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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二次)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

2021BTFCZ00521

委托方

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926日9:00起至20211018日17:00止。

交易监督

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营运部

联系方式:0554-2609111

一、转让标的情况

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营业面积约1.8万平方米,基础照明灯具已经使用11年,光衰严重,约1675盏灯具,从9瓦至15瓦不等。经营时间为9:30-21:00(重大活动、节假日延迟营业时间)。现有主要用能设备、性能参数如下表示:

 

 

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一)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完成改造并验收后的次月1日为服务期起始日,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改造后次月开始每三个月为一季度,每个季度为一个结算认定周期,季度节能收益经双方确认后,受让方根据己方享有的季度节能收益向委托方发出书面付款申请表,说明应付金额、方式及对应的节能收益,并提供该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在收到受让方付款请求,经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费用支付给受让方

(二)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生效前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服务内容

(一)项目能耗情况:每年用电量:约106624 kwh,按目前用电单价为0.66/ kwh,年平均用电金额约为70371.84元。

(二)基础照明及需求:

1.对基础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项目改造要保证安全性、可靠性,且新投入设备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不影响商场正常运营。

2.基础照明环境目标:不得低于国家及行业标准。改造后的灯光亮度在整个合同期不得低于改造前亮度(改造前后在相同点位采用国标照度仪测试照度值留存)。

3.意向受让应考虑到所有技术问题、材料规格、生产制作、施工安装、现场配合协调、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因素,保证合同期内系统正常使用,合同期内由受让方承担无偿维修义务。合同期满受让方所有投入设备、系统均无偿交由委托方,并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受让方新增改造的设备维保,在合同期内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改造照明系统,应当为委托方构建系统安全稳定的使用环境,并向委托方书面说明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注意事项。

5.专厅照明及涉及的租赁商铺不在本次改造范围内。

6.受让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改造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行、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需设备、技术购置、更换、维保费用)。

(三)核算方式

1.每季度节能电量:服务期内,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每3个月为一季度,以电表计量来计算用电量。合同签订后,改造前受让方为基础照明灯具挂电费表,挂表后计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A),受让方对基础照明灯具进行改造后,按电表核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B),则该周期年每季度节能电量均为(A-B*3

2.每季度节能收益:每季度节能电量乘以该季度电费发票载明的电费平均单价(称为:C)(该季度三个月电费单价之和除以三),即为该季度节能收益。

3.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3*A*成交节能率*C;实际节能收益:3*A-B*C

4.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受让方支付该季度节能收益*0.7;剩余节能收益归委托方所有。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则委托方从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中扣除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剩余部分由委托方支付给受让方;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不足以扣除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的,受让方须以转账形式向委托方补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计算方式: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

例如:

受让方成交节能率为50%,某季度电费平均单价C1/ kwh,改造前1个月的用电量A10000 kwh,则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为3*10000*50%*1=15000元。

1)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4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4000*3*1=18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受让方支付该季度的节能收益为12600元(18000*0.7)。

2)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6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6000*3*1=12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应从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12000元中扣除4500元(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15000*0.3),向受让方支付剩余部分7500元。

3)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9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9000*3*1=3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且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3000元不足委托方应扣除的4500元(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15000*0.3),则受让方须以转账形式向委托方支付剩余部分1500元。

6.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政府相关节能奖补资金,委托方享受30%受让方享受70%

报价要求

按照最高节能率报价,改造后的节能率相对改造前不得低于50%,否则报价无效。(合同签订后,改造前受让方为委托方基础照明灯具挂电费表,挂表后计量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A),受让方对基础照明灯具进行改造后,按电表核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B),(A-B/A则为节能率)。

服务期限

自本项目验收合格的次月1日起,服务期为7个周期年(28期)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 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公共建筑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三、具体要求

受让方服务期内应满足以下要求,并根据专业知识和现场情况提供其他改造,改造方案、图纸需报委托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为使商场基础照明达到要求,更好的满足招标范围内的基础照明灯具,要求投入照明灯具,参数及技术要求如下:

 

(二)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需使用电、水能源的,委托方可给予帮助,对于受让方在施工中需要使用委托方其他资源的,受让方须与委托方协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三)受让方如在委托方场内放置施工设备材料等物品,须经委托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放置,放置在现场的设备材料委托方不负责看管,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四)合同期内,受让方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保,处理问题过程中如造成委托方损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拖延到达现场处理问题的,委托方有权找第三方维修处理,所需费用按照第三方报价双倍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扣除,拖延期间造成委托方损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委托方在合同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附件等参数选型不满足整个系统使用要求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更换。

服务期要求

1)方案设计:自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改造方案设计;

2)改造实施:须在签订合同后的次日开始60个工作日完成并通过委托方验收;

3)运营期内,改造的照明系统由受让方负责维护并承担费用。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50%)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6000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76700188000048049;账号: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意向受让方名称、合同内容或合同签订时间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格式见附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10199:00--9: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收取定额服务费:叁仟陆佰圆整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y.ahggzyjy.com),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0554-260317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1、6622329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021BTFCZ00521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编号:2021BTFCZ00521)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编号:2021BTFCZ00521)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致: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     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 

业绩证明

我方为           项目甲方,该项目乙方为       ,合同签订时间为      合同服务内容为             

有效期:              日至                日。

 

                                 合同甲方(公章)

      

 


附件6:报价单封面

 

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2021BTFCZ00521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7

项目名称

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

2021BTFCZ00521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最高节能率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50%,否则报价无效。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第六章  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淮南百大基础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项目编号:2021BTFCZ00521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基础照明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由乙方负责对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基础照明灯具投资进行节能改造,并提供灯具设备日常保养维修服务,以及在合同期内灯具设备的后期升级和再投入改造等,由此产生的合同能源管理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节省的能耗费用、以及政府节能补贴奖励等)由甲方和乙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和约定期限内进行分享,在合同期内,乙方对乙方所有投入的灯具设备拥有所有权;甲方对乙方所有投入的节能设备拥有使用权。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将灯具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应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在转让时运行正常。

1.2节能设备:是指为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用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而由乙方所提供的灯具设施。

1.3节能指标:量化评价项目节能效果的指标指用电量及用电费用。

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之日止。

2.2 本项目改造工期为60个工作日,自合同签订后的之次日开始计算。

2.3 本项目节能收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本项目验收合格的次月1日起,收益分享期为7个周期年(28期),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项目方案文件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实施方案由乙方制定并报甲方备案,如无特殊原因,乙方将依照既定方案实施本项目。

3.3对原有灯具的改造,外形定制样品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进行更换,改造后的灯光亮度在整个合同期都不低于改造前亮度(改造前后在各楼层抽取4个相同点位采用国标照度仪测试照度值双方签字确认留存)。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改造后的照明亮度进行检测,如发现亮度低于改造前,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换灯具,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后的灯具维修更换费用在整个合同期内由乙方负责。

3.4 乙方应在本项目安装完毕通知甲方,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确认验收文件,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改造完工后15天仍未验收的,视同验收合格。

 

4节 节能收益承诺和分享方式

4.1 改造前,乙方负责对甲方的基础照明全部挂电量计度表,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算出甲方基础照明的每天用电量及每季度用电量,乙方投入设备后,甲乙双方共同抄表核算。 

4.2 在7年的效益分享期内,甲方每年分享30%的项目节能收益,如有政府相关节能奖补资金,甲方同样享受30%。

4.3 在7年的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每年分享70%的项目节能收益,如有政府相关节能奖补资金,乙方同样享受70%。

4.4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4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及付款申请表。

4.5 节能收益由甲方按照第4.3条的规定分期(每季度一次)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约费用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约费用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申请表,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约费用,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先行提供该笔款项的发票。

4.6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收益全部或部分存在争议,该项争议不影响当期节能收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时间,待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内容后,争议涉及的款项待下次结算时多退少补,并不影响合同的正常执行。

4.7 奖补资金分享(如有):双方须积极配合申报政府奖补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奖励节能改造投资方,故申报奖补单位主体为乙方),政府奖补资金将在到乙方账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3:7分享,在10个工作日内转至甲方专用账户,逾期将从次季度节能分享资金中扣除。

5节 甲方的义务

5.1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材料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确认。

5.2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施工场地、材料存放空间等。

5.3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确认验收文件。

5.4节能收益分享期间,如乙方投入的节能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6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乙方作为节能改造投资方和奖补政策申报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此部分补助、奖励或优惠在7年的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按3:7分享。乙方无法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的,由甲方进行申报,乙方予以配合,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以及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新增的节能设备的维保,在合同期内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施工、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4 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5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及时出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6.6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沟通,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收益对项目进行再次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升级,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甲方用能设备的能耗、用能时间等以甲乙双方现场核验为准。 

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灯具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付清合同期内约定的分享的能耗费用款项后,乙方应将本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应保证项目设备设施运行正常。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乙方应保证项目设备的使用正常及亮度符合。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因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4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如在甲方场内放置施工设备材料等物品,须经甲方同意并放至甲方指定地点。放置在现场的设备材料甲方不负责看管,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有遗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5 合同到期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则在合同有效期满前,双方可友好协商继续为本项目签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事宜。

9节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和相关赔偿: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之前,如果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违约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甲方应赔偿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等实际投入的损失。

9.1.2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按时足额收取节能收益分享款是乙方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若甲方超过三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享款,属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除收回此项目的所有项目财产,同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需按照本节9.1.4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予乙方。

9.1.3 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如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违约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属于甲方违约,甲方需按照本节9.1.4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予乙方。

9.1.4 双方约定如甲方出现以下三条违约情况:甲方延迟支付节能分享款超过约定时间90天的、甲方未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而无故终止合同的、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无故停用(含拆除)部分或全部节能设备的,甲方需一次性支付整个合同期乙方的预期节能分享收入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W=(28-M)×R/M,其中W为违约金总额,M为已履行付款期数,R为已支付乙方的分享款总额,(28-M)为合同期内剩余付款期数,R/M为已经付款期数的每期平均值。

9.1.5 当发生甲方因经营调整而整体关闭该项目营运的情况时,甲方需一次性补偿乙方投资损失,补偿标准为:乙方季平均分享金额*12个季度作为最补偿额,项目关停前如合同履行付款超过12个季度的不再补偿。因此甲方补偿乙方损失的实际金额为:S=(12-M)×R/M。其中S为补偿金额,M为已履行付款期数,M期内已支付乙方的分享款总额为R,乙方月平均分享金额为R/M。

9.2 乙方违约和相关赔偿:

9.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2.1条规定的工期完成项目改造,且施工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营业,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乙方每逾期完工一日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元。施工期间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影响甲方正常营业的,乙方除需负责恢复甲方设备正常(包括维修或更换)外,还需按照甲方近3年最高日营业额/每日的标准进行赔偿,并恢复由此造成的社会不良信誉影响。

9.2.2 节能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后的合同期间,如发生由于乙方节能设备的原因影响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甲方全部或部分营业的,乙方需24小时内使受影响的设备正常运行,同时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9.2.3 乙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属于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扣留所有项目财产,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合同的9.2.4条的规定执行。

9.2.4 甲乙双方约定如乙方严重违约,乙方需一次性支付整个合同期的甲方预期节能分享收入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Z=(28-M)×N/M,其中Z为违约金总额,M为双方已执行分享的总期数,N为甲方所有分享款总额,(28-M)为合同期内剩余分享期数,N/M为甲方已经分享期数的每期平均值。

9.3如出现乙方未履行义务或出现9.2条乙方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  

9.4如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受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受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 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皆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0.6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解除后,乙方不要求甲方赔偿,但本合同下的项目财产所有权仍属乙方,甲方在可控的范围内有义务保持项目财产的完整,如乙方需要拆除并回收项目财产,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拆除工作,同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恢复原始状态。

 

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三个月,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需承担本合同第9.1.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60日历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需承担本合同第9.2.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11.5 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1.6 本合同因甲方违约或甲方进入破产程序被解除后,本合同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乙方不负责恢复原状,如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改造前原状,乙方只负责提供人工开支,恢复原状所用的原有设备和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或由甲方重新购买。

11.7本合同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进入破产程序被解除后,项目财产归甲方,确保正常使用。

11.8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在合同解除前甲方应尽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2.1 甲乙双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之前,双方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 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对自身人员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性负全责。

13.3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是节能改造时施工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甲方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14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无。

16 费用的分担

16.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相关费用。

16.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6.3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外,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行、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技术购置、更换、维保等费用。

  17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7.1 甲乙双方应指定具体的项目联系人负责合同的履行,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微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和联系人。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如无其他约定,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7.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如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的工作人员共同确认的合同附件和测试数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7.5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必要的附件包括以下:

合同附件1. 节能量测量确认单

合同附件2. 付款申请表

合同附件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合同附件4. 施工条件约定

合同附件5.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合同附件6.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合同附件7.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合同附件1、节能量测量及节能收益分成计算

节能量测量方法:

1)节能量测量范围

以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基础照明功率数据以电表计量为准:

 

2)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

1.每季度节能电量:服务期内,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每3个月为一季度,以电表计量来计算用电量。合同签订后,改造前受让方为基础照明灯具挂电费表,挂表后计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A),受让方对基础照明灯具进行改造后,按电表核算1个月的用电量(称为:B),则该周期年每季度节能电量均为(A-B)*3。

2.每季度节能收益:每季度节能电量乘以该季度电费发票载明的电费平均单价(称为:C)(该季度三个月电费单价之和除以三),即为该季度节能收益。

3.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3*A*成交节能率*C;实际节能收益:3*(A-B)*C

4.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则委托方受让方支付该季度节能收益*0.7;剩余节能收益归委托方所有。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则委托方从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中扣除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剩余部分由委托方支付给受让方;若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不足以扣除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的,受让方须以转账形式向委托方补足差额部分,差额部分计算方式: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0.3-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

例如:

受让方成交节能率为50%,某季度电费平均单价C为1元/ kw•h,改造前1个月的用电量A为10000 kw•h,则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为3*10000*50%*1=15000元。

1)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为4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4000)*3*1=18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受让方支付该季度的节能收益为12600元(18000元*0.7)。

2)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为6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6000)*3*1=12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委托方应从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12000元中扣除4500元(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15000元*0.3),向受让方支付剩余部分7500元。

3)如受让方改造后1个月用电量B为9000kw•h,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为(10000-9000)*3*1=3000元,则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且该季度实际节能收益3000元不足委托方应扣除的4500元(受让方承诺季度收益15000元*0.3),则受让方须以转账形式向委托方支付剩余部分1500元。

6.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政府相关节能奖补资金,委托方享受30%,受让方享受70%。

 3)验证方案:

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投入的节能灯具设备进行功率测试。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确认单(20     日至20        日)

序号

项目

数量

备注或计算方法

1

本季度节省电量(度)

 

峰谷平总电量

2

本季度供电公司开票总电费(元)

 

电费单实际缴费金额

3

季度额外电损费

 

如有、则加入总电费内

4

本季度节省能耗费金额

 

 

5

本季度乙方节能收益分享比例(%

 

 

6

本季度乙方节能收益分享金额(元)

 

 

当季度设备增加/减少的用电量”为表中所有设备增加(减少)的用电量之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附件2、付款申请单

付款申请表

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

据申请人与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于 日签订的《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应支付给            份第   期的节能收益分享款为¥元(小写),大写(人民币):

 

详见下表:

节能项目

金额/元

备注

综合能源管理服务

总第期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留存。

 

申请人:                                                           签收人:

 

           

 


合同附件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项目验收程序:

1)节能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及数量验收;

2)用电灯具电表指数;

3)双方在验收文件(包括乙方投入设备的财产清单)上签字盖章;

项目验收标准:

1)灯具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

2)对灯具数量进行验收;

3)节能改造前,甲乙双方共同任意选取若干个原灯具下方的点(亮灯灯具正下方或两亮灯灯具中间正下方间隔选取)进行照度测量,测量值作为改造前的照度数值。改造完成后,在效益分享期内,在相同位置测量改造后的平均照度不低于改造前测量的平均照度,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双方约定的照度标准(照度测试在距离地面1米的高度上测试)。

4) 验收后双方代表在《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 店验收数据确认表》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节能项目财产验收清单

序号

设备(系统)名称

改造前亮度

改造后亮度

单位

数量

备注

 

 

 

 

 

 

 

 

 

 

 

 

 

 

 

 

 

 

 

 

 

 

 

 

 

 

 

 

 

 

 

 

 

 

 

 

 

 

 

 

 

 

 

 

 

 

 

 

 

 

 

 

 

 

 

 

备注:该财产清单为乙方投入的节能设备清单,乙方将在安装时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实际以验收时为准,验收后甲方须签字盖章确认。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节能技改工程验收报告

验收日期:

项目

 

改造后安装设备名称

 

 

 

 

 

 

 

 

安装设备数量

 

 

 

 

 

 

 

 

规格

 

 

 

 

 

 

 

 

验收结论

项目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章):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乙方(章):                        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备注:

 

 


合同附件4. 施工条件约定

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其施工为文明施工,而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 淮南  市有关各项法规规定的要求,如乙方施工未达到本条之要求而导致任何第三方投诉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的施工时间为甲方营业结束后至次日甲方营业开始前,乙方须在甲方门店员工进场前清理现场,不得影响甲方门店的正常营业。若乙方没有清理施工现场,甲方有权安排清洁公司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节能收益分成款中扣除。清理过程中如有发生乙方损失,甲方概不负责。若因此影响甲方正常营业,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必须文明施工,若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门店的设施、设备、工具、商品等,乙方照价赔偿。

4)施工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其它意外事件,由乙方负责。

5)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或延误施工的,则施工工期顺延。临时增加工程量的,工期也相应的顺延。

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和施工环境方便。

2)提供安全场地供乙方存放施工工具和设备设施。

3)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施工改造。

4及时组织进行改造前后的测试工作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合同附件5.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项目中产生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承担,包括用电挂计量表、采购费用,工程改造费用以及安装、调试费用,及合同主文本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费用。


合同附件6.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1)在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供电稳定、安全,由于供电原因影响到节能设备正常使用时,由甲方负责将供电维修至正常使用;

2)灯具节能设备若出现故障,乙方承诺:接到甲方故障通知,2小时之内响应备料,8小时之内到场处理故障恢复设备运行(或启用备用方案),如超过48小时乙方未能解决问题并有影响甲方运营的,甲方有权另请第三方维修,第三方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所提供的节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损伤、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4)在合同期内,若节能设备出现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如节能设备设施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坏,甲方需负担维修配件费用;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优惠提供零部件,具体服务方式和服务条款双方另行签约。


合同附件7. 其它约定

1)合同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除、停用、损毁乙方投入的节能设备。

2)合同期内,若甲方原因致使节能设备设施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行的(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节能设备故障或门店装修等),出现以上情况甲方应书面知会乙方,分享期顺延。

3在整个效益分享期内,甲、乙任意一方对节能量数值有异议,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聘请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无过错方,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结算方式:采用每季度结算一次的方式,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年,每个周期年的第1至3个月以实际节电量计算双方的节能收益分享款,在第4个月结算时,如本周期年度12个月的总节省量低于乙方承诺的最低年节省量标准,则本周期年度内乙方承诺节省量中甲方应分享效益的不足部分从中扣除,如乙方第4季度的节能收益分享款还不足以补偿的甲方全年应得部分,则乙方直接以现金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