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五站六屏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五站六屏广告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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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1BFFCJ0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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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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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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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1年5月26日9:00始至2021年6月1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年6月17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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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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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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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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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五站六屏广告经营权 |
3 |
45.73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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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发布广告形式:LED 显示屏(6块)。 2.广告位置:合肥汽车站候车厅、客运西站候车厅、客运中心站候车厅、客运中心站旅客出站口、客运总站候车厅、客运南站候车厅。 3.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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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费用支付:转让费用每 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均在上一年实际转让费用基础之上递增10%,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受让方一个月免转让费用市场培育期(不计入转让期内)。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向转让方提交首年成交价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未按时补齐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上述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转让方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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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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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广告”或“媒体”字样。如不包含的,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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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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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所有广告内容(特别是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内,转让方保留每天5个小时的自主播放时间(其中包括公益广告及商业广告播放时间)。 4.转让期间如遇相关检查时,需要全时间段播放公益广告,受让方必须配合转让方,转让方将按实际耽误天数给予顺延,转让期间产生电费及电子屏的维护费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6.受让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及与转让方公司业务有冲突的广告内容(如:驾校、汽车检测、 加油站等);受让方在经营期间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7.转让期内,如遇以下情况导致广告位终止使用,转让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转让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 搬迁等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涉及的广告位不存在;(2)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涉及的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3)因政策原因转让方不能将广告位经营权对外转让使用。 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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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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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果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字样的,则确定为成交人;反之,其报价无效,并视为其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不良行为。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成交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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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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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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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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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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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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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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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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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意向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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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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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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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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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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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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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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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 工;联系电话:0551-64259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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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石 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04(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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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68号 邮编:
电话:0551-64259516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转让标的
1、甲方将拥有的LED电子屏(五站六屏)广告位发布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2、LED显示屏分布数量:共6个,其中:合肥汽车站18.58㎡一个、汽车客运总站17㎡一个、汽车客运西站40.32㎡一个、汽车客运南站17㎡一个、汽车客运中心站候车厅20.88㎡一个及旅客下客区26.62㎡(可发布面积为中间的12㎡)一个。
3、转让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4、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予乙方合同期外一个月的启动期,启动期免收转让费。
二、合同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收转让费启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第一年 元,第二年 元(第一年价款上浮10%),第三年 元(第二年价款上浮10%) 。
2、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整(第一年转让价的50%)(人民币 万元整),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全额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的,其无权使用甲方转让的广告位。合同期内乙方因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若合同仍继续履行的,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实行先付款后使用方式,即: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前支付甲方前半年的转让价款;后半年的转让价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第二年的转让价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及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第三年的转让价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及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4、合同期内由甲方下属单位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负责与乙方联系工作、协调监管广告的发布。乙方将本合同款项支付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向乙方开具发票。该公司账户信息:
户 名: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供销分公司
开户行:工行长东路支行
账 号:1302010229022127995
四、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布广告,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严禁香烟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2.转让期内,甲方保留每天5个小时的自主播放时间(其中包括公益广告、商业广告播放时间)。
3.转让期内如遇相关检查时,乙方需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等发布工作,转让期内的电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在转让期内:电子屏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支付,如有电子屏故障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
6.乙方在取得广告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
7.乙方发布广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相关手续。
8.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乙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甲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9.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所有内容特别是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0.转让期内,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11.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12.广告媒体发布形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特别要求:在乙方发布广告时不得发布与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产业相同或存在竞争的广告内容(如:驾校、加油站、车站、汽车修理厂等)。
13.乙方发布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如出现侵权内容、虚假信息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在转让期内,如遇甲方所属的车站需要调整如:闭站、搬迁等因素导致的广告屏减少,甲方提前一个月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转让金额双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如减少单屏的计算方式为:本年度金额÷6个屏÷365天X实际使用天数)。
2、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也为满足本条前款约定而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不产生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六、免责条件
1、在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或因甲方自身经营需要对车站进行调整等造成所属车站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搬迁、闭站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内的广告位不再存在的、或甲对本次招标的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的或因政策原因甲不能对外转让使用的,则合同的广告位终止使用,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广告位的;
(2)未依法、依约经营发布广告的;
(3)拖欠合同款15日以上的。
(4)在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交纳转让价款的,如逾期不超过15日,或逾期虽超过15日但甲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依该年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五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其它事项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2、文书送达——乙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以下地址作为甲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邮寄送达有关通知、相关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
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认可:如因提供的上述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或者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相关部门保留1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双方对此合同条款有保密的义务。
甲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