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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1年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1年广告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690

转让方

合肥广播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186日9:00始至20218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1827日9:00至10: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1年广告经营权

1

300

30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转让方授权受让方独家代理合肥文艺广播所有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品牌广告和节目中的软性宣传广告及商业专题广告。受让方对合肥文艺广播所有广告享有独家总代理权

2.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费用支付:转让费用每1个月支付一次,每月25日之前向转让方支付当月转让费用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合同签订生效前向转让方支付首年成交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或冲抵最后一期转让费用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所有广告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的有关广告监审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广告播出前2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交企业相关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播出稿(成品带)和播出时间表,未经转让方审查批准同意的广告不得播出。

4.受让方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告播出的相关规定,禁止投播虚假、低俗广告,广告播出量、播出时段等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全国广电系统发生政策上的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5.涉及到党政部门的重大宣传,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调整广告播出时间

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转让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230553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意向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3509747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04(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广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558号             邮编:230071

传真:0551-63509748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肥文艺广播的广告代理事宜,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独家广告代理

1.1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合肥文艺广播所有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品牌广告和节目中的软性宣传广告及商业专题广告。乙方对合肥文艺广播所有广告享有独家总代理权。

1.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承接或承诺由第三方承接合肥文艺广播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软性广告,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的指令性宣传、政策性宣传、非商业公益广告宣传等内容除外。

1.3乙方代理甲方广告业务期间制定的广告价格要符合甲方的广告价格政策,如乙方针对大客户和甲方同意乙方发展的行业代理公司需制定特殊广告价格政策须告知甲方并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1.4乙方不得将合肥文艺广播广告总代理权转计、分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但在经甲方同意之后可以根据广告经营的需要发展行业代理或其他形式的代理等,并围绕创收的活动开展广告代理业务。

1.5在合肥文艺广播整个广告代理事宜中甲方只和乙方发生业务关系,乙方对外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乙方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6为推广频率形象,促进业务经营,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合肥文艺广播”频率形象策划、发起大型宣传、商业推广活动,活动成本由乙方承担。同时为增强策划活动的丰富性,乙方可就某项具体活动开展无线增值活动(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WAP、IVR等石动增值业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肥文艺广播日常节目中的此类业务按照频率原定方案执行。乙方保证以上使用“合肥文艺广播”时,不损害合肥文艺广播形象和利益,不滥用,不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1.7甲方应充分听取乙方及客户的合理建议,不断完善节目内容,提高收听率。节目类型、主持人现状如有改变,须事先通告乙方。

1.8乙方对合肥文艺广播节目的内容制作具有建议权及参与策划权同时为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提升客户及频率的品牌影响力,乙方与甲方协商并获得同意可在节目内做适当的植入式广告或客户信息播报。

1.9甲乙双方在合肥文艺广播项目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扩大合作范畴,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条广告发布费及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将当年全年广告发布费按月等额支付的办法,即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当月广告代理费。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第一个月的广告代理费  万元。

2.2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即2021年  日至2022年  日。

2.3甲方在代理期限开始前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发布于签订日后的广告费扣除成本后计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代理额度。

2.4甲乙双方确定合作交接期后,乙方需做好团队搭建、市场调研、销售政策研讨及制定、节目提升建议等各种准备工作:甲方则需协助乙方做好广告经营和代理信息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所有频率发布公告,告知大众乙方是甲方的独家广告代理商、对合肥文艺广播所有广告享有独家总代理权,帮助乙方顺利度过交接期。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运营年度广告发布费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3.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并在全面履行本合同后,而且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可以以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冲抵本合同中最后一个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广告发布费用的尾款,但不得提前使用。

第四条 甲方的审查权

4.1甲方作为被代理人是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统一管理和控制的主体,乙方须在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暨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文件、安徽省及合肥市制定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制定营销策略和实施方案。

4.2乙方所有广告的播出需符合国家规定。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所有广告的播出需符合国家规定。

4.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投播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的广告内容有权拒绝播出,甲方拥有节目、节目编排和广告内容的终审权。

4.4乙方所有需播出的广告内容,应在播出前2个工作日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及时审查并于播出前1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乙方不得擅自改动。

4.5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有关广告监审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广告播出前2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企业相关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播出稿(成品带)和播出时间表,未经甲方审查批准同意的广告不得播出。甲方应及时审查并于播出前1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6未经甲方审查通过的广告不予发布。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5.1甲方的义务:

5.1.1鉴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法享有合肥文艺广播广告的独家总代理权益,甲方对合肥文艺广播广告代理权不得另行转让或允许第三方经营。

5.1.2甲方应对在代理期限中所知晓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技术资料等)保密,如因甲方原因泄露秘密,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有效,没有时间限制。

5.1.3为本合同之目的,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合肥文艺广播上安排有偿节目播出。

5.1.4广告播出如出现漏播或错播(包括错播日期/版本/时段),经双方核实,甲方按“错一补一、漏一补二”补偿给乙方。

5.1.5甲方负责节目媒体推广、大型节目活动执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5.2乙方的义务:

5.2.1乙方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中国法律和行业规定,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5.2.2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告播出的相关规定,禁止投播虚假、低俗广告,广告播出量、播出时段等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全国广电系统发生政策上的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5.2.3乙方须于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广告发布费,否则,甲方有权根据7.3之规定执行,并拒绝或停止乙方广告播出。

5.2.4 乙方应对在代理期限中所知晓的合肥广播电视台、合肥广播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技术、广告份额、主持人隐私等等)保密,如因乙方或乙方雇员原因而使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有效,没有时间限制。

5.2.5乙方在合肥文艺广播播发的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作品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5.2.6涉及到党政部门的重大宣传,乙方服从甲方调整广告播出时间。

5.2.7甲方自身形象宣传乙方无条件支持,甲方在文艺广播涉及无偿播出其所属其他各频率自身宣传、活动宣传,乙方没有异议,但每天播出频次不得超过6次,并不得挤占黄金广告时间。合肥广播电视台及公司大型活动的宣传次数不受限制,涉及甲方与其他媒体互换的广告,需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播出,但需给乙方同等价值的互换媒体广告资源。

5.3乙方保证在所有商业活动和代理行为中,以合肥文艺广播为唯一的合作机构,双方应有共识。同时,合肥文艺广播在广告发布、广告监管、信息反馈、内部协调等方面给予乙方大力支持和配合。

5.4乙方对合肥文艺广播的节目享有建议权,对频率的宣传包装、节目的定位改版、市场推广等提出可行性方案,通过甲方的协调来落实。同时,对于本项工作的开展甲方予以大力支持,双方全力配合完成。

5.5双方的合作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前提下提升节目质量,提高广告创收。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及届满的续约事宜

6.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司)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的届满并不免除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赔偿

7.1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有关书面补充合同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单方面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均无法律效力。

7.2除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须在终止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7.2.1甲方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提出中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当年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与当年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赔偿金。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款项的广告播完。

7.2.2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当年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金赔付甲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广告款不退,但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最后一个月款项的当月广告播完。

7.3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纳广告发布费或履约保证金,或违反本合同5.2.2条款约定,经甲方以书面方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交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承诺以当年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付甲方,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广告款,甲方不退还,但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最后一个月款项的当月广告播完。

7.4乙方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停业的,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5甲方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支付与当年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赔偿金。

7.5.1乙方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广告发布费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甲方无法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合肥文艺广播广告时间正常播出广告,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改正通知后5日内未予改正的。

7.5.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合肥文艺广播广告代理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转让或允许他人代理,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甲方改正通知后5日内未予改正的。

7.6非乙方过错的原因(但第7.8和8.2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广告错播、漏播,按5.1.9条款执行。如因甲方违反第5.1条款所述义务时,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7.7在合作周期内,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除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可向另一方提出赔偿。

7.8 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甲乙双方调整合作方式,以符合政策规定。如调整后双方仍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停止合作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最后一个月广告款的当月广告播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任何一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8.2甲方遇有国家指令性节目调整、政府行为、政策性节目播出、上级指令播出、重大报道活动时,双方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可停播相关时间段广告并在其它合适的经乙方认可的时间段安排播出。

8.3遇有上述约定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书面报告。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8.4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但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或尽力将对方损失降到最低而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对方有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陈述与保证

10.1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特此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0.1.1 该方有签订本合同以及全面履行本合同及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每一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权利、授权及许可。

10.1.2该方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其有权限签订本合同,代表该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得到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根据有效的授权书或根据该代表作为该方雇员之一的身份,其签署的本合同可对该方形成约束。

10.1.3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不会与任何法律、政府部门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发生冲突或造成该方违反与第三人的合同。

10.1.4对于本合同的标的,该方没有任何将要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行政或其它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就该方最大诚信所知的发生有关该等事项的威胁。

10.1.5该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及承诺都是真实、无误的。

10.2如一方在第10.1条款中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时候被发现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对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和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要求、行动、程序、罚款和处罚,另一方有权得到赔偿并免受损害。

第十一条 通知

1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至本合同文首列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者已经事先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认为已经送达。

11.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通知,如用传真发送,则在法定工作日的北京时间9:00-17:00间按上述接受人的传真号码正常发送后应被认为已经送达,但应在其后立即将该通知以公认快递服务送给接受人加以确认。如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则在向接受人的地址寄送后5个工作日内应被认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其它

12.1每一款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援引,并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12.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规定依适用的法律被视为非法或不能强制执行,那么应认为该条款已从本合同中删除,并且已经失效,但本合同仍然有效,并且应认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包含该条款。双方应相互协商,以便用双方都能接受、都满意的、合法和生效的条款来取代被认为已删除的条款。

12.3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日期、期限在本合同中至关重要,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日期、期限,应被认为是违约。

12.4本合同所提到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12.5任何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或所承担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12.6为使本合同合法生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各有关方面承担或由发生费用的一方承担。

12.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合肥广播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