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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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1BFFCJ00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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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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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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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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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1年7月6日9:00起至2021年7月26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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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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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首年转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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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服务区经营权 |
4年 |
969.3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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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位置:合肥北环高速众兴服务区位于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境内,其中心桩号位于合肥绕城高速公路(G4001)K96处。 2.标的概况: (1)转让范围:众兴服务区内餐饮项目、便利店项目、商铺项目、汽修厂的经营权转让,区域包括:综合楼、公寓楼、汽修厂、配电房等配套附属设施。其中:综合楼2层,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南北侧各一);南区宿舍楼3层,建筑面积约981平方米;修理房1层,建筑面积约141平方米(南北侧各一)。 (2)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无房产证。房屋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经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目前处于经营状态,运营期至2021年8月27日止,运营期截止后委托方与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具体时间以委托方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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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经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须在下个支付周期前10日内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转账或银行保函均可,保函范围如下: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交通银行或在合肥开设分行、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履约期间,若受让方出现因违约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并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200万元时,受让方须及时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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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用途要求 |
(一)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确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外经营项目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受让方须确保: 1.引进一家具有“中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知名餐饮品牌”的餐饮店。 2.提供自助餐服务或点餐服务,菜品数量达到20种以上。 3.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地方特色菜品数量不少于4种。 4.引进一家带有休闲特色的知名饮品店(如咖啡店、奶茶店等)。 5.经营或引进一家超市(便利店)。 6.引进一家汽修企业,具有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资质。受让方须在该汽修企业入驻前向委托方提供该汽修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书面合作协议,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后入驻。 7.以上业态需在进场后60天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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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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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具有不少于5个正在履约或已完成履约的独立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业绩,且合同履约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16年7月1日(含)。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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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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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如在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权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建筑实际面积为准。标的房屋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3.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受让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第三人的义务由受让方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标的物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转让价款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合同履行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屋单体内部)的日常修缮、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维护等相关费用。如发生政府征收与商业综合体有关的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 6.用电、用水说明: (1)服务区水、电费由受让方统一缴纳,相关单位根据分摊和实际发生费用,按月缴纳给受让方。 (2)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损耗部分,目前该服务区内现有中石化加油站正在运营,水、电损耗部分按中石化加油站、受让方、委托方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具体以发生量为准。经营区域若需安装水、电表,其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负责经营范围内供电、供水的管理和维护,同时应保障停电期间柴油发电机的供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方自行承担。配电房、发电机房日常管理由受让方负责。 (4)合同履行期内,如房屋水、电设施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应自行向委托方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合同履行期内,经营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查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受让方应积极维护经营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员工交通工具停放秩序;须遵循统一的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等工作,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各项业态须设定专用店面,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服务区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本项目及委托方的名号、标志或该名号、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8.合同履行期内,经营资产须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须书面报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合同履行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由此发生的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9.在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须对现有钢结构房屋进行加固,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室内广播、安防监控系统须重新设置,实现监控无死角。受让方须对汽修经营场所进行修缮改造,提升形象,并符合安全经营要求。受让方须在管理办公区域设置资料室,配置相应资料架、桌椅等物,并对资料室进行简单装修。须对其管理办公区域进行装饰,粉刷墙面并配置合适且足额的办公用品,使其具有现代化企业形象。受让方须设置专业的小吃类食品加工间和食品储藏间,储藏间中物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和管理,做到摆放有序。受让方应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值守)、扶贫专区、开水间(满足节假日等高峰流量下热水需求)、母婴休息室和司乘人员休息区,提供免费wifi、路况查询、天气查询、周边旅游查询等服务。同时委托方有权根据需要在受让方运营范围内设置公益性功能区和设备。受让方须保障职工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并加强日常安全、卫生管理。 10.受让方需在进场后60日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改造、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手续。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2.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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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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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身份以委托方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为准);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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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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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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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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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独立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业绩清单表(需按公告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2)独立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注: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出转让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期限、经营业态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7),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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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7月27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7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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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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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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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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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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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四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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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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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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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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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乔工;联系电话:0551-67893657,13855146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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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3,6622329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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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
(2021BFFCJ0056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056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FCJ0056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成交确认书》发放后一个月内,我公司向委托方提供与下述承诺内容相符合的招商协议书(我公司与商户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接受委托方对真实性的审核;如逾期提供或提供虚假协议的,委托方有权无条件取消我公司的成交资格,并由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
(1)我方承诺,引进一家具有“中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知名餐饮品牌”称号的餐饮店;
(2)我方承诺,餐饮店提供自助餐和点餐服务,菜品数量达到20种以上。
(3)我方承诺,餐饮店提供特色餐饮服务,地方特色菜品数量不少于4种。
(4)我方承诺,引进一家带有休闲特色的知名饮品店(如奶茶店、咖啡店等)
(5)我方承诺,经营或引进一家超市(便利店)。
(6)我方承诺,引进一家汽修企业,具有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资质。
(7)我方承诺,以上业态在我公司进场后60天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投入使用。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独立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清单表
独立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业绩清单
序号 |
服务区名称 |
合同期限 |
经营业态 |
服务地点 |
业绩合同甲方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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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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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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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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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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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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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报价单封面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项目
(2021BFFCJ00568)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7: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众兴服务区经营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2021BFFCJ00568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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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服务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场地及设施:合肥北环高速公路众兴服务区内综合楼2层,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南北侧各一);南区宿舍楼3层,建筑面积约981平方米;汽车维修理房1层,建筑面积约141平方米(南北侧各一)。设施依据甲方提供的《财产交付清单》予以确定。
2、房产使用用途:服务区所有经营管理项目,含餐饮、商业零售、汽车维修等。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房产使用期限共 4 年,甲方自 2021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2025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潢期 (无) 月。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 : 无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滨湖支行 ,单位: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账号: 1302015209249003610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款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履约期间,若受让方出现因违约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并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200万元时,受让方须及时补足。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合同期间应承担的转让价款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合同生效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次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经营期间使用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过程有权进行监管。
4、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7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损耗部分,水、电损耗部分按中石化加油站、受让方、委托方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具体以发生量为准;经营区域若需安装水、电表,其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经营区内保洁和垃圾管理,费用自理。保洁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内大厅等,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部分的费用交付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七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2、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3、擅自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4、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逾期七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的时间对经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并承担损坏部分1.2倍违约金。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价款,除须补交转让价款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款万分之三收取日利息。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甲方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按合同转让价/365*1.5的标准收取费用,延迟10天及以上按合同转让价/365*2的标准收取费用。
6、合同期内,乙方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须对现有钢结构房屋进行加固,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营期内因钢结构房屋部分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须对室内广播、安防监控系统须重新设置,实现监控无死角。乙方须对汽修经营场所进行修缮改造,提升形象,并符合安全经营要求。乙方须在管理办公区域设置资料室,配置相应资料架、桌椅等物,并对资料室进行简单装修。乙方须对其管理办公区域进行装饰,粉刷墙面并配置合适且足额的办公用品,使其具有现代化企业形象。乙方须设置专业的小吃类食品加工间和食品储藏间,储藏间中物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和管理,做到摆放有序。乙方须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值守)、开水间(满足节假日等高峰流量下热水需求)、母婴休息室和司乘人员休息区,提供免费wifi、路况查询、天气查询、周边旅游等信息查询服务,同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乙方运营范围内设置公益性功能区和设备。乙方须保障职工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并加强日常安全、卫生管理。
2、乙方在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单方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进场后60天内,应办理完成所需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音像制品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照和相关设备、设施及经营场所改造。
3、乙方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乙方要服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比和甲方监督检查,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全力争创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
4、服务质量要求
4.1乙方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行业“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合同附件)进行管理。
4.2服务区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评比中,确保得到“四星级”及以上等级,否则一次性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元;连续两年达不到“四星级”级及以上等级,本协议自动终止。
4.3在经营期间遭到有理投诉的,经查实属于乙方原因的,每次扣1000元。
4.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乙方服务区管理的考核评分活动。在月度考核中,按照《众兴服务区考核评分表(经营部分)》(合同附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低于420分,每低1分扣款50元;考核结果低于370分,每低于1分扣款100元,扣款金额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甲方提供的账户,甲方收到款项后提供收据。
4.5在经营期间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除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扣除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
上述处罚不免除乙方须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整改的义务。
5、乙方负责经营范围内的保洁并按时缴纳水电费(乙方垃圾须袋装,经营区域开水间由乙方管理并承担费用,发电机使用柴油、日常管理由乙方承担,维保由甲方负责)。
6、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总体规划保证服务区经营布局合理,商业氛围浓厚,实行品牌化经营管理,各种证照齐全。如乙方未能满足甲方总体布局安排和品牌化、特色化经营要求,甲方有权引进其他经营单位。
7、除甲方要求对钢结构房屋部分加固、汽修厂房改造修缮等,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进行装潢,并根据乙方自身经营需要对设备进行完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
8、乙方必须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等管理工作(工作人员、保洁员按合同附件要求配置)。乙方负责服务区营业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服务区设置广告牌等经营性设施。
9、乙方用工按照我省劳动用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自行负责招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支付报酬。乙方应将所有员工花名册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工作人员在当班和上班、下班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10、乙方所聘的餐饮、便利店服务人员、汽车维修人员、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须按要求取得相关证书。
11、乙方在经营期内其室内外环境卫生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并创建高速公路服务窗口形象。甲方行使文明服务和卫生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符合标准要求。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落实整改且整改经费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在经营期内,负责做好经营区内污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放和处理等工作,保证排水管网畅通。
13、甲方在服务区内的建筑物、场地、道路上等处有权发布、安装广告和其他设施;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转让服务区范围内设置移动、联通、电信等各种通讯基站。
14、因路网调整造成的损失不作为合同期限和转让价款调整的依据。
15、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经营物的性质使用经营物,致使经营物受到正常损耗的,不承担正常损耗的赔偿责任。
16、在合同履行期内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性改变、产权变更、第三人主张,合同执行不受影响。
17、因甲方对合肥北环高速公路短期维修(7天内)造成服务区停业,经营费用和经营期限不予调整;超过7天则按实际停业天数对等延长经营期限。
18、遇冰雪等恶劣天气、重大事故、春运和重大节假日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服务区的安全保畅服务工作,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19、项目公告、答疑、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同及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1:安徽省道路运输行业“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规范
合同附件2:众兴服务区考核评分表(经营部分)
合同附件3:后厨改造配置表
合同附件4:汽修厂房改造标准
合同附件5:人员配置基本要求
(以上合同附件详见本公告电子附件)
附件:合同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