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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51.02%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51.02%国有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FCJ00771

转让底价

356.88万元

公告起始时间

2021年108日9:00

公告截止时间

2021年113日17:00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2021年108日9:00始至2021年11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宁夏银川市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一、转让方承诺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介

转让方名称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000号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持有产()权比例

51.02%

拟转让产()权比例

51.02%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LED蓝宝石晶体与晶圆的生产销售,LED光学零组件产品的生产销售,LED光学零组件的加工应用,LED蓝宝石设备、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

(地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

张德萍

成立时间

2013年12月11日

注册资本

16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073843463W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1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51.02%

2

佳晶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37.47%

3

永胤国际有限公司

11.51%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2020年度)

营业收入(元)

营业利润(元)

净利润(元)

961573.29

-19396918.87

-21991705.14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52570143.97

46971042.48

5599101.49

财务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字号

天职业字[2021]22776号

财务审计年度

2020年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1年6月月报)

营业收入(元)

营业利润(元)

净利润(元)

-

-948112.64

-1064419.72

资产总计(元)

负债总计(元)

所有者权益(元)

48292425.22

47871375.37

421049.85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字号

中锋评报字(2021)第30018号

评估基准日

2020年12月31日

备案机构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4月30日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18.07

313.70

固定资产

4104.84

4546.10

无形资产

-

-

其它资产

834.1

536.8

资产总计

5257.01

5396.60

流动负债

4697.10

4697.10

负债总计

4697.10

4697.10

净资产

559.91

699.50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356.88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根据中锋评报字(2021)第30018号评估报告:

(1)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因与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与东莞永椿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与苏州市永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新兴材料加工基地11号厂房内的全部机器设备于2020年05月2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内,厂房内的全部机器设备由被执行人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瑕疵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2)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①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永椿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6年9月5日东莞市永椿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6)宁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857751.80元,利息37133.68元,并支付2016年8月29日至本宣判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分别以234476.80基数,按年利率6.40%计算利息;以36232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0%计算利息)。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提起上诉,2019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6年9月6日苏州市永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6)宁0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450183.10元,逾期付款利息450505.88元及2016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的逾期付款利息(基数为5450183.10元,按年利率6.31%计算利息)。苏州市永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金额有异议,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审理之中,苏州市永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2019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283号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7年8月4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宁0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房租3127934.63元(2016年5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期间房租费用)。

④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绍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6年昆山绍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宁0105民初31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万元。

⑤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7年宁夏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2018)宁0105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97018.21元。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岀(2019)宁01民终15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宁夏佳晶有限公司向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宁民申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⑥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鼎立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9年5月13日宝鸡鼎立稀有金属有限公司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西夏区入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宁010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30622.62元,逾期付款利息59040.85元,并按照年利率支付原告货款530622.62元自2019年5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至的逾期付款利息。

⑦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6年11月1日四川鑫通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合同价款。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宁0105民初31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备款245000.00元,如逾期还未支付应加付逾期付款利息。

(3)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使用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0123,34平方米)、舜天公寓1402、1406室房屋,均为租赁所得。因与租赁方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2018年03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返回所租厂房与公寓并支付其所欠租金。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于2020年05月07日决定暂中止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其他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不参与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决策机构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决策文号

国风塑业2021年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机构

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合产投秘[2021]22号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进行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产权转让合同》。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连续竞价。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八、意向方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35万元。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2434612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产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十、特别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十一、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业林,联系电话:13695539295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703(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电话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宁夏佳晶科技有限公司51.02%国有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21)第30018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1.及时支付转让价款;

2.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二)股权变更、备案

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    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甲方在(三个月内)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    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合肥市

签约时间: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1.1.7.docx