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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新闻中心综合办公楼及会议展览中心出租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新闻中心综合办公楼及会议展览中心出租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300

委托方

合肥报业传媒集团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电话:0551-66223530,66223531。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1414日9:00始至20215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57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新闻中心综合办公楼及会议展览中心

第一层、第二层

钢混

3226.62

3

30

3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西北。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有房产证(大证、未分割)。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为异形结构,实际使用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需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确认。

4.标的房屋屋面漏水严重,需意向承租人自行修理。

5.标的房屋内乒乓球台、台球桌等器材等均为委托方所有,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委托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签定前清运标的房屋内放置的设备器材。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仅限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须遵从委托方统一的物业管理,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餐饮、酒吧、宾馆、公寓、电玩、KTV未获得主管部门认证批准的古玩玉器、保健药品、红木家具等展销、互联网金融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业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租期外给予)。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水电、设施设备情况及其他有关瑕疵须向委托方咨询了解清楚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1993769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承租人本人领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具体官网链接如下: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1-64249486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551-6811006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76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网络一次性报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合肥报业传媒集团(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合肥市临泉中路合肥报业大厦       邮编:

电话: 64249486                         传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结构,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      使用,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租赁房屋的现状: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 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酌情可给或者不给)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 天(  /   年  /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租金标准为      //月,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      元(大写:                 )。自第2年起,每年租金按上一年实际租金的      比例递增,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新站支行,单位:合肥报业传媒集团,账号:341324000018170017055)。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2、乙方首次租赁时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与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时一并交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历天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现有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经营性用水用电交纳,并承担相应损耗。

第六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在乙方使用期间出现的不安全适用状态由乙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但房屋主体结构非乙方原因损坏以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3、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5、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市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应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的设施牢固、安全,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违法使用房屋以及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20日历天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历天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未能处理好相邻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第九条 若乙方需要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继续租赁该房屋,应于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按日租金10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支付按应付租金总额的 0.5‰  的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5、7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对方按年租金的 10支付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历天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1个月房租

租赁期内,乙方如将所承租房租进行转租,应提前30 日历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保证:

a、乙方按实际租赁期向甲方支付房租;

b、乙方与甲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保证后续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当日与甲方另行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租金等条款均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前后承租人需进行无缝对接)。

c、乙方在解除合同当日将所承租房屋按原样返还甲方,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水、电等各项费用。

若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转租,并实现上述三项保证,未使甲方权益受到实际损害,则甲方不得收取乙方后续租金,并不得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历天通知甲方,若无后续承租人对本合同进行无缝对接,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1个月房租

5、乙方未在第四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日租金的10向甲方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如因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追索房租费损失等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

8、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签署前房屋出现漏水、墙体损坏由甲方出资维修,租赁期内,房屋出现漏水、室内设施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费用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4、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7、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乙方在本合同注明的住所地、电子邮箱均为甲方送达有关通知的方式,甲方按照上述方式发出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书面告知并经甲方签收。

第十三条 文本

合同一式参份,甲方执     份,合同乙方执     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合政办【2021】2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新闻中心综合办公楼及会议展览中心出租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