箱(徽州大道入口) 形式:高清内打光LED灯箱 规格:5.5×1.5m=8.25㎡/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2块(入口侧二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7)进出口地库横眉(玉龙路入口) 形式:写真、无亮灯 规格:6.9m×1.25m=8.625㎡/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1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8)进出口地库两侧(玉龙路进出口) 形式:喷绘、无亮灯 规格:5.5×1.5m=8.25㎡/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2块(东西面各一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9)进出口地库LED灯箱(玉龙路进出口) 形式:高清内打光LED灯箱 规格:5.5×1.5m=8.25㎡/面(根据实际情况施工误差上下10%以内) 数量:2块(入口侧二块)
(详细点位如上图) 注:①以上转让内容均已安装,如后期不符合受让方使用需求,经转让方同意后,可自行更换,费用自行承担。 ②以上详细点位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 ||||||
转让费用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费用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均在上一年实际转让费用基础之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2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首年成交价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括“广告”或“媒体”字样。受让方须在本项目竞价结束后,成交公示发布前向转让方提供营业执照供其核查,若受让方未能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成交资格;转让方将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要求其他竞买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供其核查,并确定受让方。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凡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 ||||||
三、转让要求 | ||||||
转让期要求 | 1. 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所有标的范围内的广告内容由受让方负责设计、制作,受让方须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对内容具有知识产权。 3.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不得播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播出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转让方拥有对于受让方播出的广告的最终审核权,即受让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需经转让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转让方有权拒绝播出或要求受让方做出修改,转让方审查同意后再播出。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转让方审核并不意味着转让方对广告合法性及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保证和确认。 4.转让期间,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转让标的物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包、不得分包。 5.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广告位定期清洁与维修,产生电费、维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不得发布甲方同行业竞争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7.受让方如需对现有灯箱广告位进行更换改造,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费用自行承担。 8.受让方须须承诺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行政处罚虚假广告记录的情形。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最高报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求的,则确定为成交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成交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65199814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3: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B区
邮编: 230061
电话: 0551-65199814
法定代表人:宋德润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要素市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
具体标的情况如下(详见招标文件):
1、室外灯箱广告牌:①小:1.89 m *1.0m ,共32块; ②大3.6m *1.8m,共8块,共40块(东南西北出入口各一块)。
2、进出口横眉:10m×2.36m=23.6㎡/面,共4块(东南西北出入口各一块)。
3、手扶梯灯箱:3.5mX3m=10.5㎡/面,共4块(东南西北出入口各一块)。
4、进出口地库横眉(徽州大道入口):6.7m×2.4m=16.08㎡,共1块。
5、进出口地库两侧(徽州大道入口):5.5m×1.5m=8.25㎡/面,共2块。
6、进出口地库LED灯箱(徽州大道入口):5.5m×1.5m=8.25㎡/面,共2块。
7、进出口地库横眉(玉龙路入口):6.9m×1.25m=8.625㎡/面,共1块。
8、进出口地库两侧(玉龙路进出口)5.5m×1.5m=8.25㎡/面,共2块。
9、进出口地库LED灯箱(玉龙路进出口):5.5m×1.5m=8.25㎡/面,共2块。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甲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授权、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乙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由乙方自己办理,且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 使用费:
甲方将租用标的以人民币 元/年(大写 )交付给乙方使用,自交付第二年起,每年使用费在上一年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年递增情况如下:
| 日期 | 递增比 | 金额/元 |
第一年 | | 0% | |
| | ||
合计 | | ||
第二年 | | 5% | |
| | ||
合计 | | ||
第三年 | | 5% | |
| | ||
合计 | | ||
第四年 | | 5% | |
| | ||
合计 | | ||
第五年 | | 5% | |
| | ||
合计 | | ||
总计 元 | |||
注:递增情况按照中标价 元递增 |
(二)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免费安装期 天,该免费安装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每 半年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须将第一期使用费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半年终了日20 日前付清下一期。使用费以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及正规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使用费,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帐户的时间为实际到帐日。
甲方帐户: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帐 号:54870188000001477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中标后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与首期使用费一并支付。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时予以返还(无息)。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广告位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灯箱广告位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灯箱广告位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乙方确认交付的灯箱广告位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租用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二)甲方拥有对于乙方播出的广告的最终审核权。
(三)甲方有义务不将本协议涉及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泄露至第三方。
(四)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整修服务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及协助。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形式、数量和技术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不按期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费用不予退还,且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二)本合同期内,乙方如需对现有灯箱进行改造,需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本合同解除后,如甲、乙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对灯箱予以恢复原状;经甲方同意保留的,可不拆。
(三)本合同期内,无灯箱的广告位,需要乙方自行安装的,需提供给甲方一套安装方案,供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但是,安装施工方案通过甲方审批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对其服务工作的安全性、实用性、质量、进度承担的全部责任。
(四)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甲方场地设施,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五)本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该合同范围内经营权和场地、广告位授予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乙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如乙方违反本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洁、照明,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护及更换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确保灯箱电源及电源线路的安全畅通,甲方如需调整方位,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日内将灯箱调试完毕。
(七)乙方必须定期检查、维修灯箱设备,确保灯箱设备符合安全标准,若乙方安装的灯箱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群众受到伤害,一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合同期内,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安全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因乙方设置广告设施施工或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等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九)乙方不得发布甲方同行业竞争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等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十)乙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需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广告,甲方有权拒绝播出或要求乙方做出修改,甲方审查同意后再播出;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审核并不意味着甲方对广告合法性及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保证和确认。
(十一)乙方积极配合甲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执行。公益广告发布内容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上述媒体广告均由乙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如未能按附件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十二)广告的发布、制作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承接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必须到工商部门、城管部门等一切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在确认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制作和发布。签订的广告的发布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三)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严格保密。如一方泄密,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权交付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政府行为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使用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
(三) 如乙方使用费支付拖欠时间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本合同标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使用费50%的违约金。
(四)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时,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当年使用费的50%的违约金。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差额部分予以补偿并使甲方免受损失。
(五)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扣除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所获得的全部租金不予退还。
(七)广告设施损坏时,经甲方三次催告修复,乙方仍未修复,甲方可直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按维修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或责任造成的修理期限延误除外)
(八)因乙方责任而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及服务合同:
1、乙方服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
2、乙方服务范围内未能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
3、乙方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4、乙方擅自将本合同服务内容整体或部分转包、分包。
5、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指出后未予限期改正。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标文件作为本合同副本,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附招标文件,其内容与本合同享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合政办【2021】2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要素市场灯箱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