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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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1BFBCJ00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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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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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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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1年7月24日9:00起至 2021年8月16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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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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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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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首年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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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 |
3年 |
17.5万元 |
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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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占地约14亩,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本次转让3年合同期满且受让方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的年转让价格在本次转让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5%。 3.其他详细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现场踏勘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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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要求 |
根据委托方旅游经营项目业态要求,本次经营权转让项目用途仅限经营“丛林穿越”项目。 注:所谓“丛林穿越”是指一项健康而又时尚的户外休闲探险活动,它通过在树木间设置并搭建各种难易不同、风格迴异、超强刺激的关卡障碍环节将树连成一条线路,游客通过悬空桥梁、网道、步道、木桶、秋千、索道和其他趣味环节等方式进行树木间的探险,通以爬、滑、游、跨、跳、飞等动作越过所有障碍,到达终点,体验高空坠落与自由滑翔的快感,感受攀爬与穿越的刺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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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5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转让费用的10%,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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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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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具有国家级森林公园“丛林穿越”项目经营业绩,且经营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 3.意向受让方须为本项目派驻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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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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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现场踏勘,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区域以实际移交为准,若面积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5.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6.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8.转让标的区域范围内原有的基础设施为第三方所有,受让方成交后须自行与设施所有者协商处置。 9.受让方为经营“丛林穿越”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委托方确认后、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安装。受让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10.转让期内,受让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12.转让期内,委托方根据园区发展及客流分布情况,有权在园区任何地点增加经营服务网点,受让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3.受让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除丛林穿越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14.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委托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5.受让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项目。 1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1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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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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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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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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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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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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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本项目要求的业绩须提供如下资料: (1)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注:如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经营地址等要素,须另附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或合同中对应的经营场地)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证书或公示或批复或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或影印件)。 6.意向受让方拟为本项目派驻的工作人员名单(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及工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7.意向受让方为拟派人员缴纳的2021年2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意向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受让方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4)其他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备注:社保证明材料须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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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8月17日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7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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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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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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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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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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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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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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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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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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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3663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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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765(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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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2021BFBCJ0064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BCJ00641)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21BFBCJ00641)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 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我方经营的“丛林穿越”游乐项目在经营期内未发生任何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证明材料
兹有我方 项目,由(意向受让方名称)经营管理,具体经营用途为“丛林穿越”游乐项目,经营地址位于 XXXXXXXXX公园内,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间内,(意向受让方名称)履约情况良好。
本证明有效期 天。
特此证明
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拟为本项目派驻的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如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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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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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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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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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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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受让方应根据公告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工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附件7:报价单封面
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2021BFBCJ00641)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8: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1BFBCJ00641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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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大写: 元/年 |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招标人(甲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 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名称: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树袋熊项目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树袋熊场地座落于 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面积约14亩,转让标的为树袋熊项目经营权,用途为经营“丛林穿越”游乐项目;
乙方使用转让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和提前终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3年整。本次转让3年合同期满且受让方履约良好,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的年转让价格在本次转让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5%。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地退回给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每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 元),详见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二)乙方将转让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甲方收到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转让费用,计: (¥ 元),转让费用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转让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标的物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转让期不进行顺延,逾期10日不交转让费和保证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经营权,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权转让期保持不变。
3、甲方就现有场地进行交付转让。《场地经营权转让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场地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经营权收回
1、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赔偿。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转让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经营权,乙方无故不予配合的,甲方单方予以收回,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装修改造
1、场地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转让场地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转让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
3、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转让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转让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根据园区发展及客流分布情况,有权在园区任何地点增加经营服务网点,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运营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乙方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场地。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场地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须服从甲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3、运营期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转让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经营权转让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及改造的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在合同终止10日内无偿移交给甲方,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6、转让标的区域范围内原有的基础设施为第三方所有,乙方成交后须自行与设施所有者协商处置。
7、乙方为经营“丛林穿越”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须经甲方确认后、根据现场情况在不破坏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安装。乙方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
8、运营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0、乙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情况,甲方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令承租方停业整顿,承租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11、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12、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转让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3、乙方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不得乱搭建、乱张贴、设置桌椅伞具、聚众打牌等破坏园容园貌的行为;不得开展除丛林穿越收费范围外的经营活动。
14、如甲方与乙方续约期满,乙方有意继续受让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场地经营权转让竞价招标。
15、如因环保、政府有关部门或政策原因及因乙方无法办理合法证照和行政许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因合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的,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转让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受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受让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受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属于乙方的装修部分补偿款为乙方所得,其他补偿款为甲方所有。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用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拾万元(¥ 100000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无故干预乙方正当经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剩余转让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壹个月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2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场地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2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受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转让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权转让期内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转让期限内,乙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绿化养护管理、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安保、停车等相关费用。
2、甲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等)造成无法经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包河区 。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
招标人(盖章): 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